豫会协[2021]67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0-26
文号:豫会协[202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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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服务机构)、济源示范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组织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河南省注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要求,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将作为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工作和重大任务,优先部署。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各市注协应抓好本地学习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做到主要负责人靠前部署、靠前指挥、靠前督导,切实履职尽责,推动学习宣传任务落地,省注协将把学习宣传《意见》工作纳入对各市注协的考核范围,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省直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兼顾,落实好学习宣传任务,切实将学习成果成效体现具体行动之中。为有效推动《意见》落实落地,省注协将建立督办制度,指定专人督导、记录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市注协和秘书处各部室工作分解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每两周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联系人:省注协综合二部


  杜洪敏(0371-65739358)


  电子邮箱:hncpaxx@163.com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方案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直接印发的指导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第一个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心和重视。为切实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意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肃财经纪律,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国家建设能力为目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扎实有效做好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意见》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采取专题宣讲会、媒体专题、开辟学习专栏、编辑我省行业成果案例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阐述《意见》的重要意义、任务措施、贯彻落实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掀起行业学习《意见》的高潮,使《意见》在广大行业从业人员中入脑入心,调动全行业从业人员发挥主体作用、担当作为,努力营造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重点


  (一)《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把握。


  (三)《意见》关于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强化行业日常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升审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任务措施。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价值。


  (五)省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


  (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三、主要任务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注协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全覆盖、从业人员全覆盖”要求,从实际出发,动员部署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开展围绕“学、研、践、提”四个方面开展专项行动。在学习中领会把握《意见》的精神主旨和关键所在,在研讨中对照反思和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与重点任务,在实践中落实好《意见》的政策要求与工作任务,使《意见》在行业全体从业人员中深入人心、耳熟能详,在质量提升实践中开花结果。


  (一)落实中注协十大专项行动,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省注协每两周(第二周周五12点前)向中注协报送方案所涉及以下任务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1.配合做好“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班。10月18日,中注协举办行业学习宣传《意见》动员宣讲暨“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班,省市注协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分会场,分别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参加培训。


  配合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0月份。


  2.组织系列教育培训。10-12月,中注协将委托三所国家会计学院承办8期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把学习《意见》作为培训的核心课程。


  配合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3.全国行业党委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举办代表人士和青年骨干培训班,把学习《意见》纳入培训内容。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1月份。


  4.参与中注协知识竞赛。11月,中注协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面向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知识竞赛,参与答题情况纳入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省市注协发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参赛。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监管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5.配合中注协做好宣传专题。宣传省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学习宣传动态和工作实效,省注协及时搜集整理,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简报。


  配合落实: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6.配合搜集典型案例。11月,中注协结合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搜集整理、汇编形成与财务审计秩序专项整治、行业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优化行业执业环境、提升审计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方面相关的典型案例,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学习教材。


  配合落实:监管部、会员部、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7.配合开展系列访谈交流。9-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赴各地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采访有关领导、业内人士,详细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和成效,结合3个宣传专题集中报道。


  配合落实:综合一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二)在落实中注协“十大专项行动”基础上,围绕“学、研、践、提”四个方面,与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我省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专项行动。


  1.制定我省学习宣传《意见》实施方案。成立我省行业学习宣传《意见》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省市级宣传工作任务的落实。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10月份。


  2.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行业各级党组织要结合行业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利用集中培训、“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做好广泛宣传,组织事务所党支部集中自主学习宣传《意见》,准确把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任务要求。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12月份。


  3.开展“行业党建创新引领业务创优”案例展评活动,把行业党建与行业发展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行业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高效联动。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4.落实行业党建工作责任。持续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探路者,研究制定《中共河南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明确财政厅党组和各级行业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继续实施行业党建“321工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责任落实:党办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5.将学习《意见》覆盖今明两年我省各层级继续教育课程,并组织我省学习宣传《意见》专题面授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责任落实:培训部、考试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份。


  6.发挥我省行业领军人才的模范带动作用。征集行业领军人才开展贯彻落实《意见》典型经验、典型做法,整理汇总后推广分享给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落实:培训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7.组织主任会计师大讨论。利用举办主任会计师研讨班契机,组织学习贯彻《意见》大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助力《意见》落实落地。


  责任落实:培训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1月份。


  8.媒体一次集中宣传。在《河南日报》等新闻媒体做一次集中宣传展示,结合贯彻落实《意见》,展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新发展周期的风采和面貌。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9.搜集整理我省整治兼职挂名注册会计师专项行动案例,警醒行业会员恪守诚信底线。


  责任落实:会员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0.整理汇集执业质量检查中突出和具有代表性案例,加工整理后报中注协,并组织事务所进行学习借鉴。


  责任落实:监管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1.与省内高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充分发挥高校的专业研究力量,直面行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意见》开展实践研究,召集专家举行研讨会,为行业发展出谋划策。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12.召开各层级宣讲座谈会。组织省直管部分事务所学习贯彻《意见》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和主任会计师参加;分片区组织豫北、豫南、豫西、豫东四区域贯彻落实《意见》座谈交流宣讲会,邀请有关专家、各市秘书长及部分主任会计师参会。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2022年3月份。


  13.搜集有关宣传素材。对各市注协收集整理上报的宣传本地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的典型经验、典型做法、典型成果,省注协将进行整理汇编,并以适当方式加以宣传推广。


  责任落实:综合二部,各市注协


  完成时限:12月份。


  14.在协会网站开设专栏。宣传报道行业学习贯彻《意见》的政策、信息简报、工作动态等;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同步集中宣传。


  责任落实:综合一部


  完成时限:12月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作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任务,省注协成立行业学习宣传贯彻《意见》工作领导小组,省行业党委副书记庞军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崔延铮、鲍国俊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部室负责人。各市注协负责本地学习宣传的组织推进,应参照建立健全学习宣传领导机制,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宣传任务的具体落实。


  将学习宣传《意见》纳入省注协对各市注协的考核,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及时提醒和督促落实。将建立督办制度,指定专人督导、记录工作推进情况,对各市注协和秘书处各部室工作分解任务纳入重点督办事项,每两周报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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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谁需申报?怎么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关联申报能否先放一放?”“金额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要申报吗?”“关联交易如何填报,涉及哪些具体表单?”每年5月31日前,笔者常会收到诸如此类的提问。企业在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同时,应正确识别、梳理、填报符合法规要求的关联方、关联交易或者国别报告,完成整个关联申报流程,否则可能产生税务风险。

  哪些情形需要关联申报

  需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要关联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其中,关联关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二条来判定,包括控股关联、融资关联、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购销劳务控制关联、任命或委派高管关联、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其他关联。

  在识别关联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此外,关联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组织或者个人。例如,企业向构成关联关系的个人股东借款并支付利息,也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42号公告第四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关联申报必须填报国别报告吗

  根据42号公告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另一种情形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例如,当某集团2024年的合并报表收入合计超过55亿元人民币时,集团应在2026年填报2025年度的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需要填写哪些表单

  关联申报报表包括22张表单,其中必填表单有3张(只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除外),其余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申报内容需要迅速厘清思路。对于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填报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表G109000和表G113010,其中表G100000为自动生成。另外,如有签订或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要填报表G110000,有对外支付款项的要填报表G111000,有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要填报表G112000,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填报表G113020;企业年度内与关联方未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填报国别报告的,只填报表G000000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表G114010—表G114031)。

  如何高效、准确完成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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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G000000里,“200企业内部部门信息”模块,要从最顶层填报所有部门信息,同一业务职能涉及超过一个层级部门的,可以合并填报。企业与多个关联方发生多类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方、类型(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劳务交易)、交易方式(转让/受让)及境内外分别汇总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排序确认各类别前5位关联方后,分别填报G102000—G106000、G108000等6份表单。

  表G102000—G106000、G108000这6份表单里,第15行与第30行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填列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数,但是填报者可手动编辑修改。企业如发生非关联交易,应当将非关联交易金额一并计入,手动编辑修改第15行和第30行金额。同时,注意不要漏报非关联交易金额,以免错误填报过高的关联交易占比引发风险。

  来料加工业务应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其中“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填报。

  取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对外支付技术服务费,区别不同情形填报: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且在当期费用化处理的,填报G108000《关联劳务表》;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当期资本化处理的,填报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