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纳服发[202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5-3-28
文号:税总纳服发[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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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两会部署安排,税务总局决定,2025年以“强基促发展·提效激活力”为主题,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利企便民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升税费服务效能,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智慧服务优体验

(一)拓展智慧办税缴费。持续优化新电子税务局和移动端APP,拓展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费服务场景。依托税务数字账户,一户式自动归集和展示税费缴退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全面便捷掌握税费缴退情况。探索建设税费优惠政策红利账单查询功能,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询已享受红利账单数据。推广自然人线上代开数电发票功能,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新电子税务局WEB端和APP端代开发票。实现纳税人在新电子税务局单点登录即可跳转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自然人涉税业务。在全国范围上线新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智能预填功能。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精准推送“体检报告”等服务。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

(二)推动税费服务升级。深化征纳互动服务,推进办税服务厅和12366一体化转型升级,优化“问办协同”服务体验。全面推广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对守信主体推出更多激励措施,引导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主动亮码执业,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选择更好的涉税专业服务。优化精准推送机制,做好热点诉求推送,增强推送实用性;探索“伴随式”推送,及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政策落实助发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扎实开展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依托中央主流媒体、重点市场化媒体,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打造“税费政策直播间”宣传品牌,拓展可视答疑服务范围向全量税费业务转变,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的实效性。

(四)服务重点领域发展。持续推广并优化“乐企”平台,为更多接入企业提供便捷的数电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推进落实大企业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解决机制,增强企业重大事项的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大企业提供行业性税收政策和风险提示服务,帮助其更好适用税收政策、合规经营。发布《重点外资项目全周期涉税服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外资工作体系。

三、权益保障促遵从

(五)深化税企沟通交流。常态化开展“税企面对面”活动,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定期收集并推动解决企业办税缴费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举办税务部门主题日活动,为各国税务部门沟通交流提供平台,为税企对话搭建桥梁,更好服务“走出去”“引进来”企业。

(六)高效响应税费诉求。深化运用税费诉求解决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群体诉求的信息化收集和智能化分析,持续跟踪热点诉求解决效果,推动实现解决一项诉求、破解一类问题。出台并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增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稳定性,更好服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七)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诚信纳税合规经营案例的宣传推广。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常态化加强典型案例曝光,积极推动企业合规经营。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在3日内补办的,可按100%加分比例修复对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评价其及其关联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健全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执业每一课”培训辅导等服务措施,加大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典型案件曝光警示力度,引导合规执业。

四、聚力协作提效能

(八)协同办好民生实事。在停车场、商超零售、加油站等推广“支付即开票”,消费者支付后发票自动预填、即时开具,方便消费者取得发票。在部分地区试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与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高效办理,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巩固并拓展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参保登记业务“一厅联办”成效,不断优化缴费服务。

(九)联合助力企业发展。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2025年“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小微经营主体纾困解难,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进“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办机制,实现线上一站式办理。推进“高效办成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合力解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多部门重复填报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登记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个转企”办理程序,实现“高效办成‘个转企’一件事”。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紧扣“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持续抓好措施落地见效。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工作实效。要做好宣传引导,推广有效经验做法,以便民服务措施的深入推进,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支持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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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