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行申1354号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0-11-29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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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行申13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尹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志刚、向银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仓定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兵,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仓定华,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因诉原江苏省东台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原东台国税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行终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铝公司申请再审称,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没有认定东台高玛商贸有限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发票,该刑事判决可以推翻原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原东台国税局于2017年10月2日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证据不足。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东台国税局和原盐城市东台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原江苏省东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原东台国税局稽查局)被撤销,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承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是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适格原审第三人亦是国家税务总局东台市税务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据此,只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东台国税局稽查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东台高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给中铝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27份,涉案发票金额10223720.91元,税额17380326.49元,并将该通知单送达原山东省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9月4日作出张国税稽处[2017]4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中铝公司增值税税款17380326.49元及滞纳金。由于原东台国税局稽查局向原山东省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系税务机关内部协查的文书,对中铝公司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实际影响的是税务处理决定书,故《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对中铝公司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条件之一。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中铝公司就原东台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东台国税局邮寄复议申请材料,请求撤销原东台国税局稽查局就东台高玛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给中铝公司的102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快递公司未能有效投递,原东台国税局未收到中铝公司复议申请材料。中铝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到原东台国税局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东台国税局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东国税复[2017]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该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该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中铝公司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中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中铝国际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张世霞


审判员 杨 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雅露


书记员 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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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有望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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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维护公平清偿。通过行为限制、信息披露、监督考察等制度,确保债务清理过程透明公正,防止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获得最大程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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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整部修订草案,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制度未提及税收问题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不涉及税收问题。个人破产制度涉税问题应在企业破产法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或者在税法中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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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小店”税事

路边的杂货铺、楼下的蔬果店、街角的洗衣房、“酒香不怕巷子深”的小餐馆……这些我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众多“小店”,它们的经营者是“自然人”,一个老板,或是一个老板+几个雇员,支撑着人间烟火气,填充着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着极大便利。

  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它们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税收有着密切联系。今年9月是第四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多个政府部门携手为个体工商户搭建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力争“聚力赋能、个个精彩”。

  小店,对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数量最多的经营主体。截至2024年11月底,我国实有登记注册经营主体数量1.89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数量超1.25亿户。这些个体工商户广泛分布在各行各业,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神经末梢”。我们在网上“淘宝”、在直播间网购,都少不了与个体工商户打交道。它们为居民提供日常所需、吸纳就业、推动消费,是经济循环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个体工商户从开店筹备到日常经营,再到扩大发展,每一个环节都有税收的“参与”。一家个体工商户想要开始正式经营,不仅要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还需在税务局进行税务信息确认,并按照税法规定按期申报纳税。

  小店日常经营,少不了“税”字

  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26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增值税法等税法体系,为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需核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以及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税种。如果经营特殊行业,如销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等需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则需核定消费税税种;如经营台球厅等提供娱乐服务的行业,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个体经营者将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营业,还应核定房产税税种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

  在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经营中,无论是现金收款还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收款,属于经营收入的都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自2024年12月1日全国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后,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数电票。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仅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也是保障自身合法经营的体现。按期申报既是合法经营的基础,也让经营者可以更加合理、及时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无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营者在采购原材料、租赁经营场所时产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成本进行抵扣。

  以小区楼下比较常见的“夫妻店”早点摊为例,老板每月卖出的早点收入就是总收入。而买菜、租店面、买餐巾和一次性餐具的钱,以及水电费等合理开销,都是他的成本。用收入减去成本,剩下的利润部分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支持助力“小店”变“老店”

  个体工商户之所以是最适合“小本经营”的经营类型,不仅因为其投入少、注册成立方便,还因为国家针对个体经营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政府部门不断优化相关服务举措,帮助个体工商户“成长壮大”。

  大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还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优惠政策,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刚起步的小店铺来说,能够大大减轻其负担。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9.9万亿元。在各类经济主体中,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经济纳税人,新增减税降费7.2万亿元,占比达到72.9%。

  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逐渐扩大,经营者如果想要扩大规模,转为企业经营,也可以办理“个转企”业务。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个转企”业务不仅办理流程更加便捷,还可以保留成立时间和字号。如果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并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换发新证后延续使用。变更经营类型后品牌积累的商誉不会中断,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从“小店”成长为“大店”“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