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04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5-10-25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2612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04号       2025-10-25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调整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020年第79号公告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监管办法》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对《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

  二、增加“进入离岛免税商店销售的适用退(免)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国内商品按照本办法监管”的条款。

  修订后的《监管办法》文本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7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2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以及通过邮寄送达、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担保即提、即购即提等方式提货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或境外的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属于海关监管区,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时,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监管

  第五条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离岛旅客可在任意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采用线上方式购买的,购物人、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搭乘运输工具携运免税品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第七条 离岛旅客每人每年免税购物额度、免税商品种类、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提货方式等,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相关规定执行。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和金额等销售免税品。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第八条 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九条 海关计征税款时,对旅客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商品,适用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所对应的税率。

  第十条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尽快向海关集中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最长不超过10天),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5天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三章 免税品提离监管

  第十一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需提取的免税品施加封志,并提前运送至提货点。

  在离岛旅客提取前,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二条 在市内离岛免税商店或在离岛免税网上窗口购买了免税品的旅客进入隔离区后,应当在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的提取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搭乘运输工具的凭证等无误后交付免税品。

  离岛旅客在隔离区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后即可提取所购免税品。

  第十三条 离岛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车次、航次),变更后的航班(车次、航次)时间为原离岛日期之后30天内的,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退票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四条 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因退货原因需要退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离岛旅客可以委托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向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离岛旅客提货后需要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经海关核准后交付离岛旅客。

  第十五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将退换货等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离岛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商店注册登记。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一)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

  (二)超出规定的品种或者规定的限量、限额销售免税品的;

  (三)未在海关核准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

  (四)未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提货、核销等相关手续的;

  (五)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

  第十七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离岛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搭乘运输工具离开海南本岛的国内外旅客。

  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

  运输工具,是指经海南设立离岛免税海关监管机构的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离开海南本岛的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十条 对离岛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进入离岛免税商店销售的适用退(免)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国内商品按照本办法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