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发文时间:20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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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4-03

  一、适用事项

  在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内(以下简称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规定,办理享受纳税年度为2025年的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2025年度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具体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五)《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22〕1号)。

  三、办理时间

  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办理纳税年度为2025年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理时间如下:

  (一)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为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符合优惠条件的补贴性所得随港澳居民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一并申请办理。

  (四)非居民个人等按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在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办理。

  四、适用对象

  (一)在广州南沙工作,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二)在广州南沙工作,取得来源于广州南沙的所得,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取得港澳居民身份而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丧失港澳居民身份不再符合本指南优惠政策规定的,自丧失港澳居民身份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

  五、办理所需资料

  (一)港澳居民享受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承诺书。

  (二)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明。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取得香港入境计划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和香港有关部门开具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

  (三)港澳居民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有关材料:

  1.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的,应当提供与任职、受雇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材料;

  2.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应当提供劳务合同等材料;

  3.在广州南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在广州南沙投资的投资协议等材料。

  (四)港澳居民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人才补贴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五)港澳居民参照香港、澳门税法测算应纳税额涉及的减免项目和扣除项目等相关材料。

  (六)港澳居民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并已激活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等资料。

  (七)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以上合同、协议或证件等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均需在享受优惠所属期内有效。港澳居民应留存备查相关办理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线下办理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线上办理应上传彩色电子件。

  六、办理方式

  港澳居民同时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件采集纳税信息的,在享受本指南优惠政策前,应先行到税务部门办理自然人税收档案合并。

  (一)自行办理

  1.测算减免税额。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特色应用“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功能模块测算香港、澳门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2.办理减免(退)税。

  (1)线上办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港澳居民,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办理减免(退)税;按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港澳居民优先通过V-Tax远程办税平台办理退税。

  (2)线下办理。如线上无法办理,港澳居民也可预约至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办理或通过邮寄办理,邮寄办理日期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现场办理预约路径:“穗好办”小程序-政务大厅-政务大厅预约-南沙区-税务业务分中心-在线预约

  现场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1楼税务专区

  邮寄办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港澳居民个税优惠办理专窗(1号窗口)

  联系电话:(020)12366-3

  邮政编码:511458

  (二)委托办理

  1.提供委托资料。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的,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的,均需要提供授权委托资料。

  2.测算减免税额。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特色应用“港澳居民优惠减免测算”功能模块测算香港、澳门税负和减免税额,测算结果仅供参考。

  3.办理减免(退)税。任职受雇单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V-Tax远程办税平台或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为港澳居民办理减免(退)税。

  七、咨询渠道

  1.征纳互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悬浮窗“征纳互动”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电话:(020)12366-3

  3.关注“南沙税务”微信公众号,发送“南沙个税”获取优惠政策及承诺书参考模板、授权委托书参考模板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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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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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