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2.0版]
发文时间: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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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2.0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论述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2026年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和支持我省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融合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助力激发产业科技创新动力

  (一)高效精准落实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深化与科技部门协作,优化研发项目异议鉴定联合工作机制,统一研发项目异议鉴定口径,规范办理流程,高效服务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低空经济、商业航天、高端仪器、先进材料等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助力人工智能全时可用、全域覆盖、全行业渗透。

  (二)高效精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联合科技、财政等部门精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助力实施“广东强芯”“璀璨行动”、核心软件攻关等重大科技工程,服务汽车芯片“攀登计划”,助推补齐工业基础软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及配套电子材料等领域技术短板。对科技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科创企业建立税收台账,跟踪辅导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三)高效精准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按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与国家和省实验室、研发机构合作,加强政策享受情况跟踪问效,服务产业技术源头创新,助力实施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

  (四)高效精准落实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助推前沿与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加速转化。

  二、助力壮大新兴未来产业

  (五)高效精准落实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完善“政策找人”工作机制,助力企业盘活资金,服务量子科技、第六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脑科学与脑机接口等新赛道产业加快发展。

  (六)高效精准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制度保障。对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等四类平台分类施策,构建部门协同、精准高效的服务监管体系,助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三、助力做优服务业

  (七)高效精准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横琴和南沙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港澳涉税服务专业人士经执业登记后在横琴、南沙从事专业服务,助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促进。

  (八)高效精准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个人养老金税费优惠政策。深化拓展“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便利,促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九)高效精准落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博物馆、文化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等政策,服务体育产业和文旅产业发展,助力擦亮“活力广东·时尚湾区”文旅品牌。

  四、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十)高效精准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及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助力石化、钢铁、建筑、时尚等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配合水利、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业用水效率达标纳税人认定工作,辅导符合规定的企业准确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十一)积极推进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措施,完善线上办理功能及流程,提高“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性,精准解决资源回收行业企业税款抵扣和成本扣除问题,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

  (十二)高效精准落实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税费优惠政策,服务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高效精准落实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效精准落实“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组建税费政策服务团队参与推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

  五、助力发展岭南特色现代农业

  (十三)高效精准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批发和农贸市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助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深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一对一税务辅导,助力农业产业集群培育壮大。

  (十四)高效精准落实购置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促进老旧农机设备更新,助力构建智能农机产业链创新体系。

  六、助力梯度培育优质企业

  (十五)面向行业领军、产业链“链主”等大企业集团提供“总对总”“系统对集团”“网络对网络”税务服务,持续深化大企业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高效解决大企业集团性、行业性、跨区域税费问题,助力引育生态主导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等高能级经营主体。大力推广应用“乐企通”服务品牌,运用“集约受理、提级预审、集团统办、区域通办”工作模式,助力集团企业税务数字化转型升级。

  (十六)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产值、增加值、税值”三值分析比对,积极开展行业发展潜力分析、税收增长与税源增长匹配性分析,提出产业链稳链、强链、补链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健全完善税收服务产业链招商、展会招商、场景招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税费政策确定性服务,助推“独角兽”“瞪羚”等高成长优质企业落地广东。

  (十七)高效精准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依法支持企业合规上市。高效精准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和税收抵免政策,建立重点外资项目税费服务团队“项目长制”机制,助力稳定外商投资。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涉税数据共享,持续优化“手续最简、环节最少”的办税缴费流程,减少优质企业注册、资质认定、项目投产、申报纳税过程中涉税纸质资料提供。

  (十八)高效精准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常态化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小微经营主体直联机制,推动跨部门小微税费事项联动响应。

  七、助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十九)高效精准落实销售自产海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享受公共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符合条件的用海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等优惠政策,助力打造“海工装备+”等融合创新应用场景,助推海工装备、海洋牧场、海洋新能源、海洋旅游等海洋产业创新发展。

  (二十)着力推进《税收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四方合作备忘录》和五项合作共识落地见效,加强粤港澳三地税收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优化“湾区通办”服务模式,拓展税费业务跨境通办,助推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复制推广广东自贸试验区涉税改革创新经验,落实横琴、南沙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更多税务领域服务创新举措,促进提升横琴、南沙重大平台产业竞争力。

  (二十一)服务“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县域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对全省57个县(市)经济税收情况开展动态分析监测,面向县域重点工业园区、产业转移园区企业提供精细税费咨询服务,简化涉税费事项跨区域迁移办理程序,实现迁移前后资质互认,助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及产业有序转移,助推加快构建“珠三角总部研发设计+粤东西北基地制造”跨区域产业协同格局。

  八、助力深化产业开放合作

  (二十二)擦亮“税路通·粤通四海”跨境税收服务品牌,持续丰富国际税收服务锦囊等特色产品,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更好了解投资目的地税收政策。积极应用预约定价安排等政策工具,为产业跨境合作提供优质税收服务,为跨境经营主体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提供相互协商程序绿色通道及资料预审服务,助力实施“粤贸全球”计划。

  (二十三)健全完善先进制造业、科创企业、跨境电商等重点出口企业直联制度,高效落实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离境即退税”服务举措,助力“跨境电商+产业带”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智慧退税建设,拓展申报智能自检功能,优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将符合条件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助力外贸出口促稳提质。

  (二十四)高效精准落实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鼓励外贸企业与商贸平台、电商平台合作,主动靠前服务广交会、珠海航展等大型国际性展会,打造集税收政策宣传、办税辅导、税务咨询、税务文化交流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驿站”,建立多语种税收宣传专队,助力开展“广货行天下”“广东优品展”等活动。

  (二十五)高效精准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畅通产业循环和产品流通,助力加快建设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大力支持免税店建设,全面推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集中办、线上办、异地办,提高退税商店开单效率及退税便利度,持续优化境外旅客购物体验,充分释放消费潜力。持续开展“有奖发票”试点活动,提振零售、服务等重点领域消费需求,激活产业发展的消费动力。

  九、助力集聚产业人才队伍

  (二十六)按照顶格标准实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建立“青年创新创业税务服务示范基地”,为青年创新创业提供“点单式”税费咨询服务,助力实施“百万英才汇南粤”行动计划。高效精准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产教融合试点企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制造服务领域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投入。

  (二十七)高效精准落实股权激励、创业投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横琴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及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南沙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完善拓展对在粤工作院士及其科研团队、任职企业专属税务服务,助力引进、培育和集聚高层次人才、卓越工程师、产业“新工匠”。

  (二十八)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推动进一步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保障。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一件事”,通过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业务接入地方政务平台等方式,实现参保和缴费业务“一件事一次办”。

  十、打造最优税收营商环境

  (二十九)持续规范税务执法,坚持“无风险不打扰,有需求必响应”,最大限度减少检查次数,防止不当执法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落实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持续推进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递进式执法,落实告知承诺等制度。

  (三十)接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向“高效办好一类事”拓展,升级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拓展征纳服务应用范围。深化智能算税,健全“人工智能+税务”智能咨询服务体系,打造“广东税务智能税宝”,实现“一机在手,随问随答”。

  (三十一)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打造效能税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发票额度管理,提升经营主体领票效率。推广“交易即开票”“支付即开票”,构建智能便捷、多方共治的税企直连生态,推广乐企“联用”模式,实现交易、开票、算税、申报全链条高效贯通。

  (三十二)持续强化合规管理,依托申报智能自检等手段,精准推进个性化、导航式申报辅导。坚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全面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为产业健康发展筑牢诚信根基。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评价,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涉税服务人员诚信执业、规范服务,助力经营主体高效合规办理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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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