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有很多财务人员会问,公司制度规定每月月底发放工资,那根据收付实现制,是不是可以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就可以?还是说一定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才可以?关于这类问题,本文将为你答疑解惑。
一、应付职工薪酬到底核算哪些内容?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
职工薪酬核算的两个步骤:
① 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登记分配计入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② 实际发放应付职工薪酬,借方登记: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的数额。
三、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1.计提次月工资以及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
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直接人工(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研发支出(研发费用支出)
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对应“管理费用”)
2.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支付社保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等
*部分公司会同时承担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司承担部分20%)
其他应付款-社保/代扣代缴个税(个人承担部分8%)
贷:银行存款等
四、工资为什么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1.最直接的原因是从“应付职工薪酬”可以反映出企业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能够直观判断工资限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若发现超过标准的情况,便于及时调整。
另外,可能在当期损益科目的二级科目中同样核算工资项目,如果没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在申报时需要逐一从明细分类账中找出汇总,降低工作效率。
2.汇总统计职工薪酬的累计发放金额,账面直观反映出截止到某一时点公司实际发出工资总额、应发工资总额等数据。
3.在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的具体数字时,需要以工资这一项为核算基数,便于计提核算。
4.通过比对计提工资金额和实际发放工资金额的差异,往往是计提金额大于实际发放金额,若发现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透支发放的情况,应及时调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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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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