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七:职务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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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七篇“职务科技成果挂牌交易”。


职务科技成果挂牌交易

 (一)适用对象


  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办理流程


  1. 交易申请环节:由持有方向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2. 受理申请环节: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审核申请资料通过后,向持有方出具《交易信息发布受理通知书》并发布;


  3. 登记意向方环节:在信息发布公告期,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对有意购买本项目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持有方;


  4. 组织交易签约环节: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根据持有方确认的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撮合,交易撮合方式根据意向受让方数量结合申请书中选择的交易条件确定,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可采用协议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可采用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或综合评议确认受让方,确定受让方后,组织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合同;


  5. 结算交易资金环节: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根据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向受让方发送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向指定结算账户支付交易价款,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价款到账告知函。经交易双方申请对于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向持有方划出交易价款;


  6. 出具交易凭证环节: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三)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化推进知识产权要素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基本要求


  1. 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技术秘密等;


  2. 科技成果的权属应该清晰,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持有方应当向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信息发布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 持有方应当在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中选择交易竞价或遴选方式,包括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


  5. 持有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文件在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中设置意向方资格条件;


  6. 意向方应在发布期限内向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意向申请;


  7. 受让方应当按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交易价款涉及分期支付的,受让方应按约定将首期价款支付至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所指定结算账户,后续价款支付方式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与技术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8. 交易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 交易双方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后,持有方携带相关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交易价款划转。


  (五)提交材料


  1. 《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2. 《交易信息发布承诺函》;


  3. 《风险提示书》;


  4. 持有方法人证书复印件;


  5. 交易行为决策文件;


  6. 专利清单及证书复印件;


  7. 评估报告(可选);


  8. 技术交易委托合同等。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吗?


  答: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2.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明确,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典型案例


  案例:中国技术交易所发挥平台优势助力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一种抗氧化的杂化颗粒及其聚合物基复合材料”专利成交案例


  2019年,中国科学院下属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携手地方政府打造出全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深圳先进电子材料国际创新研究院。次年7月,深圳先进院部分科技成果在中国技术交易所等机构的助力下,通过该创新平台探索出“一次转让、二次开发、多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在“一次转让”阶段,中国技术交易所积极发挥平台优势,以发现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助力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高效完成专利技术转让,为后续科技成果产业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20年5月,深圳先进院通过中国技术交易所(以下简称中技所)将一项其发明的电子封装材料专利技术进行转让。该专利提供了一种抗氧化的杂化颗粒及其聚合物基复合材料的生产技术,具有高介电常数、低损耗因子、良好的抗氧化性和机械性能等优势。经与深圳先进院沟通,中技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政策规定,结合专利技术特点,制定了深圳先进院技术交易方案,决定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转让。


  2020年7月,该专利顺利转让给电子材料院,实现了该专利的“一次转让”。电子材料院从深圳先进院受让这项专利后,积极发挥创新平台优势,加快推进相关技术的产业化步伐,这种模式也被业内称为“一次转让、二次开发、多方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该模式中,深圳先进院此次在“一次转让”阶段的做法颇有值得借鉴之处。


  以专业化服务能力,优化成果转化全要素配置。深圳先进院和电子材料所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关联方,在“一次转让”阶段选择通过中技所挂牌交易方式实现专利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法律要求,为未来科技成果商业化、资本化运作及后续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的规范推进打下基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长,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尤其是可能出现多重类型的投资主体,例如研究所、研究人员和社会资金等都可以参与,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与清晰的产权界定保护是科技成果实现成功转化的重要前提。


  科技成果的资产价值,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变化和科研活动的进步而变化,不管哪种性质的科技成果,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或平台去评估、定价和交易,流程合规,过程透明,是解决科技成果在“一次转让”阶段定价合理和交易合规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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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处理的源头通常在业务环节。建筑企业应该基于业务实际,主动打破“部门墙”,建立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机制,并基于主要业务细化税务内控具体操作办法,将税务风险管理落实在日常业务的各个流程和环节,在风险应对过程中促进业务、财务和税务深度融合,提升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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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