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八:勤勉尽责前提下投资资产亏损核销操作指南
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收藏
1155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八篇“勤勉尽责前提下投资资产亏损核销”。


勤勉尽责前提下投资资产亏损核销

(一)适用对象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进行资产清查;


  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产处理。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资产〔2016〕28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


  (四)基本要求


  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发生投资亏损的;


  未牟取非法利益或没有牟取非法利益;


  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并发生投资亏损的国有资产,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转让、注销其产权或者进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时,须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五)提交材料


  资产清查立项申请文件;


  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资产损溢表;


  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


  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  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领导应承担决策责任吗?


  答:根据《条例》第十九条,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2.  勤勉尽责义务应如何理解?


  答:参考《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制定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管理程序,就视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这里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相关负责人主要是指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


  3.  勤勉尽责义务中提到的民主决策主要指什么?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民主决策程序是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和职工参与的制度。因此,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向单位职工征求意见后,相关负责人作出的决策,即视为已经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


  4.  勤勉尽责义务中提到的信息公示主要指什么?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受让方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标明。对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名称、种类(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及其他)、转化方式(转让、许可)、转化收入及取得时间等。奖励人员信息包括获得现金奖励人员姓名、岗位职务、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的贡献情况等。现金奖励信息包括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总额,现金奖励发放时间等。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包括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登记情况等。


  5.  勤勉尽责义务中提到的合理注意主要指什么?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于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注意合理确定挂牌交易、拍卖的基准价格,以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对于科技成果以其他方式确定价格进行转化的,也应合理注意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对于异议的处理是否合理等。


  6.  勤勉尽责义务中提到的监督管理主要指什么?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相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一是监督本单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并将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或个人;二是监督科技成果转化整个流程中,涉及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主体按照单位规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保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合法合规完成。


  7.  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发生投资亏损应如何处置?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按照目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这部分国有资产有增值保值的考核要求。但是由于科技成果具有价值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转化产生的国有资产本身价值难以确定,对这类国有资产要求增值保值,不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因此,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这类无形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对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相关负责人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应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自己的权责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但是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不做强制性要求。


  8.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投资资产亏损后如何核销?


  答:参考《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并发生投资亏损的国有资产,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转让、注销其产权或者进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时,须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这些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理。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能在10月征期少申报一部分收入吗?

10月大征期开始后,有纳税人咨询: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7—8月销售额20万元,9月初又有一笔16万元的订单,货物已交付、货款已收,导致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能否把这16万元在9月只确认8万元收入,剩余8万元推迟到10月份再确认收入,以规避超过起征点?

答案是不行的。按照税法规定,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本案中,货物已经交付、款项已经收讫,纳税义务在9月就已经发生,与是否开票、何时开票无关。如果故意推迟确认收入、规避缴税,后续查实不仅要面临调整申报、缴纳滞纳金,还可能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延伸提示:一是关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二是关于征期。由于国庆节放假,2026年10月申报纳税缴费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纳税人应在顺延后的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

实务提示: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台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货物发出或服务完成日期、开票日期三者孰先原则确认收入时点,避免以「未开票」「未回款」为由延迟申报。对接近起征点临界值的小规模纳税人,更应逐笔核对,不能人为拆分收入跨期确认。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5年分期确认——新政要点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要点一:适用主体与期限。适用主体限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交易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要点二:所得的计算。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要点三:混合交易的拆分处理。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所得可按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如交易双方均涉及货币性资产,则以换入货币性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差额部分处理。

要点四:停止执行的情形。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在享受分期政策的同时,需对换入资产建立台账,跟踪后续处置情况。

实务提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所得」与「损失」处理不对称——所得可分期,损失不得分期,企业在方案设计时应据此测算税负。同时应注意,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留存交易合同、评估报告、权属变更凭证等资料,并在申报时按规定填报分期确认所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