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九: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收藏
1269

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九篇“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一)适用对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


  (二)办理流程


  1. 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离岗创业书面申请(须经所在单位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同意);


  2. 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 单位审批,如审核不通过,则终止;


  4. 审核通过,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


  5. 单位对相关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确因工作需要可延长期限;


  6. 离岗创业期满可返回单位,亦可解除合同进行继续创业。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


  (四)基本要求


  1.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2.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3.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申请离岗创业;


  4. 离岗创业期限: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2)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5. 事业单位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


  6. 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可参照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应按其相应管理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


  7. 离岗创业期间岗位相关规定:


  (1)事业单位在岗位总量已满的情况下,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2)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原单位的,应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返回原单位时,原单位应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双方协商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间视为原单位工作年限,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为连续工龄;


  (3)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离岗创业期满后自愿流动到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提交材料


  《北京市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离岗协议。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人力社保部门。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离岗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事业单位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也可以就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订立协议。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离岗创业人员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离岗创业人员在原单位享有哪些福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考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2)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在企业提出考核建议,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原单位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3)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仍由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原单位代缴(或在发放的基本工资内代为扣缴),离岗期间,原单位按本人离岗前缴费基数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遇有国家基本工资调整时,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4)企业应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其所在的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5)离岗创业人员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实施“温暖创业”计划,为科研人员提供“政策包”和“安全垫”


  【摘要】


  为使科研人员能够离岗创业、敢于离岗创业、愿意离岗创业,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从人员双流动通道建设、离岗创业过渡期设置、职称晋升通道设置等多个方面出台系列政策文件,使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据可循、无后顾之忧,让技术团队能够安心离岗创业,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创业的积极性。


  《条例》明确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但由于部分高校院所未出台离岗创业方面的相关细则,科研人员对离岗期间的职称评定和返岗后的岗位安排等都心存顾虑。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自动化所”)相继出台了《关于技术团队离岗创业的暂行意见》、《科研团队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等系列文件,为科研人员提供“政策包”和“安全垫”,形成了特有的“温暖创业”模式,既不影响原科研任务的开展,又让技术团队能够安心离岗创业,积极推动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建立人员双流动通道。为保证离岗创业项目有过硬的技术基础,在编在岗人员和项目聘用人员均可申请以离岗创业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经批准后,科研人员与自动化所、原所在科研团队签订离岗创业合同,自动化所在3年内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期满后离岗人员可选择是否重新返回科研岗位。


  设置离岗创业过渡期。自动化所将离岗创业的3年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申报项目、职称晋升、社保福利等相关资格和待遇,离岗创业人员可随时根据创业情况选择返岗,原所在科研团队保障其回团队工作。


  设置职称晋升通道。自动化所规定任职年限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免评审直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为离岗创业人员单独设立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单独评聘,不占用自动化所年度岗位指标。依据申请人离岗创业期间公司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获得正高资格,目前已有2人通过这一途径获得正高级职称。


  提供全面配套服务。在准备离岗创业的阶段,自动化所协助离岗人员编写《商业计划书》,与投资方对接和谈判,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参与公司组建等流程化服务,解决各种创业细节问题。


  自动化所王磊和罗引博士成功创办企业是自动化所离岗创业政策实施以来的典范。自动化所复杂系统管理与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曾大军在回国的10余年里,一直致力于安全信息学和大数据智能领域研究,带领王磊博士、罗引博士等核心团队成员致力于开展跨模态语义挖掘、深度认知计算、多语言分析与理解、面向领域的数据增强等多项国内领先核心技术研究,服务于新华社、中国日报社、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主流媒体。随着技术日臻成熟,为满足用户的应用需求,三位联合创始人于2017年共同创立中科闻歌公司,王磊博士和罗引博士申请离岗创业,自动化所为其保留3年的人事关系,期间保留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保留申报相关产业化项目的资格。在王磊博士和罗引博士全职从事公司业务运营的带动下,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目前已完成4轮融资,共计3.5亿元,且进入上市辅导阶段。


  截至目前,自动化所批复包括生物特征识别、智能语音处理、智能视频处理、分子影像、康复机器人、工业视觉等高精尖领域离岗创业实施方案26项,办理离岗创业手续57人,知识产权对外作价投资近2.3亿元,吸引外部投资超10亿元,创业公司整体估值超60亿元。


  【案例启示】


  体系化、规范化的离岗创业政策是解决科研人员后顾之忧、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效形式。自动化所在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方面,以下做法值得高校院所学习借鉴。一是规范操作流程。出台支持离岗创业内部细则,使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及后续管理制度化、流程化,让离岗创业人员吃下“定心丸”。二是柔性管理。设置离岗创业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离岗人员相关待遇,可随时选择返回科研岗位,使科研人员心无旁骛去创业。三是全面细致服务,使科研人员心明眼亮去创业。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