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十: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操作指南
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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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十篇“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


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

注:


  本部分所指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是指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研发环节自主开发且与科技成果转化不可分割的,同时本单位确无使用需求的并已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仪器、设备。


  (一)适用对象


  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办理流程(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1. 项目团队向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作价投资的申请;


  2. 对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申请,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仪器设备作价投资申请,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 单位审批(审核权限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而定),如不通过则终止;


  4.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


  (1)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单位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财政备案。


  (2)仪器设备出租出借超过3个月的,单位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


  5. 仪器设备作价投资:单位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6. 市财政局备案/审批后,执行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作价投资方案;单位应当对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26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京财资产〔2020〕25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251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5〕3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京教财〔2017〕6号)。


  (四)基本要求(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1. 本市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在研发环节自主开发且与科技成果转化不可分割的,同时本单位、本部门确无使用需求的并己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专用仪器、设备。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可通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等方式由科技成果承接方继续使用;


  2.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仪器设备超过3个月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仪器设备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一年内对同一承租方签订短期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两次;


  3.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仪器设备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仪器设备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仪器设备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出租价格根据市场参考价(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出租价格建议书或公开竞价拍租等公开、公正方式确定的价格)确定;


  4. 事业单位以仪器设备对外作价投资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处置时必须出具初始投资证明、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5. 仪器设备进行出租的,出租价格需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财政局进行核准:


  ①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②评估项目的资产账面价值、净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评估总额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中,任一项超过5000万元(含)。


  (2)其他资产评估事项实行备案制,报市财政局进行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完成资产评估事项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的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对需要进行核准的评估事项下发核准文件,对需要备案的项目在评估项目备案表上盖章后返回单位。


  6.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仪器设备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按照本市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按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仪器设备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后,市财政局将不再向单位安排该仪器设备的相关经费。


  (五)向市财政局提交材料(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1. 办理仪器设备出租出借需提交材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能够证明仪器设备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固定资产卡片或购货单(发票、收据)等;


  (3)单位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报表、单位近期资产统计报表、拟出租资产情况说明;


  (4)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5)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须提供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出租价格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文件;


  (6)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7)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2. 办理仪器设备作价投资需提交材料:


  (1)仪器设备对外投资申请报告;


  (2)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3)单位近期的资产统计报表、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报表;


  (4)可行性论证报告;


  (5)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6)能够证明仪器设备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固定资产卡片、购货单(发票、收据)等;


  (7)仪器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文件;


  (8)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9)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六)受理部门(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财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1. 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作为公益性机构,不能用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担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十九条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2. 仪器设备出租出借需要评估吗?


  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仪器设备收入可以如何使用?


  答: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作价投资后取得的收入,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现有资金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职能的需要时,可以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且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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