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不可忽视间接抵免政策
发文时间:2021-09-03
作者:唐伟钦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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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指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并在境外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国内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可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有效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负。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走出去”企业由于对间接抵免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其“放弃”了间接抵免,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


  不该“放弃”的税收优惠


  A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是一家从事跨境贸易的“走出去”企业。近些年,A公司陆续从其新西兰下属子公司取得股息分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筛查时,发现A公司2018年、2019年均存在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的数据,但是在其申报的境外所得可抵免的所得税额中,却没有包含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


  在与A公司进一步沟通后,税务干部了解到,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间接抵免政策了解不足,没有就新西兰子公司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进行抵免申报。在税务干部的辅导下,A公司重新计算了2018年、2019年间接负担部分可抵免的税额,并进行了企业所得税补申报,成功确认130多万元的税收抵免额。


  易被忽视的间接抵免


  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科长赖其雅告诉记者,境外所得间接抵免政策并不复杂。不过,一些“走出去”企业由于对相关政策规定不够了解,很容易忽视这项优惠。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谓间接税收抵免,就是如果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那么,该居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在具体实操方面,企业需要关注间接抵免的政策特点。在计算可抵免限额时,需要适用国内税法的税率,统一计税口径。企业可自主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方法,汇总计算境外所得和抵免限额。不同国家(地区)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以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同时,抵免层级可以延伸到第五层子公司,参与抵免的层级越多,消除重复征税就越彻底。对于当年超额负担的境外税款,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抵补,拉长了抵免周期。此外,“走出去”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可抵免限额并据实填报,抵免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提醒的是,“走出去”企业应关注适用间接税收抵免政策的条件。如果居民企业与境外被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构成控制关系(即单层持股),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权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如果属于多层持股的情况,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以上文中提到的A公司为例,假设A公司直接持有甲国B公司80%的股权、直接持有乙国C公司16%的股权,并且B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30%的股权。此时,虽然A公司间接持有C公司24%(30%×80%)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对C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未达到20%的要求,因此A公司在乙国缴纳的来源于C公司16%股权部分的所得税额,不能计入A公司的抵免范围。


  用好抵免政策,“走”稳海外路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出海远航”,拓展海外市场。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市罗湖区共有570余户登记在册的境外投资备案企业。近3年,深圳市罗湖区共发生6000余笔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金额超过380亿元人民币,范围涵盖全球44个国家(地区)。


  对“走出去”企业来说,应当督促企业财税人员加强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学习,真正用足用好税收政策。赖其雅提醒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应及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进行间接抵免申报,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为精细服务“走出去”企业,避免其因涉外税收政策较为复杂、财税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而“放弃”间接抵免税款,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结合深圳市商务局提供的对外投资第三方信息,筛选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建立“一户式”管理台账,为企业及时送上税收政策红利,支持“走出去”企业轻装上阵。据了解,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已于近期为11家“走出去”企业办理间接抵免业务,抵免国内企业所得税税款650多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总会计师郭庆表示,接下来,该局将通过第三方数据比对、编印《间接抵免税收指引》等方式,把间接抵免政策服务做精做细。郭庆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财税人员,积极关注间接税收抵免政策的动态,准确合规适用政策,帮助企业更好地“走”稳海外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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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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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