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07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对税收票证尺寸、监制章、征税专用章、印花税票和车船使用税标志管理等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将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票证尺寸问题。根据常用纸张规格和裁切损耗,经进一步计算,票证尺寸修改如下:税收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尺寸规格由14.55cmX21.2cm改为15cmX21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5X 5)25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5张,1092mm分切5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5cmX21cm):税收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的尺一寸规格由13.06cmX18.15cm改为13cmX19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4X8)32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4张,1092mm。分切8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完税证等凭证的边沿尺寸为13cmX19cm);税收定额完税证的尺寸规格由9.78cmX18.15cm改为9.2cmX17.5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8X6)48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8张,1092mm分节6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定额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9.2cmX17.5cm);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尺寸规格由9.05cmX13.06cm改为8.4cmX12.4cm).(此尺寸是以787mmX1092mm规格的平板纸,按(6X12)72开型计算的,即787mm分切6张,1092mm分切12张,扣除纸张裁切损耗,则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8.4cmX12.4cm)。上述计算方法供各地印制票证时参考,由于各地印制票证时使用的纸张规格可能不同,具体排版方法由各地根据纸张规格自定,但票证尺寸不得变动。
二、税收票证监制章问题。税收票证监制章内环细圈与外边粗圈的间隔由1mm改为0.5mm。监制章样喜胶片(每单位2枚。一枚归档存查,一枚供(时源证时使用)已发往各地,请查收。
三、征税专用章问题。征税专用章的税务机构名称刻在章的环边位置,机构名称中不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称(城市分局、区局除外);“X号”字样刻在章的中央偏上位置,“X”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加“号”字样,如“1号”、“2号”等;“征税专用章”字样刻在中央偏下位置。税务机构名称字数多的,机构名称可适当简化,如云南省双江拉袖族侗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XX税务所,可刻为“双江县国家税务局X\所”;又如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实验开发区税务所,可刻为“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开发区所”。各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和县级市)税务分局、区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城市名称,如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XX税务所,必须刻为“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XX所”。如果税务机构名称简化后字数仍比较多的,税务所名称可不刻,而通过专用章中央的编号表示税务所,即设置两位数号码,前一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四、车船使用税标志和印花税票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文规定,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定点印制,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印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要按照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报送车船使用税标志印制数量和印花税票领用计划(票证管理尚未分开的,国税和地税可以合报;取消计划单列市的省会城市,不再单报,应由所在省统一上报)。因此,凡是尚未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1995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印制数量、发运地址及印花税票需用量计划的地区,应根据(国税发[1994]207号)文、(国税函发[1994]547号)文和(国税计函[1994]33号)文要求,尽快上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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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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