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1-17
文号:国税函[2002]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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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在各地的重视和努力下,监控户数和数据质量逐月提高,在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分布、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情况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点税源基本情况

  2001年,国家税务局系统监控户数4345户,地方税务局系统监控2869户,剔除重复监控户数,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监控户数达7113户。监控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不含海关代征进口税收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37.67%。

  2001年1月至11月,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税收入库率为94.24%,其中“两税”入库率为96.24%,营业税入库率为96.32%,企业所得税入库率较低,只有89.6%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平均税收负担(与企业经营收入比)为8.42%,增值税纳税人企业税收负担为9%,营业税纳税人企业的税收负担为5.44%。

  税源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从企业经营收入看:采掘业占8.41%;制造业占51.42%,其中石化10.79%、电子通讯设备9.58%、治金9.35%、交通运输设备5.54%;电、煤气、水生产供应占13.54%;批零贸易占10.15%;金融保险业占7.05%;邮电通信业占3.02%。

  从企业税收贡献看:采掘业占15.19%;制造业占59.52%,其中烟草19.66%、石化9.99%、冶金7.43%、交通运输设备5.23%;电、煤气、水生产供应占11.55%;批零贸易占3.78%;金融保险业占3.7%。

  二、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中的问题

  (一)税源监控队伍不稳定,个别地区尚未开展税源监控工作

  机构改革后,税源监控人员做了调整。一些地区税源监控人员至今尚未明确,上报数据时,由于一些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只起“二传手”作用,严重影响了报表质量。地税局还有个别地区至今尚未开展税源监控工作,使全国的税源监控工作留有空白。

  (二)各地税源监控范围参差不一

  目前全国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的税收占全国税收同口径税收的比重为37.67%,“两税”监控比重达到了43.78%,营业税监控比重为10.79%。各地税源监控企业税收占当地税收收入的比重差异较大。国税局“两税”监控比重最高的达到85%,最低的只有16.36%;地税局营业税监控比重最高的达到29.51%,但仍有个别地区尚未开展监控工作。

  (三)数据缺乏审核,质量没有保证

  各地上报数据质量差异较大,国税局上报数据有问题的企业户数占上报户数的比例,最高达到47.13%,地税局最高达到56.29%。差错率如此高,表明一些地区在上报数据前,未对数据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各月上报的监控户数也不统一,同户率比较低,上报数据质量差,直接影响到数据的应用分析。

  (四)数据应用分析不到位

  2001年各地上报的分析报告128篇,其中国税局71篇,地税局57篇。其中不少报告尚停留于做表面文章,孤立的描述企业情况、未能与当地的经济情况和税收收入形势挂钩,未能在加强当地税收计划管理和征收管理方面发挥税源监控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税源监握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一)加强税源监控队伍建设,保证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开展

  为保证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扎实地开展,要求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设有专人专岗,人员要相对稳定。新上岗人员较多的地区应安排专项培训,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于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各级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应该尽快组建队伍、布置工作,在2002年实现对当地重点税源的监控,并及时上报总局。

  (二)逐步提高监控企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各地“两税”监控比例未达到40%、营业税监控比例未达到20%的,要在2002年达到这一比例。各地应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向“两税”监控比例达到50%、营业税监控比例达到30%的目标迈进。

  此外,随着税收能力估算工作的开展,要将主要的消费税纳税人纳入监控范围。即在2002年,除金银首饰零售、鞭炮烟火制造和小酒厂等小规模消费品生产外,其他消费税应税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全部纳入监控范围。

  (三)加强数据审核分析,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进行统计分析的前提。各地要逐月逐户地对监控数据进行全面审核检查,并注意在可比分析中发现上年数据的差错。检查、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如下:

  1.检查核实监控户数前后一致情况,同户率要达到95%以上

  为保证跨期数据的同户可比性,各月数据库应以前期代码库为基础建立,以防止不同期间同一企业代码不一致。对搬迁、重组或改制的企业,达到标准的以新的企业代码纳入监控范围,达不到监控标准的不再纳入监控范围。上报数据之前要做同户检查,除有重组改制企业或新增企业,同户率应为100%。

  2.利用“应收实收跨月稽核分析测算”功能,以简表的形式对企业主要税种的期末未交税金进行稽核。各地要利用软件跨期稽核功能尽快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逐一查清差错的性质,逐月核实更正。

  3.运用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发现数据异常尽快更正。省市一级汇总上报单位应加强数据的相对指标分析检查,及时发现使用金额单位错误等数据异常情况。如利用入库率、税负、税收贡献率、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指标等同比和环比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对数据异常的情况进行核实更正。

  (四)积极开展税源监控数据的应用分析

  有效发挥税源监控工作的作用,需要在企业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开展大量分析工作。为此,各地税源监控数据应用工作要开展以下分析

  1.做分行业、分经济类型的企业经济增长、税收增长、税负水平、税收入库率、税收弹性等经济特征和税收特征的描述、成因分析。在此基础上:(1)结合当地的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比较,客观地认识重点税源与当地国民经济的异同;(2)进行重点税源税收特征与经济特征的相关分析,核查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问题。

  2.做分地区经济增长、效益变化与税收增长、税负水平、入库率、税收弹性等经济特征和税收特征的描述和分析。为考核各地税收收入组织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3.做企业数据逻辑审核分析,进行各项税收应收实收的跨期稽核分析,发现企业的税收问题。

  4.根据重点税源的税源质量和变化趋势,建立税收预警系统。估算税收能力并预测税收收入。

  (五)逐步改进数据收集方式方法,保证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与纳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目前,重点税源监控报表作为企业纳税申报表附列报表之一,已经在CTAIS全国税收征管软件的操作规程中予以明确。利用征管软件统一收集企业信息,是税源监控数据质量和及时上报的保证,将成为今后监控企业信息来源必然趋势,CTAIS尚未开通的地区,也应积极设法建立当地征管软件与重点税源监控软件的接口,尽快实现两者的对接,利用征管软件在纳税申报环节产生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保证重点税源报表与纳税申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同时也为当地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保证数据质量创造便利途径。

  四、2002年税源监控工作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数据口径

  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各项指标数据的填报,均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期间相一致,不对实缴税款进行任何税款所属期的人为分配。

  (二)季报问题

  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并按季缴纳税款的企业,也按季填报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反映季度数据。每季中其余两月的报表数据应全部为零。

  (三)代码编制顺序

  2002年的企业代码由六个部分、共计32位数字组成,其编码顺序如下:

  1.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1一18位;

  2.企业名称(Z2),由汉字组成,最多不超过18个汉字;

  3.国民经济行业代码(Z3),19一22位;

  4.企业工商注册类型代码(Z4),23一25位;

  5.企业税款缴纳方式与财务核算方式代码(Z5),26一28位;

  6.自定义代码(Z6),29一32位。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是税收工作“十五”规划中重点工作之一,是加强税收征管、实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基础工作,是税务机关摸清税源的有效途径,是科学地作好税收收入预测和客观开展税收能力估算的前提条件。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税源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税收工作“征、管、查”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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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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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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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