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专精”同时涉税管理也要“专精”
发文时间:2022-01-14
作者:方诗桐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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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正式开板,首批135家“专精特新”企业在该板块集中挂牌。随着国家持续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力度,除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外,从创业板到科创板再到北交所,“专精特新”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途径日益丰富,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公布的4000多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有超过300家为A股上市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在服务当地“专精特新”企业时发现,有的企业忽视了涉税管理工作,存在一些潜在风险,可能对后续的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基于此,税务人员提醒,“专精特新”企业不仅要在技术上“专精”,涉税管理也应当“专精”。


  优化业务模式 扩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面


  为了满足专业化分工的需要,不少企业通过设立多个子公司、成员企业组成整体产业链。通常情况下,承担技术研究、实体化产品开发等功能的子公司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此时,如果该子公司因主体身份或指标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无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减轻负担,可能会对企业整体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于制定了上市计划希望扩大融资渠道的企业来说,其智能产品的科技含量、税收优惠的享受力度等,都会给企业上市进程乃至未来的股价带来影响。


  ◇典型案例◇


  A公司是第二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也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智能化能源和资源计量管理,设计生产水表、燃气表、热计量表、仪表传感器等仪器仪表类电子和软件产品,年产值达3.5亿元左右。2018年,A公司成立了计量仪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持续投入3600多万元用于产品研发。2020年底,A公司通过了拟赴A股上市融资的决议。


  为确定合适的上市主体,A公司对其资产与业务进行优化重组,为后续股权架构的调整做准备。A公司在梳理公司整体股权架构、业务模式和相关政策时发现,企业属于设计生产带有智能计量芯片仪器仪表的嵌入式软件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进一步分析发现,由于企业业务模式不够合理,企业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基于这一情况,A公司在上市改制的过程中进一步优化业务模式,科学重组业务架构,提高财务核算与涉税处理的合法合规性。经调整,企业可充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据测算,以目前的生产规模为基础,A公司预计每年至少可享受50万元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分析建议◇


  当前,互联网创新发展与新工业革命正处于历史交汇期,顺应“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潮流,大型工业企业纷纷致力于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产品深度结合,通过提升创新和应用水平,走出传统制造业的发展困局。笔者建议,在进行技术创新、规划调整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时,企业应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使其经营活动更符合业务实质,从而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高成长性的技术型企业,上市的过程也是一次难得的调整股权架构与商业模式的机会。笔者建议“专精特新”企业,以上市为契机,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机制与财税处理标准,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软实力”。此外,企业也应通过优化业务模式,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面,进一步扩充企业的“资金池”,助力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实施股权激励 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融智”的重要手段,能够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效结合起来,达到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收益共同发展的双赢目标,已成为不少“专精特新”企业吸引人才的热门选择。实务中,股权激励的持股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持股、他人代持(通常是公司创设股东代持)、间接持股三种。其中,间接持股方式是通过搭设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最常用的持股平台就是有限合伙形式。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拟上市企业,主要从事高端集成电路先进封装测试。集成电路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不仅需要雄厚的资金投入,而且需要大量的人才资源、智力资源。为此,B公司设立了两个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确保在核心技术研发上能够获得足够的智力保障。


  2019年,B公司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股本4500万元,由企业总经理及两个持股平台以货币资金4500万元认缴,对于公司员工超过原持股份额的增资部分,作为股份支付处理。B公司向税务部门咨询:企业发生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否可以适用递延纳税的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B公司的股份支付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B公司提出的第二个问题,由于企业采用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受益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自然人,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因此,B公司通过持股平台获得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股东,不能适用递延纳税的政策。


  ◇分析建议◇


  考虑到企业管理决策的灵活性和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少科技创新企业往往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持有实体公司股权,即搭建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开展股权激励,留住核心技术人员。但是,员工持股平台的搭建形式不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同,会对持股员工的税负产生不同影响,进而影响股权激励的实际效果。因此,“专精特新”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提前统筹考量税收因素,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合理制订方案。在合规前提下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股权激励作用的同时,也避免因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不合理引发税务风险,甚至阻碍上市进程。


  开展资产重组 勿忘考虑税收成本


  并购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成功的并购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资源的重新整合和配置,对优化企业经营效益具有积极意义。资产划转作为资产整理、剥离的方式之一,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从税法层面来看,资产划转可能会触发相应的纳税义务,税收成本也是企业资产划转重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和权衡的因素。


  ◇典型案例◇


  A股上市公司C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饲料生产、销售。为进一步明晰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工作权责,C公司拟整合现有生产线资源,将宁波分公司的饲料生产业务、与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劳动力,一并划转至旗下一家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


  税务部门在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时发现,C公司名下有账面价值为6400余万元的房产土地。如果C公司此次资产划转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纳600余万元的增值税。由于C公司为饲料行业企业,免征增值税,缴纳了600余万元的增值税后无法在下一环节抵扣,将产生较大的税负成本。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虽然资产划转并未在该条目中明确列出,但是资产划转属于企业重组的形式之一。同时,公司的划转方案为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原则。据此,C公司此次资产划转可以适用36号文件的不征税规定。经初步测算,适用不征税规定后,C公司此次重组可节约1700多万元的税收成本。


  ◇分析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成功上市并非终点,而是新的起点。笔者提醒“专精特新”企业,即使已经成功上市,也要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的精细度,尤其是开展资产重组等重要业务时,在重组方案设计环节就要充分考虑方案的实操性,并将涉税问题纳入考量,提前做好税收成本测算。同时,企业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商,在合规前提下选择最优方案,在更好防控风险的同时有效控制整体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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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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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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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