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票未到”如何财税处理
发文时间:2022-01-28
作者:钟燕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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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对于会计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和增值税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者之间都是存在差异的。在很多时候,企业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货物已经销售,货款已经收到,无论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都已经产生,会计核算也应该确认收入。比如,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在货物已经到店但是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下,肯定是存在上架销售的可能。如果企业等到收到发票才确认收入,就可能导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少申报、少缴税款,税务局稽查到不仅会加收滞纳金,还将会被处罚。


  对于货到票未到,财务如果不入账就会出现,就会出现库存账实不符,如果再发生销售,还会影响成本的结转。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企业需要先暂估入账。企业购进商品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发票的,需要在月末根据合同协议价款、当月或近期采购同类商品价格等合理方法估计购进商品的成本,暂估入账;次月月初红冲暂估成本,次月月末仍未取得发票的,月末继续暂估入账;月初红冲月末暂估循环等实际取得发票时,以发票注明价款及税额重新入账。验收入库,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在暂估入账时,由于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无需暂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进行暂估。


  实际取得发票时,红冲暂估入账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红字)


  按照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重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企业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和正常入库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领用或发出成本(比如按照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于原材料使用之后结转至“生产成本”,“生产成本”进一步伴随着产品完工,结转至“库存商品”,“库存商品”伴随着对外销售,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暂估的是库存商品,同正常采购商品一样,按照一定的发出结转方法,对外销售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以上内部流转,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暂估成本和实际取得发票金额不一致,且库存商品已经结转对外销售,此时需要调整已经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吗?基于会计重要性原则,如果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较小,则无需调整,之间的差额随着库存商品日后的发出业务自动消化。实际差额被发出商品以及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但是,如果暂估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额,或企业发出存货的方式采用个别计价法,又或则暂估时无同类库存且暂估后对外销售前无新的采购,则需要调整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涉及到跨年,注意损益类科目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红字冲销分录以及重新入账分录和以上处理一致,调整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暂估成本小于实际发票注明金额)


  暂估成本大于实际发票注明金额分录相反。


  涉及跨年调整损益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过渡科目,需要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暂估入账库存商品已经对外销售,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发票的,注意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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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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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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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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