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虎年纪念币 涉税处理有讲究
发文时间:2022-01-21
作者:王丽娜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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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州盈瑞气,万户沐新春,虎年春节脚步已经临近。据记者了解,近期一些公司团购了虎年纪念币、纪念钞等产品,作为年会奖品,发放给员工和客户。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专业人士,请他们对此进行解析。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以年终奖、企业年会奖品的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以外购的纪念币发放给员工,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照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行后续税务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在外购虎年纪念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在发放福利环节,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购入的纪念币等,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产品,企业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涉及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了。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以年会奖品、礼品的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奖品、礼品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虎年纪念币,应按照“销售货物”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注意的是,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时,要准确计算销售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本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此外,企业如果购买的是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在向非员工个人发放环节,也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以年终奖、年会奖品的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年会是企业一年举行一次的集会,属于企业的“家庭盛会”,主要目的是激励士气,营造组织气氛,使企业能够更好发展。员工参加年会抽奖获得的奖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作为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支出,计入“工资薪金”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准予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条件包括: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在企业年会中,以奖品、礼品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目前,税收法律法规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因发生业务招待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后续处理。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客户,因招待业务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向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等开支。企业年会中邀请的非本单位人员,若为供应商、客户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人员,可参照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以年终奖、年会奖品的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所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以年终奖、企业年会奖品形式,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的虎年纪念币,应以纪念币的购入价值为基础,确认“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购买虎年纪念币,在企业年会中,以奖品、礼品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年会中,以奖品、礼品形式,向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虎年纪念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一说起年会表彰、抽奖、演出等活动,大家就兴奋不已。但记者提醒各位财务小伙伴,在畅享年会欢乐之余,千万不要忽视潜在的涉税风险。只有做好风险防控,才能让员工更好地享受福利带来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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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17年,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

  为提升社保合规性,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锂电行业用工管理特点,构建标准化、数字化社保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人力、财务、社保等多环节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员变动、薪资核算与社保申报高效衔接,强化实时核对与风险防控。同时,公司明确专人统筹社保全流程事务,细化参保、申报、待遇申领等环节操作规范,将社保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从制度层面规避漏缴、迟缴等风险,连续5年未产生社保费申报缴费逾期记录。2025年,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760余万元,已培育建立一支近40人的研发技术团队,实现职工福祉与公司成长共进。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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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