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退货成本的税会处理
发文时间:2022-02-28
作者:徐峥
来源:徐风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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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旧准则对销售退回的相关规定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旧收入准则下,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下更强调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发生销售时,财务人员就要依据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在确认收入时只能依据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还应重新对销售退回率进行估计。


  二、对于销售退回是否作为日后事项处理的分析


  对比新旧准则的规定可见,在新收入准则中,没有明确再提到销售退回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因此,让不少人产生这样一种理解,认为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退回不再适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不再追溯调整会计报表。实际上,并没有文件明确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关于此部分内容失效。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退货权条款并没有因为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而改变是否适用该准则。从准则原则来看,实务中应该结合新收入准则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一并来对销售退回的处理作出合理的判断。


  对于日后退货是否应作为日后调整事项,分三种情形分别进行梳理:


  1.因质量等问题发生的销售退回:无论是新收入准则还是旧收入准则,退货都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在合同签订时,并没有明确无条件退回条款,但是日后期间因为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则属于29号准则所界定的日后调整事项。这个会计处理原则,在新旧准则中是一致的,并非因为新准则的制定,而改变了退货应适用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的原则。


  2.合同约定“退货权”时合理估计退货率并冲减收入和成本:对于不属于日后调整事项的退货权的界定,应属于已经合理估计退货率并冲减了收入和成本后的情形。如果在上期销售时,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但能够根据以往经验合理估计退货率,并做了相关处理,即冲减了一部分收入成本,下年再发生退货时就不属于日后事项。在准则中也明确规定,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这种情形应该是属于一种估计变更,并非是因为上年估计错误。


  3. 合同约定“退货权”时退货率估计错误在日后期间调整:如果有证据表明,上年的估计是错误的,则属于前期差错,如果在日后期间发生,要作为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企业对于预期将退回的销售款项确认为负债,但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实发生的退货与资产负债表日预估退货有差异时,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该部分差异还应该调整报告期的收入。


  三、新准则下应收退货成本的会税差异


  关于约定退货条款时发生的退货成本,在税法上的原则是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只有真正发生销售退回时,才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应收退货成本在会计和税法中的确认存在差异。在税法上强调实际发生,已开具发票则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在会计上则应合理估计退货成本,对预计退回的部分不确认为收入,由此产生会税差异。


  四、案例说明应收退货成本的会税处理


  甲公司是一家办公家具销售公司。20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办公家具,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为42.5万元。办公家具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合同中约定了退货条款,乙公司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办公家具。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办公家具的退货率约为20%。


  在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只有10%的办公家具会被退回。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公家具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办公家具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21年10月1日发出办公家具时


  借:应收账款 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5000×500×20%)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0×17%)4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


  应收退货成本(5000×400×20%) 40


  贷:库存商品 200


  (2)2021年12月3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92.5


  贷:应收账款 292.5


  (3)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5000×500×10%)25


  贷:主管业务收入 25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应收退货成本(5000×400×10%) 20


  (4)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


  贷:所得税费用 6.25


  借:所得税费用 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


  (5)2022年3月31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比原预计退货500件少退了100件,退货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400×400) 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0件×500×17%) 3.4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5


  贷:应收退货成本(400×400) 16


  主营业务收入(100件×500) 5


  银行存款(400件×500×1.17) 23.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件×400) 4


  贷:应收退货成本 4


  (6)冲回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1.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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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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