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置换不同情况的涉税分析
发文时间:2022-03-31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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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


  房地产公司(甲方)2021年建造的写字楼一栋,已经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甲方欲将其中的500平方米留做自用,未转入固定资产未办理小证;商贸企业(乙方,一般纳税人)于2021年购买楼底商铺200平方米,已经办理房产证,双方由于各自需求,现达成协议,等价置换,不找差价。


  甲方涉税:


  1、增值税:


  根据相关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2、附加税费


  以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五条中关于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企业之间置换房地产。对企业之间置换房地产的行为,双方的房地产产权都发生了转移,应视为销售房地产行为。


  在实务操作中,通常采用的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由于清算时间不长,且企业未转入固定资产,甲方按照销售尾盘的形式进行处理,可以按照土增清算时认定的可单方成本*“销售建筑面积”计算可扣除总额;然后再,以收入减去扣除总额计算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第二种按照税务认定的核定征收率,缴纳土增税。


  4、契税


  甲方作为200平方米的房屋受让方,由于前期乙方已经办理房产证,缴纳了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故甲方免征契税。


  但是,甲方前期未办理房产证小证,未缴纳500平方米房屋的契税,故甲乙双方在办理房屋置换过户前,需要先缴纳500平方米房屋的契税。


  5、企业所得税


  结转房屋收入和成本,结合其他业务,并入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乙方涉税: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附加税费

  以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销售旧房的三种计税方式:


  第一种:能够提供旧房评估价格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价格×成新度折扣率,评估价包含购入时的契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需要提供已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第二种:无法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买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第三种: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在实务操作中,大数采用的是税务机关直接核定征收的方式。


  4、契税

  乙方作为500平方米房屋受让方来说,在房屋置换环节中,甲方将500平方米的房屋契税补缴手续办理后,乙方受让的500平方米房屋免征契税。


  5、企业所得税

  结转房屋收入和成本,结合其他业务,并入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

  房地产公司(甲方)2021年建造的写字楼一栋,已经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甲方将其中的500平方米留做自用,已经转入固定资产,已经办理小证;商贸企业(乙方,一般纳税人)于2021年购买楼底商铺200平方米,已经办理房产证,双方由于各自需求,现达成协议,等价置换,不找差价。‍


  甲方涉税:

  和情形一涉税基本相同,主要是土地增值税不同:土地增值税按照销售二手房进行处理,故在实务操作中大数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土增税。‍


  乙方涉税:

  和情形一涉税情况相同。


  综上所述,房屋置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需视同销售,以上两种情况的主要不同是在计算土增时,主要是要区分是新房的尾盘销售还是二手房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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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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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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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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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