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2]7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2-09-03
文号:国税函[2002]7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各项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措施。为准确掌握有关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执行状况、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量化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功能,总局决定对近年来出台的若干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近年出台的综合性税收政策,如支持西部大开发、支持科技产业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支持医疗体制改革、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等政策,详见附件1。

  二、调查内容调查分析工作主要侧重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未落实的必须单独报告原因);

  (二)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包括实际减免税总量(分政策、分税种),是否促进了有关行业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地区与税务管理密切相关的有关行业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如医疗体制改革中营利与非营利机构的分类管理情况。

  三、组织实施调查分析工作在总局由政策法规司牵头,有关司(局)协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相关处室协办。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下发具体调查方案。

  (二)调研工作要有组织、人员保障,有关领导要亲自抓。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有关统计资料、数据要逐级上报,必须确保数据资料翔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2001年以前年度有关数据和相关调查资料,2003年3月31日前将2002年度有关数据和相关调查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

  (四)总局将对各地调查上报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弄虚作假,应付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10)63417692。


  附件1:调查对象

  一、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二、关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四、关于支持金融体制改革、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1号)

  五、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政策

  三、关于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一)农业部、国家计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六、关于支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

  七、关于扶持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

  八、关于鼓励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九、关于促进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

  十、关于支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

  十一、关于支持医疗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十二、关于支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十三、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94]财税字001号);

  (二)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6]11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十四、关于校办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校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94]财税字001号);

  (二)校办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6]11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十五、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

  十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十七、关于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十八、关于促进旧货及二手车交易的税收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十九、关于推进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

  注:其中二、三、十一项政策的执行情况,请各地于9月底前上报。

  附件2:统计表格式样(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