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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注: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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