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产品需注意的涉税事项
发文时间: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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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均会根据自身经营活动购买的相应保险以应对风险的来临。购买保险产品是否存在涉税风险点?本文将列举常见的保险产品进行分析探讨涉税事项,此次分析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保险产品按保险标的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文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析企业相关涉税事项。

  一、财产保险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购买的财产保险为财产一切险、车辆交强险和机器损坏险等。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也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产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前提条件为该支出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为了防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为购买的产品。购买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财产损失的带来的影响,笔者认为企业购买的财产保险是为了保障本单位的财产与经营活动相关,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可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人身保险

  01、团体意外险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得的增值税税专用发票是否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

  在现有政策上,在企业所得税前明确扣除的人身意外险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例如职工为完成工作出差时购买飞机票、火车票、车票等附带的意外险支出。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怎么理解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我国特殊工种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与当时国家采取计划生产的特点紧密相关,是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进行的劳动保护,其中措施包括了允许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达到一定年限的工人办理提前退休。

  同时国家也对从事高危行业的员工在法律上给予保护政策,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相应的保险。例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目前尚未有相关财税文件明确特殊工种范围,《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于特殊工种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在实施此政策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国家统筹研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回复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

  虽然新的特殊工种不被批准但仍然存在高危行业,我们认为企业为高危行业人员缴纳的人身意外险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企业为建筑业的施工人员、物业公司高空作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险。

  我们建议企业应自行判断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企业在购买人身意外险时应将高空作业人员危险性系数较高的人员和公司管理层人员、营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非高危行业人员分开购买。在实务中,企业均会为公司所有员工购买意外险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由于非高危行业员工人身意外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我们建议企业应按照员工类型分别购买人身意外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工人职员如曾从事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以下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10年,或直接从事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的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8年,现虽未从事上述各项工作,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的规定,享受退职养老待遇。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增值税:

  企业为高危行业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非高危行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扣除,在增值税上属于福利性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销项税额,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02、购买的团体医疗保险

  企业在商业机构为职工购买的团体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存在部分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团体医疗保险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团体医疗保险并不一定属于补充医疗保险。

  目前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税务对于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那么该如何判定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呢?实操中,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医疗、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范围可以按照《保险法》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予以确认。

  我们建议此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性质的团体医疗保险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如果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做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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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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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