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施工如何就地缴纳税费?
发文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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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施工如何就地缴纳税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根据税总发〔2017〕99号规定,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所以,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是否就地办理分支机构是由纳税人自己来确定,而不能强制纳税人办理分支机构。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以及个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就地纳税?

  一、增值税。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在营改增之前,跨地区施工一律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一般是由机构所在在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平衡地方财税收入,跨地区施工实行就地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现行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跨地区施工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如果有分包情形的,应当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符合免予预缴的条件),当期无需就地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

  注意:上述“支付的分包款”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个人(包工头)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一律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种种情形无需预缴增值税: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就地预缴增值税。如青岛市、上海市、大连市明确无需就地预缴增值税。3.如果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低于预征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不预缴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少之有少。4.免征增值税的,相应不就地预缴增值税。如跨地区施工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无需就地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3.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上述规定,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未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注意: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附加税费时以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额和当地的附加税(费)率计算。回机构所得地纳税申报时,应补退的增值税额要减去已预缴的增值税,但在计算附加税费时,不考虑已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的附加税费,而是直接以其在机构所在地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和机构所在地的附加税(费)率计算缴纳附加税费即可。即便存在两地附加税率不相同的情形也无需补缴。

  三、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中的“跨地区”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至于说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总局是授权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比如青海省、海南省、安徽的规定,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和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地区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有的施工企业未按要求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地税务机关实行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湖北省鄂地税发2014年64号规定: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由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据实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不能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的建筑安装企业,按其经营收入的0.6%附征个人所得税。对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能够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经工程作业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其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不能同时提供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6%就地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管证》;2.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项目从业人员(包括雇佣人员)工资纳入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情况;3.原则上应提供建筑安装企业壹级资质证明。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2.6%附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纳税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经营收入的0.6%附征个人所得税。对未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经营收入的2.6%附征个人所得税。外省来鄂经营所得税管理:对省外建筑安装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能同时提供符合下列资料的,经工程作业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同时提供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6%就地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管证》;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证明;3.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相关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4.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5.原则上应提供建筑安装企业特级资质或特种行业壹级资质证明。

  五、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新印花税法实施后,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应在施工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六、环保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因此,跨地区施工,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行为纳税人进行纳税人识别,纳入环保税管理。

  七、资源税。在实务中,有的施工企业承包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就地取材”,将自采砂石用于道路建设,而砂石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在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资源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因此,自采自用的砂石,应当在应税矿产品开采地缴纳资源税。那么,对外购的砂石是否赋有扣缴义务?原《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中规定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入主要是对那些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税务机关难以控制,容易发生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其未税矿产品时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资源税。代扣代缴的资源范围为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免予扣缴资源税款的依据。未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支付单位赋有法定扣缴义务。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资源税法》,《资源税法》中删除除掉了《条例》中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因此,自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取消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有扣缴义务人。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履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因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属于内设机构性质,不属于残保金的缴费主体,应当由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残保金,并且也没有预缴残保金的规定。

  九、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地方规定,并不是所有地方都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也不是所有行业都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计征依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收入口径一致,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建筑业总包分企业可以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计征水利建设基金。跨地区项目取得销售收入也应在项目地预缴水利建设基金。若在外地已预缴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外地已缴纳部分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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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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