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缴纳环保税:从准确采集税源信息开始
编者按 4月22日,是第54个世界地球日。在这个特别的日子到来之前,保护环境的话题日渐升温。作为企业,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通过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进而少缴纳环保税。在具体的实操过程中,究竟需要缴纳多少环保税,又能享受多少环保税优惠,都需要依赖税源信息的采集——这是合规缴纳环保税的重要基础。
甲公司是一家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显示,甲公司仅有一个大气排放口,排放甲苯、二甲苯,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甲公司财务人员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税源信息维护”—“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即可进入税源信息采集页面。然后,甲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第一步:表头信息采集
基础信息采集,也就是常说的表头信息采集,主要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这个部分,主要包括八个字段内容。
第一字段是按次申报。纳税人应在“按次申报”栏次,选择下拉框,下有“是”和“否”两个选项,针对偶发性应税行为,可选择按次申报,即选择“是”,否则应选择“否”。需要注意的是,按次申报,无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直接进行申报计算。
第二字段~第四字段分别是海洋工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根据纳税人是否存在海洋工程,是否从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依次勾选“是”或“否”。需要注意的是,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填报,将影响纳税人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第五字段是污染物类别。该字段下拉框设有“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四个选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排放的污染物类别进行勾选,可以多选。本案例中,甲苯、二甲苯都是气体,因此甲公司需勾选“大气污染物”选项。
第六字段是排污许可证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上注明的证书编号进行填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无须填写这一项。需要注意的是,拥有多张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应分别采集每张排污许可证编号。具体填写时,可选择“点击录入多条”按钮,在《排污许可证编号列表》中点击“+”按钮,按实际情况采集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编号。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一张排污许可证,应准确采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第七字段是生产经营所在区划。纳税人点击下拉框,选择到具体的县(旗、区)。
第八字段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纳税人点击下拉框,选择自己对应的县(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纳税人按照自身情况进行填报后,其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即采集完毕,可以开始税源基础信息采集。
第二步:税源基础信息采集
税源基础信息能够真实反映纳税人排污口的相关信息,如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等,主要包括十二个部分。
一是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或者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情况赋予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来源的无须填写。此栏次不需要纳税人填写,直接由征管系统带出。
二是对应排污许可证编号。该项下拉框的数据,来源于基础信息采集中的“6.排污许可证编号”字段(即第六字段),若采集的税源排放口没有对应排污许可证,选择“无排污许可证排口”,采集的税源排放口有对应排污许可证,选择相应排污许可证。本案例中,甲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且采集的税源排放口在排污许可证上,故应选择对应排污许可证。
三是排放口编号。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如果是有组织排放,其编号规则一般由五位字母及数字组成,第1位为“D”,第2位为污染物类别字母(水为W,大气为A,噪声为N,固废为S),第3位~第5位使用001~999的流水号表示;大气无组织排放设施单元为MF加0001~9999四位流水号组成。具体可参考《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像甲公司这类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注明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即可。
四是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应结合排放口位置或工序、工段名称进行有效命名。甲公司这类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注明的“排放口名称”填写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拥有多张排污许可证,其填报的排放口应与“对应排污许可证编号”准确对应。
五是生产经营所在街乡。与基础信息采集中填报的“生产经营所在区划”相比,这一栏次的内容更加详细,具体到所在街道、镇。
六是排放口地理坐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可根据手机上“指南针”APP显示的经纬度填写。有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上的“排放口地理坐标”进行填写。
七是税源有效期起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税源有效期起”为实际排放污染物的当月1日;“税源有效期止”可填写“2099年12月31日”或根据自身实际生产经营期限填写。有排污许可证的,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上的“有效期限”,“税源有效期起”填写至月初,“税源有效期止”填写至月末,当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发生变化时,税源有效时间需及时更新。以甲公司为例,其排污许可证副本显示,有效期限“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因此,在采集税源基础信息时,其“税源有效期起”填写“2019年11月1日”,“税源有效期止”填写“2024年11月30日”。如果该公司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已有排污行为,则税源有效期应从实际排放污染物的当月1日起。
八是污染物类别。这一项应与基础信息采集中的“5.污染物类别”(即第五字段)保持一致,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类别,选择相应的污染物名称。
九是水污染物种类。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当污染物类别为水污染物时,纳税人需在污染物类别中选择“水污染物”后,进一步选择“水污染物种类”。“水污染物种类”项目的下拉框中,设有“第一类水污染物”,“第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其他水污染物”五个选项供纳税人勾选,其中“其他水污染物”一般不选。
十是污染物名称。对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进行选择;对于固体废物和噪声,则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进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每项污染物应当分别采集一条税源信息。本案例中,甲公司需采集甲苯、二甲苯两条税源信息。
十一是征收子目。这个栏次只有当征收品目为“pH值、危险废物”,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时,才是必填项,如果是其他情形,则无须进行采集。
十二是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该下拉框下有“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抽样测算”五个选项,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选择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需同步采集《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选择“排污系数”的,需提前采集《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至此,甲公司的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完毕。符合申报条件的当期税源,会在已采集税源列表显示。单击“采集”按钮后,即可进入申报及减免信息采集页面,点击“大气、水污染物计算”“固体废物计算”“噪声计算”“抽样测算计算”按钮,分别进入各自计算页面。
如果后续纳税人税源基础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更新。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操作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为例,具体操作菜单,各地可能存在细微区别,必要时,纳税人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