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缴纳环保税:从准确采集税源信息开始
发文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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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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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缴纳环保税:从准确采集税源信息开始


  编者按 4月22日,是第54个世界地球日。在这个特别的日子到来之前,保护环境的话题日渐升温。作为企业,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通过节能减排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进而少缴纳环保税。在具体的实操过程中,究竟需要缴纳多少环保税,又能享受多少环保税优惠,都需要依赖税源信息的采集——这是合规缴纳环保税的重要基础。

  甲公司是一家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显示,甲公司仅有一个大气排放口,排放甲苯、二甲苯,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甲公司财务人员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税源信息维护”—“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即可进入税源信息采集页面。然后,甲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第一步:表头信息采集

  基础信息采集,也就是常说的表头信息采集,主要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这个部分,主要包括八个字段内容。

  第一字段是按次申报。纳税人应在“按次申报”栏次,选择下拉框,下有“是”和“否”两个选项,针对偶发性应税行为,可选择按次申报,即选择“是”,否则应选择“否”。需要注意的是,按次申报,无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直接进行申报计算。

  第二字段~第四字段分别是海洋工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根据纳税人是否存在海洋工程,是否从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依次勾选“是”或“否”。需要注意的是,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填报,将影响纳税人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第五字段是污染物类别。该字段下拉框设有“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四个选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排放的污染物类别进行勾选,可以多选。本案例中,甲苯、二甲苯都是气体,因此甲公司需勾选“大气污染物”选项。

  第六字段是排污许可证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上注明的证书编号进行填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无须填写这一项。需要注意的是,拥有多张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应分别采集每张排污许可证编号。具体填写时,可选择“点击录入多条”按钮,在《排污许可证编号列表》中点击“+”按钮,按实际情况采集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编号。本案例中,甲公司取得一张排污许可证,应准确采集相应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第七字段是生产经营所在区划。纳税人点击下拉框,选择到具体的县(旗、区)。

  第八字段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纳税人点击下拉框,选择自己对应的县(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纳税人按照自身情况进行填报后,其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即采集完毕,可以开始税源基础信息采集。

  第二步:税源基础信息采集

  税源基础信息能够真实反映纳税人排污口的相关信息,如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等,主要包括十二个部分。

  一是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或者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情况赋予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来源的无须填写。此栏次不需要纳税人填写,直接由征管系统带出。

  二是对应排污许可证编号。该项下拉框的数据,来源于基础信息采集中的“6.排污许可证编号”字段(即第六字段),若采集的税源排放口没有对应排污许可证,选择“无排污许可证排口”,采集的税源排放口有对应排污许可证,选择相应排污许可证。本案例中,甲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且采集的税源排放口在排污许可证上,故应选择对应排污许可证。

  三是排放口编号。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如果是有组织排放,其编号规则一般由五位字母及数字组成,第1位为“D”,第2位为污染物类别字母(水为W,大气为A,噪声为N,固废为S),第3位~第5位使用001~999的流水号表示;大气无组织排放设施单元为MF加0001~9999四位流水号组成。具体可参考《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像甲公司这类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注明的“排放口编号”填写即可。

  四是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应结合排放口位置或工序、工段名称进行有效命名。甲公司这类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注明的“排放口名称”填写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拥有多张排污许可证,其填报的排放口应与“对应排污许可证编号”准确对应。

  五是生产经营所在街乡。与基础信息采集中填报的“生产经营所在区划”相比,这一栏次的内容更加详细,具体到所在街道、镇。

  六是排放口地理坐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可根据手机上“指南针”APP显示的经纬度填写。有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上的“排放口地理坐标”进行填写。

  七是税源有效期起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税源有效期起”为实际排放污染物的当月1日;“税源有效期止”可填写“2099年12月31日”或根据自身实际生产经营期限填写。有排污许可证的,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上的“有效期限”,“税源有效期起”填写至月初,“税源有效期止”填写至月末,当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发生变化时,税源有效时间需及时更新。以甲公司为例,其排污许可证副本显示,有效期限“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止”,因此,在采集税源基础信息时,其“税源有效期起”填写“2019年11月1日”,“税源有效期止”填写“2024年11月30日”。如果该公司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已有排污行为,则税源有效期应从实际排放污染物的当月1日起。

  八是污染物类别。这一项应与基础信息采集中的“5.污染物类别”(即第五字段)保持一致,根据不同的污染物类别,选择相应的污染物名称。

  九是水污染物种类。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当污染物类别为水污染物时,纳税人需在污染物类别中选择“水污染物”后,进一步选择“水污染物种类”。“水污染物种类”项目的下拉框中,设有“第一类水污染物”,“第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其他水污染物”五个选项供纳税人勾选,其中“其他水污染物”一般不选。

  十是污染物名称。对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进行选择;对于固体废物和噪声,则根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进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每项污染物应当分别采集一条税源信息。本案例中,甲公司需采集甲苯、二甲苯两条税源信息。

  十一是征收子目。这个栏次只有当征收品目为“pH值、危险废物”,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时,才是必填项,如果是其他情形,则无须进行采集。

  十二是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该下拉框下有“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抽样测算”五个选项,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选择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需同步采集《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选择“排污系数”的,需提前采集《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至此,甲公司的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完毕。符合申报条件的当期税源,会在已采集税源列表显示。单击“采集”按钮后,即可进入申报及减免信息采集页面,点击“大气、水污染物计算”“固体废物计算”“噪声计算”“抽样测算计算”按钮,分别进入各自计算页面。

  如果后续纳税人税源基础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更新。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操作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为例,具体操作菜单,各地可能存在细微区别,必要时,纳税人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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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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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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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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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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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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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