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路不明”无息借款的涉税「陷阱」
发文时间:2023-06-20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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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过后销售市场尽管有些许回暖,但对于房地产企业即将到来的偿债高峰来说,依旧是杯水车薪。很多企业通过其他渠道来快速取得资金,维稳项目平稳开发,逐步形成非金融企业间频繁借款的交易环境。借款合同签订作为业务的开端,对于“无息借贷”的字样需要特别关注,一些企业对企业间无息借贷涉税政策认识模糊不清,存在众多税务风险隐患。

一、约定“无息”合理合法吗?

企业双方签订无息借款合同,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在法律角度的判定口径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就视为有效。

站在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角度来看,利息获取作为盈利点之一,在合同中明确借款金额以及借款利率,是对于业务内容的必要细化表现。延伸到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对于借款利率的约定就有明确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指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因此,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有无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就可以!

二、涉税「陷阱」要提防!

1.增值税风险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此外,附件中明确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基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应依法缴纳。

【特别提示】
① 免征增值税的无偿借贷行为,是指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非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② 目前现行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当中涉及附加税费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符合相应条件,可以在合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计算缴纳。

2.企业所得税风险
对于企业所得税口径视同销售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指出,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因此,非金融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不属于上述列举范围,不适用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定。

这里同样存在一种特殊的业务判定情况: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无偿借贷服务,核心判定需要确认借贷主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以及是否有意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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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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