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12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税务检查证的统一式样和制作、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二、税务检查证的式样,本着外观庄重、携带方便、经久耐用的原则,税务检查证采用封皮套内芯式样。
封皮采用人造革制作,合拢后规格为10.2cm×7.3cm;内芯为塑胶封压。左、右芯可以横折插入封皮。左、右芯规格分别为9.8cm×6.6cm。
为便于区别,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文印制,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为浅天兰色税徽底纹图案;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文印制,封皮为咖啡色内芯为浅灰色税徽底纹图案;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封皮为宝石兰色,内芯为浅天兰色税徽底纹图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税务检查人员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可同时使用中文和当地通用的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具体式样详见样本(附后)
三、税务检查证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字轨加七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外”、“地税”,七位编码中,第1、2位为地、(市、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旗、区)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直属分局无行政区划代码的,按顺序编码;第5、6、7位数字为持证人员的顺序。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国家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1,长安区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2,则该税务检查证编号为“冀国税0102001”。又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地方税务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的编号为“冀地税0102001”,再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编号为01,涉外税务分局为石家庄市的直属分局没有行政区划编码,应按顺序编码,由于石家庄市市辖区编码到06。因此涉外分局按顺序编码为07,则该税务检查证编号为“冀国税外0107001”。
四、税务检查证内容的填写:
(一)工作单位和职务。填写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称及持证人职务。
(二)检查范围。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检查人员对国内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时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填写某某管辖区主管税收。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检查人员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填写某某管辖区涉外税收。未载明上述检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不得用于涉外税收检查。
(三)发证机关。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钢印。
(四)像片采用1寸黑白免冠正面近照。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指派专人负责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并登记造册。在换发新证的同时应当将原税务检查证收回缴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安排税务检查证的制作和发放,并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本检查证。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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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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