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名下车辆涉税问题
发文时间:2023-09-20
作者:郭晨阳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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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咨询及答疑的过程中,经常有企业财务人员会问到:企业出售自己名下已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否需要缴纳税款?需要缴纳什么税款?如何开票?今日笔者将设计企业出售名下车辆问题跟大家进行逐步探讨,共同学习。首先,我们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进行分析:


一、企业出售名下车辆会涉及哪些税款?

公司卖自己使用过的车会涉及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是其涉及的税款中相对较为复杂的税种,那么增值税是如何缴纳呢?我们且看下一个问题。

二、如何缴纳增值税?(重要节点:“找初衷、抓源头”)

按照税法的规定我们可分析得出,企业出售车辆,那么本质上属于“销售货物”,那么在出售的过程中,是否一定是按照13%计算销项呢?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找初衷、抓源头”,也就是要看企业当初买这个车的时候是否有抵扣过进项?如果当时购进的时候没有抵扣过进项,企业需要分析当时购进车辆没有抵扣是什么原因?是当时政策原因不能够抵扣?还是因为本身具备能抵扣的条件而因自身原因没有去履行抵扣程序?

1、如果属于政策原因无法进行抵扣:那么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减按2%计征增值税,此时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3%)×2%。

2、如果属于当时购进能抵扣进项而自身没有去抵扣:那么需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计征增值税,此时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含税销售额÷(1+13%)×13%。

三、如何区分企业是适用于简易计征还是一般计征?

1、适用于简易计征的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况,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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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规定可知:如果企业购买的车辆属于上述情况列明的专属使用用途,如专属于员工福利或者免税项目等,那么按照规定,在购进时是无法抵扣进项的,此时就可以适用3%减按2%的政策规定。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因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的,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才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以前购进没有抵扣,现在要是要求按适用税率13%来纳税,税负的分量是较为重的。因此,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也位同此理。

3)企业购进车辆时的纳税人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在企业销售阶段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当时购进是不具备进项抵扣的条件的,因此转换身份后进行的销售可以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税政策规定。

4)企业购进车辆的节点为营改增之前,由于营改增之前,企业交的是营业税,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营改增后演变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车辆的销售可以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征。

总结: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购进车辆抵扣非企业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抵扣程序,而是本身根本不具备可以抵扣的条件,因此国家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可以适用3%减按2%的简易计征。

2、适用于一般计征的情况:企业购进车辆不属于上述政策原因的情况,而是完全具备进项抵扣的条件,但因财务人员忘记抵扣,或者对政策了解不透彻,错误地认为不能抵扣,那么这属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需要按照13%税率计征。

四、纳税人放弃减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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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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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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