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官”难判巨额『融资顾问费』的真与假
发文时间:2023-09-21
作者:林森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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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顾问费的是非功过,在某知名集团企业的巨额“取费”风波中引起一波热议,银行从业人员对于这一笔服务费的解释就是“手续费”,而有一些外资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则认为是这样操作可能是为满足一些客户利率下浮的要求,额外收取的费用。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来看,账面突兀出现千万级别的“融资顾问费”,财务人员会比较担心如何向税务部门做好稳妥无隐患的解释工作,今日小编来给各位出出招来尽力争取企业的利益。


一、融资顾问服务真有其事?


融资顾问服务主要活跃于资本市场,为客户通过私人配售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或其他类型的证券进行融资提供专业建议,资金“掮客”的概念或许更为人所熟知。


对于这一类服务的合规合法性,相关部门也在逐步予以明确定位,但站在税务的角度,对于这一类服务的定性仍存在于模糊边界。


(一)银保监会为“金融中介”发声!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当中明确指出:针对企业融资诉求,联动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融资担保机构、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全方位、多元化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人力资源部门将“金融顾问”正式收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1年版)》发布更新的新职业当中,新增“金融顾问”类别信息,相当于正式给贷款类居间服务明确身份,统一纳入监管范围。


(三)《民法典》为“融资顾问”正名!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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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上述规定描述,当事人需要融资时,向融资顾问进行咨询的,融资顾问收取服务费用是符合民法典界定的居间活动,可能视为双方签订居间合同。


二、融资顾问服务从何而来?


对于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能会收取所谓的“融资顾问费”,原因是抵押贷款上浮利率没有界限,目前各家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一般上浮10%~50%。


实务中,除支付利息外,可能还需支付给资金方所谓的“融资顾问服务费”或者是“咨询服务费”,并且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一类费用从本质上来看,属于一类变相的利息费用,但取费名义是以提供咨询服务所支付的报酬,因此,房地产企业无法取得利息发票入账。


三、融资顾问费常见收费方式


融资顾问费的收费通常有两种: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


(1)一次性支付——融资顾问在项目融资成功后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这种支付方式对于企业来说较为简便,能够快速结清融资顾问的费用;但对于融资顾问来说,一次性付款的风险较高,因为如果项目最终未能融资成功,他们将无法收取任何费用。


(2)分期支付——融资顾问会根据项目进展的不同,将费用分为融资前期、融资中期和融资后期等不同阶段进行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能够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了融资顾问的风险;但对于企业来说,需要额外的管理和监督成本,以确保及时支付融资顾问的费用。


四、税务检查会怎么认定?


(1)“有凭有据”的顾问或咨询费用


融资方聘请专业人员或团队,对企业融资融资过程中遇到的财务、法务或税务等不同专业问题,提供辅导及咨询、策划服务,通常金额不宜过大。


提供上述服务需要有全套的证据链来支撑业务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资金往来流水、发票、服务成果报告等一系列资料,税务部门以此认可该项服务的入账合规性以及相应的税务处理。


(2)“无凭无据”的顾问或咨询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抵押贷款取得资金,通常需要一次性或分期向出资方或者指定第三方支付一定费用,相当于从贷款总额拆解出一定大额比例资金作为咨询顾问费用,这样会导致实际可用的贷款资金减少。


与利息不同的是,这一类费用支付一般是在放款后立即实现,但其实质仍为利息。若是税务部门严查,即使企业所得税口径予以认可,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通常会将这一部分从开发成本中剔除。


【小编有话说】对于巨额融资顾问费的合规处理,至今税务口径对其存在争议。小编个人建议财务人员基于谨慎性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据资料入账,清晰辨别发票应税服务,据实合规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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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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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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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