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企风险隔离【六】|家族企业解散子公司,如何避免家族成员承担责任?
发文时间:2023-10-18
作者:方明阳
来源:建筑财税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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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很多家族企业集团设立众多子公司,并由家族成员担任各个子公司的董事,即便是未来子公司欠债或是需要解散清算,家族企业集团也只是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无论如何也危及不到家族成员个人身上。

但在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大趋势影响下,国家政策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尤其是公司法修订草案确立了有限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的情况下,家族成员的清算责任风险需要进一步关注。

一、子公司成立容易、退出难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法人组织,公司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但这一制度并不绝对,尤其是对“家”与“企”紧密结合的家族企业而言,很多时候作为股东或董事的家族成员,在公司对外欠债或是解散清算时,往往需要尽到股东、董事的一些法定义务,否则可能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发展较为成熟的家族企业,为了解决家族成员的发展、对家业的传承或是家族企业多个业务线的发展问题,倾向于成立众多子公司,这些子公司或是统一由家族企业出资,或者家族成员出资,由家族成员担任董事,经营不同的业务。


事实上,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家族企业子公司的设立较为容易,但这些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要想退出公司,尤其是通过解散公司退出的话则并没那么容易。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凡是公司要解散的,必须要进行清算,相当于要把一家公司注销,就得先把这个公司的相关的债权债务都清理一下,但是这个清理过程并不那么容易,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程序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首先由清算义务人及时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制定、实施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最终形成清算报告,程序较为繁琐。

周期长:鉴于公司解散清算的步骤较多,法律上并没有严格限定整个清算周期多长时间,仅规定了出现解散事由后15日内要成立清算组,并于成立之日起10日内公示清算组信息、60日内通知公告债权人等,通常整个清算周期长达好几个月,甚至超过一年。

影响广:公司设立阶段基本都是创始股东自行商议,家族企业则是由核心决策层进行决定,但在公司解散清算环节,则会涉及到通知债权人的事项、必要的时候要报法院确认的事项,以及需要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等,影响范围较广。

二、公司董事或成解散清算的清算义务人

既然清算工作是公司解散必须的环节,那么清算工作如何启动呢?为了敦促公司尽早成立清算组启动清算工作,我国公司法特别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当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时,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及时成立清算组。那么到底谁应当成为清算义务人呢?现行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清算义务人,即: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一家作为有限公司的家族企业需要解散清算时,由这家家族企业的股东(通常为家族企业集团)来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即可,但国家法律也是会变化的,随着一系列公司法修订草案的颁布,我们已经基本可以确定,未来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将会从股东变为董事,即: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第232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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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文除了将清算义务人由股东调整为董事之外,还将“成立”一词调整为“组成”,也即,未来组成清算组的人员,通常意义上也应当为公司董事。虽然正式的公司法修正版尚未公布,但作为小公司董事的家族成员,应当引起重视。

三、董事未履行清算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未来有可能由董事负有及时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的义务,那么有义务就会有未履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后果,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后果,那么法律也将会根据后果的严重性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不同的责任:

若清算义务人未能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比如房产、存货等)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进而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也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在流失的范围内无法受偿的,这一部分无法受偿的范围就形成了债权人的损失,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

若清算义务人未能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进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最终使得债权人权益受损。此处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有可能导致公司彻底不能清算,也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都有可能得不到清偿,这时候清算义务人则应当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两种担责方式轻重不同,但都源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这个根源性的违法行为,仅是这个违法行为造成了不同的后果,清算义务人则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

四、如何避免家族成员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慎选董事成员:鉴于未来修正版的公司法可能会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而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慎选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更具备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家族成员担任董事。

及时成立清算组:一旦公司出现解散的事由,公司董事则应当快速成立清算组,确保个人免责。

形成体系化的子公司解散方案:对于家族化的企业而言,在内部成立子公司、解散子公司较为频繁,因此建议在公司内部形成一套体系化的子公司解散方案,一旦出现了需要解散子公司的情形,则按照方案开展工作即可。

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公司财务资料如账册、凭证等是公司解散清算的必备资料,若未来因财务资料灭失等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公司董事也可能面临风险,因此公司也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结语

家族企业经营的风险管理,不光是关注公司本身的风险,更应当关注如何控制家族成员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家族成员在公司担任董监高的情形。事实上,公司法也对公司董监高提出了更多勤勉尽责的要求,尤其是公司日常运营环节和公司清算环节,如何避免家族成员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应当成为家族企业管理需要持续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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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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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