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印花税缴纳的九点误区
发文时间:2024-01-08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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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税种,特别是建筑企业。印花税虽然税负低,但是涉及的面很广。建筑企业几乎涉及的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从工程承包开始: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工程检测合同、运输合同,如果涉及向银行贷款也将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EPC工程还涉及到设计合同,这些合同都必须根据合同额缴纳印花税。在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缴纳通常存在以下九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之一:印花税与增值税一并按月申报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但在缴纳的时间上,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以湖北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22年第5号)规定,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因此,对于施工企业频繁发生的建造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对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合同,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合同等,可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误区之二:建造合同按开票确认的收入或会计确认的收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之所以习惯按照开票收入或账面反应的收入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主要原因:一是为了便于企业以后查询;二是直接按开票收入缴纳印花税也是为了应对税收风险比对;三是沿袭过去印花税核定征收时代,直接按照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印花税。实行新印花税法后,核定征收印花税已经不复存在,要求印花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应税凭证所列的金额,与企业什么时候开具发票或企业什么时候确认会计收入没有任何关系。建造合同签订时间一般都早于开票时间或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如果按照开票或收入确认时间申报缴纳印花税,就会面临税务风险。建议:财务人员建立建造合同台账,按照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季、按年或按次计提并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误区之三:建造合同按照不含税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建造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增值税不计入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前提必须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不含税价和增值税,否则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当包含增值税。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签订合同并未价税分离,因此,应当包括增值税在内一并计算缴纳印花税。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合同价和增值税,此等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但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果。


      误区之四:合同未履行或结算小于合同价,已缴纳的印花税抵减后期应缴纳的印花税。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时申报缴纳。即一旦印花税应税合同已经签订,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应税合同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误区之五: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上述所列税种的共性都需要先通过计算,然后再缴纳这一过程,不存在着与税务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在计提后、未交前,就形成一项负债,所以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印花税属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存在着与税务机关清算和结算的问题。所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缴纳时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


      但是,自2022年7月1日以后,对经常发生的应税合同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按照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说,本季度的印花税就需要先进行计提,自然也就需要通过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核算。


      误区之六:总包已包括分包,分包合同就不用再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行为税,是对签合同或领受应税凭证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每签订一份应税合同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所以, 工程总包所签订的合同要缴纳印花税,工程进行分包所签订的合同仍然要再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缴纳印花税,虽然工程总造价已包含了分包金额,但不属于重复征税。


      误区之七: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建筑劳务公司是建筑行业的一个子行业,它主要提供人力资源、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服务,协助形成高效而无缝的建筑过程,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与劳务派遣有着本质的区别,建筑劳务公司是承包工程劳务,劳务分包适用于民法中的《合同法》及其他建筑施工行业法规,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关系;而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施工合同范畴,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缴纳印花税。


      误区之八: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缴纳印花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根据新印花税法,跨地区施工合同不论是在什么地方签订,均应向机构所在申报缴纳印花税,而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已成为过去。


      误区之九:建设工程合同未列明金额不用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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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