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税收区别!
发文时间:2024-01-12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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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法律上,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一是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二是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三是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四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五是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六是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在税法体系中,根据税法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等基本要素分析,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处理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增值税处理差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单位,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聘用的员工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而取得的报酬,虽然也属于有偿性质,并提供了劳务、服务,但不属于经营活动,因此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由此可见,其他个人(不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对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差异。新个人所得税把将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统一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平时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以及预扣税率不同,所以,个人所得税平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区别很大。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预扣率为3%-45%;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费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实务中,有的单位与个人是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用人单位并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个人所得税上并不能由此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关键是看是否为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另外,虽然有的签订的劳务合同,但仍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比如“退休人员再任职”在法律上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等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用工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一般来说,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可以依法据实税前扣除,但对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有扣除比例的限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标准为: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其他企业按与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在税前扣除凭证上,对于劳动合同对应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一般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因此,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只需凭内部填制的凭证和工资表、银行转账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凭证即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支付的劳务费,则需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因经营活动或其他事项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劳务提供方是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业务的判定标准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即5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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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