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缴出资37类公司目录(仅供参考)
发文时间: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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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注册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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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行业,限额及法律依据


1.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没有规定认缴限额,期额从其行业规定。


2,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保安公司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4、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6、典当行


《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7、期货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8、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9、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10、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12、保险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3、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4、非银行支付机构


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15、金融控股公司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16、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17、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七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18、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19、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2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21、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3、金融租赁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4、汽车金融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5、货币经纪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26、海员外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27、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二)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四)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28、村镇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29、贷款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在县(市)级及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0、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3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2、信托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额。


3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可以调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35、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6、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7、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代理销售金融机构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互联网机构的公司法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应当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附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 国发[2014]7号)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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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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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