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行为认定与处罚在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区别
发文时间:2024-05-27
作者:刘金涛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收藏
1592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4号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作出最新规定,而201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管理办法》也做了修订,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进行了界定。两者相较,可以看出在行政法和刑法上,虚开行为认定与处罚差异在进一步扩大。

  一、关于虚开行为的认定

  (一)行政法上的虚开

  行政法上的虚开,需要结合《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一并进行理解。

  《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换言之,行政法上的虚开有如下特征:1、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简言之就是没有如实开具发票。2、包括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及介绍他人开具等四种情形。

  而何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包括两种情形:1、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2、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简言之就是:1、无货虚开。2、有货但开具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虚假的发票。

  (二)刑法上的虚开

  刑法上的虚开,需要结合《刑法》第205条及4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一并进行理解。

  《刑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即刑法上的虚开包括四种情形:1、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

  但何为刑法上的“虚开”,刑法本身未做规定。我们只能从4号司法解释中寻找答案。但4号司法解释第10条、第12条,分别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情形。

  4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2、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4、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5、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简言之:1、无货虚开。2、有货单超金额虚开。3、不能抵扣但虚构交易主体虚开。4、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虚开。5、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

  4号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了4种虚开发票情形:1、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2、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3、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4、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三)行政法与刑法规定区别

  比较上述两类虚开,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和刑法上的虚开,都包括4类,即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及介绍他人开具。两者的区别更大,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行政法上的虚开,不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刑法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界定,做了截然不同的规定。

  2、行政法上的虚开,“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虚开的本质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而刑法上的虚开,除4号司法解释规定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外,对虚开的本质并未明确提及。

  3、行政法上的虚开范围没有刑法上的虚开范围广。行政法上的虚开仅限于无货虚开和开具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虚假的发票两种。但刑法上的虚开,还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和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等情形。

  4、行政法上的虚开没有兜底式条款,仅有列明的两种情况。而刑法上的虚开还有兜底条款,即4号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和第12条第(四)项规定。

  二、关于虚开的处罚

  (一)行政法上的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其要点包括:1、没收违法所得;2、最高处罚50万元。3、非法代开发票也按虚开发票处罚。

  (二)刑法上的虚开

  《刑法》第205条第1、2款及第205条之一规定,分别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刑事处罚进行了明确。概其要点如下: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处罚分三挡,最低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处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判处人身罚。3、虚开发票罪,刑事处罚分二档,最低处罚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处罚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虚开发票罪也可构成单位犯罪,也实行双罚制。

  4号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刑法规定对应可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处罚,根据税额分为三个级别:10万元、50万元、500万元,分别对应三挡刑事处罚。第11条还对“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分别对应这后两等刑事处罚。

  4号司法解释第13条对虚开发票罪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界定,分别对应着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两等刑事处罚。

  (三)行政法与刑法规定区别

  1、行政处罚不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统一按虚开金额大小,分两档进行行政处罚。而刑事处罚则分发票种类,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前者依据税额,后者主要依据金额,进行刑事处罚。

  2、行政法上,非法代开发票,按虚开发票进行行政处罚。而刑法上,4号司法解释非法代开发票未做处罚规定。盖因如实代开发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不按虚开犯罪论处。

  3、行政法上,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还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但4号司法解释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所以实际上也存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刑事处理规定。

  笔者认为,自惩治虚开违法犯罪制度诞生以来,行政法上虚开和刑法上的虚开,不论是认定和处罚,两者的区别,都成不断扩大之势。特别是4号司法解释颁布后,这种区别更大。作为执法和司法机关,我们既要认识好这种区别势不可挡,更要准确分清这个区别,以便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办好每一个发票案件。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十五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免税范围、退税办理与实务要点解读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26年8月2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第1048号公告,公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五部门公告第680号同日停止执行。至此,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

免税范围一:种子种源,清单之内皆可享惠。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类商品不限定享惠主体,凡进口清单内商品均可享惠。进口单位按规定直接向申报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免税范围二:野生动植物种源,名单管理、专种专用。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符合《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且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申请享惠的单位应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经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核列入名单后享受免税政策。

免税范围三:军警、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名单管理、定向保障。对军队、公安(包括缉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门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申请享惠的单位应分别向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申请。

依申请退还保证金及税款: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及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单位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实务提示:企业应先核对商品与清单税则号列的对应关系,不能只凭农业用途判断免税;本次公布的是第一批商品清单,并非对所有种子种源作无条件免税承诺,也不能推定关税等其他税费一并免除;涉及已征税款退还的,应结合基础通知核对期间和未抵扣等条件,再按规定办理。

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平台、申报时间与自查条件梳理

问: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申请,什么时候申请,申请的步骤和平台是什么?

答:申报平台为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报材料,网址为http://www.innocom.gov.cn/。

申报时间方面,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同样为2027年4月10日。

申报步骤方面,企业应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文件条件开展资格自查。需同时满足五项条件:一是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是2025年度研发人员、研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认定条件;三是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四是申请前36个月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专票情形,无偷税被税务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属于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查通过后,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如实填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定名单后,企业按规定时限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实务提示:续报企业应当注意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的时间节点,未在2026年9月起的申报窗口内提交继续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其间不得享受加计抵减;企业应提前准备研发人员名册、研发费用辅助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等佐证资料,以支撑资格自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