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追征的时效问题探析——以维维股份案为视角
发文时间:2024-07-22
作者:胡星-王晓春-周润洋
来源:汇业法律观察
收藏
1139

一、背景

  据悉,维维股份(600300.SH)于2024年6月13日发布公告,即其原子公司被核定在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这段期间的应纳税费合计高达8500.29万元。维维股份称,根据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维维股份将负责补缴前述税款。一时之间,税务稽查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虽然税务部门对以上舆论关注的热点进行了回复,也给纳税人亮明了明确的态度,但在诸如“博汇股份因补缴停产”、“税警合作”等热点涉税新闻的加持下,整个社会对我国当下税收与税务执法的关注并未减弱,笔者认为也有必要从法律与税法角度对此进行分析与梳理。

  二、个案经过

  维维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发布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通知)》。大意为:截至2024年6月4日,枝江酒业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对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消费税进行纳税申报,经核定,枝江酒业于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这段时期的应纳税费共计8500.29万元。

  维维股份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税收追溯征收事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承担补缴上述税收追溯征收款项,则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鉴于滞纳金金额尚不能确定,若不考虑滞纳金因素,经初步测算预计,该税收事项将影响到公司2024年度约8500万元的利润总额。

  三、法律分析

  (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与征收环节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税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我国对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及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征收消费税。征收环节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进行。换而言之,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以上酒类确实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税费追征的期限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三)枝江酒业的行为是否适用税款追征的时效

  1、根据媒体报道,当地税务机关向枝江酒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时间为2024年,而欠税期间为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显然,税务机关追征的期间已经超过了5年,也就是说,税务机关适用的应当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3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即根据税务机关的判定,枝江酒业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形。

  2、根据《刑法》第201条至205条对偷税、抗税、骗税行为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1条、第6条规定也对刑法规定的偷税、抗税、骗税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因此,枝江酒业未及时对应税消费品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抗税或骗税是本案判定税务机关追征合法性的重要前提。税务机关若对枝江酒业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的消费税进行追征,必须举证枝江酒业的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偷税、抗税或者骗税。

  (四)纳税人的法律救济

  因税务机关目前作出的仅仅是《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未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枝江酒业可待税务机关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后提起行政复议。因本行为实际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故枝江酒业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五)救济不利的法律后果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换言之,折算成年利为18.25%,也就是不到六年翻一倍,30年滞纳金就是税款的五倍,这笔金额无疑是非常巨大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纳税人的行为被认定为以上情形的,还会受到高额的罚金处罚。

  四、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无论枝江酒业或维维股份在本案中是否被追征欠税款、是否构成偷税、抗税或骗税的刑事责任,均给企业带来重要警示: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合规经营,尤其是税务方面的合规极其关键。因为在本案中,一旦纳税人被追征税款的责任成立,其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并非仅仅是简单的补缴欠税,也会面临诸如高额的滞纳金以及可能成立的罚金甚至于刑事责任。而滞纳金及罚金的金额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笔极大的损失。企业或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高度关注税法风险,做到事前预防、事中体检与事后积极补救,将税法合规工作贯彻始终,才能避免类似的问题。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要点一览:增值税、电池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大新政

2026年9月1日起,一批与企业和个人密切相关的税费新规正式实施,涉及增值税政策、电池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领域。以下为9月1日起施行的税费政策要点梳理。

一、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明确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哪些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哪些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其中明确,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等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电池消费税政策分步调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自2026年9月1日起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恢复征收方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免税优惠方面: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公告还明确了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等事项。

三、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公告所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优化离境退税服务。税总货劳发〔202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由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对境外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28号公告十问十答: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实务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企业财务关心的问题,以十问十答形式梳理如下:

问1:28号公告到底改了什么?答:针对7类个人服务,付钱的公司直接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不再全部由个人跑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税。

问2:到底哪7类服务要代扣?答: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仅限这七类。

问3:谁是扣缴义务人?答:支付价款的境内企业(单位),付款时代扣税款,是法定责任主体。

问4:是不是只要向个人付款,就必须代扣?答:不是。仅限上述7类服务;销售货物、租赁、运输劳务等不在本次代扣范围。

问5:付款金额多少才需要扣税?起征点怎么算?答: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税。

问6:不开票是不是就不用代扣增值税?答:开票与否不免除代扣义务。只要属于7类应税服务且达到起征点,付款时即应代扣。

问7:税款怎么计算?附加税费要不要一起扣?答: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代扣增值税的同时,同步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问8:个人已经自己去税务局交过税了,企业还要再扣一遍吗?答:自然人已自行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问9:企业代扣完,进项能不能抵扣?答:代扣不等于直接抵扣,仍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等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问10:什么时候正式执行,过渡期怎么安排?答: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一句话总结:11月起,企业支付7类个人服务费用时,需同步履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财务部门应提前更新付款与合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