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辉同行”股权变更涉及的税收事项
发文时间:2024-07-26
作者:徐子辉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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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东方甄选宣布主播董宇辉离职。随后,俞敏洪发布《致东方甄选股东朋友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提到“与辉同行就要独立了,为了向宇辉表示感谢,除了已经支付承诺的全部待遇,我已恳请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并取得同意,把与辉同行的全部净利润奖励给宇辉。同时,宇辉持有与辉同行所需的股权购买款,我也按符合上市公司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予以安排支付。为了确保与辉同行业务的正常运营,东方甄选经董事会同意将研发好的信息系统无偿交付与辉同行使用。”

  就俞老师这段话并结合东方甑选的公告分析几个主要涉税信息:

  1、与辉同行全部的净利润奖励给董宇辉,因董宇辉不是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辉同行”)工商登记股东,在税收认定上只是员工,故应就收到的奖励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与辉同行”纯利14141.4万元,则董宇辉应就该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约6345万元。

  2、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将持有与辉同行的100%股权转让给董宇辉,转让价7658.55万元,新东方认缴出资1000万元,假设出资款已缴足,则该股权转让的成本是1000万元,新东方应就股权转让收入6658.55万元(7658.55-1000)缴纳企业所得税1664.64万元(6658.55×25%)。印花税略。

  3、俞老师后来在评论中解释:“宇辉购买公司的钱我安排了,公司是送给宇辉的”,这句话翻译过来可能是:“公司卖给宇辉,我替宇辉付钱,这个钱不用宇辉还了。”这句话可能带来一个税收风险:董宇辉获得俞老师7658.55万元的无偿捐赠,是否应按“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税法并未对个人接受现金捐赠进行明确,而税总函[2015]409号仅明确了个人之间派发现金网络红包不征税。

       个人理解:虽俞老师替董宇辉支付巨额股权价款不同于现金网络红包,但是也属于个人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按支付形式或金额大小来区别对待,所以对此不应征税;但若新东方将“与辉同行”100%股权无偿赠送给董宇辉,则不仅对新东方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对董宇辉也应参照个人接受不动产捐赠的相关政策征税。

       不同观点:由俞敏洪赠送“与辉同行”股权给董宇辉涉及的个税想到的 <刘宏伟>

  4、俞老师还提到将研发好的信息系统无偿交付“与辉同行”使用,这里面存在增值税风险。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都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上述第1、2两点,可以变通操作以规避高额的所得税,如可以先让董宇辉增资入股进“与辉同行”,“与辉同行”将纯利1.41亿元利润全部分配给董宇辉,按股息红利20%征税,税款为2820多万元,同奖励给董宇辉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减少3500多万元;“与辉同行”利润分配后净资产减少1.41亿元,新东方的股权转让价可以大大降低,其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税也会大幅减少。当然,还可以仍按7658.55万元的价格转让100%股权,在股权变更后,与辉同行再将1.41亿元的纯利分配给董宇辉,同样按股息红利20%征税。

  此篇涉税观点只属闲聊,俞老师和董宇辉均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令人尊敬,他们的格局不是普通人能比,他们不应受税收之困扰,相信他们的财务团队一定能给出满意的处理方案。优秀的人相互成就,祝福他们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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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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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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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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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