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文时间:2024-08-05
作者:李霄羽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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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的企业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已缴纳的各种税款。退还税款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政策性退税,像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依法预缴时多缴纳的税款在汇算清缴时退还等;纳税人适用税法或计算错误造成多缴税款,等等原因。对于税务机关退还的税款,在实务中,有些企业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并不规范,甚至存在着税收风险。现对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税款,根据不同情形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会计处理分析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

  1、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范围,且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因此,根据上面的政策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即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其他收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其他收益”科目应无余额,即借记“其他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2、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四)项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规定:

  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国家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分两种情形: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消费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当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其缴纳的消费税,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应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消费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三)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退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如果多缴税款,按照税法规定,既可以抵顶下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申请退税;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发现多缴税款,应当退还给企业。当企业收到企业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退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同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注:如果土地增值税清算发生在本年度,则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四)国家临时对困难企业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扶持困难企业的发展,在有些年度里会出台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把上一年或上两年已经缴纳的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种,像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全额或一半再返还给企业。对困难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政府补助,且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当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取得返还的税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其他收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其他收益”科目应无余额,即借记“其他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五)由于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掌握不准或者工作疏忽造成多缴税款而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实务中,有的企业由于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掌握不准或者工作疏忽,造成企业多缴税款。在企业发现或者税务机关发现后都要把多缴纳的税款退还给企业(按照规定也可以抵顶欠税)。对于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多缴税款,应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退还本年度多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1)退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多缴纳增值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把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误认为是应征增值税业务,另一是是把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业务按照高税率缴纳了增值税。

  增值税销售业务取得的款项一般都是价税合一的,既包括销售额,也包括增值税额,也就是说,销售额多,增值税额就少,反之,亦然;如果是免征增值税业务的,那么,取得的销售款项中就不能计提增值税额,应全额核算在销售额中。因此,无论是把免征增值税的业务缴纳了增值税,还是把适用低税率的业务按照高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其缴纳的增值税都减少了相同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当企业收到本年度多缴的增值税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退还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的会计处理

  在实务中,有的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准,或者工作疏忽,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把没有纳税义务的业务缴纳了税款,或者应减征的税款全额缴纳了税款。对除增值税以外的税种,在缴纳后都会减少本年利润额,因此,当企业收到除增值税以外的税种的税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2、退还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多缴税款,对增值税来说影响的是销售额的减少,而除增值税以外其他税种的多缴税款影响的是利润额。但无论何种税种以前年度多缴税款最终影响的都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额。因此,当企业收到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时,均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六)因多缴税款收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由于多缴税款而收到的利息,实质上是国家支付给企业的资金占用补偿费,相似于企业把资金存入国家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因此,当企业由于多缴税款而取得利息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二、税务处理分析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二)项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三)项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一般情况下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特殊规定的除外。

  注:有些特殊的消费税业务,国家也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对消费税先征后返的,也是一般情况下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取得出口退税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无论是增值税出口退税,还是消费税出口退税,均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收入”范围,也不影响会计损益,因此,企业取得增值税或消费税出口退税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取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结余的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国家退还了企业原先垫付出去的价外资金,即进项税额。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既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收入”范围,也不影响会计损益,因此,企业取得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多缴税款而退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多缴税款就是没有纳税义务而缴纳了税款,或者有纳税义务但超额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是挽回了企业的损失,企业并没有获得额外经济利益,因此,企业收到退还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倘若企业收到因为多缴税款而获得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会计上已做冲减财务费用的处理,实质上增加了利润额,这样就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临时对困难企业税收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困难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一般情况下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特殊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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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