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3-09
文号:国税发[2004]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深入地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4年4月在全国开展第13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活动宗旨

  自1992年4月开始,全国税务系统已经连续12年开展了税收宣传月活动。实践证明,税收宣传月在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保证税收改革顺利进行,推动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4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继续开展好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推动全社会学税法、知税法、懂税法、守税法,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理念;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遵守税法的自觉性,提高税法遵从度;促进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依法治税,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宣传月活动主题

  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这个主题立意深刻,鲜明生动,与时俱进,顺应民意,涵盖了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有较强的时代感和感召力、亲和力;是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集中体现;是把税务系统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上,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和作用,为“五个统筹”大局服务的客观要求;也是广大纳税人参与经济建设,依法诚信纳税,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愿望。这个主题已经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今年继续沿用这个主题并赋予新的内涵,有利于促进这一思想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三、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围绕主题加强重点宣传。一是加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宣传。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税收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推动税收事业取得新成效。要在税务系统进一步兴起学习、宣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大力宣传税务系统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二是加强税收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宣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才能开创税收工作的新局面。要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拓展、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相互关系、意义和要求,深入开展税收为“五个统筹”的大局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宣传。三是加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质的宣传。要大力开展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宣传,开展税收与人民生活密切相连、息息相关的宣传,开展税收与建设小康社会关系的宣传。四是加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重要指示的宣传。要切实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税收宣传活动,把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要求,落实到指导税收工作的实践中。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是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围绕税收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大力开展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税法知识宣传,要有针对性地把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到企业、社区、农村和广大纳税人;要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开展涉农税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西部大开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联系实际,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一方面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依法诚信纳税的先进典型,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良好舆论氛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典型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适时选择一些案值高、影响力大、定性准确的典型涉税违法大案要案,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适当进行税制改革10年税收工作成就的宣传。今年是1994年实施税制改革10周年,各地要对10年来税收收入、税收管理及信息化、优化纳税服务、税务队伍建设等各方面成就进行适当的宣传,进一步展示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努力做好税收工作的情况和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形式

  按照统一组织筹划与分散灵活开展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组织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统一的宣传月活动项目,形成宣传规模和声势;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税收宣传形式,形成特色,增强宣传效果。今年税收宣传月应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宣传:

  (一)通过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进行集中宣传。2004年4月3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法宣传咨询日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要在辖区内举办“全国税法宣传咨询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您面对面”活动。这是由总局牵头、全国联动,以形成一定的规模、声势和影响的宣传项目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取得配合和协助;要精心组织,充分准备,在人员比较集中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集镇等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口号、张贴税收政策公告,进行税收法规政策咨询、资料发放、解难释疑,以各种有效方式把税法知识宣传给广大公民和纳税人,做到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

  (二)广泛开展送税法进企业、社区、市场、农村、家庭活动(以下称“送税法活动”)。开展送税法活动是保证税法宣传效果的有效形式,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区分不同宣传对象,采取咨询辅导、宣讲、张贴公告、散发宣传资料、上门送政策等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把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涉农税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与人民群众生活、与企业发展关系密切的税收政策送到千家万户。

  (三)利用税务系统因特网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目前,税务系统已经拥有70多家网站,网络资源丰富,具有快捷、便利、广泛的特点。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因特网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扩大税务系统因特网的影响力和覆盖面。一是总局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竞赛”活动,各地要组织广大纳税人积极参加竞赛,进一步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二是开设“税收·发展·小康”网上论坛。三是开辟税收宣传月专题报道栏目,主要报道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四是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税务局长网上谈税法活动”。

  (四)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税收宣传活动。一是要切实发挥电视传播速度快、形象直观、可视性强、受众面广的优势,集中播出税收公益广告、税收题材专题片、新闻片以及综合文艺节目等,特别要注意利用中央及各地电视台群众参与性强的名牌栏目,开展税收宣传活动。二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等媒体,开设专版、专栏等宣传税收政策法规。三是要继续利用户外公益广告牌开展税收宣传,选择一些繁华公共场所,制作大型公益广告,扩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力。四是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画、税收宣传活页文选等宣传品开展税法宣传和送政策活动。五是要积极参与总局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举办的税务歌曲征集活动。六是要发挥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活动。

  (五)发挥好办税服务厅的宣传功能。办税服务厅是税收宣传的重要场所。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征期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多的特点,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纳税咨询服务窗口、语音电话、电子触摸屏、发放税法宣传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等税法宣传活动。

  五、几点要求

  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项目多、内容实、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确保税收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一)统一协调,密切协作。在税收宣传活动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开展好税收宣传活动,发挥整体优势,形成税收宣传合力。一是要共同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宣传月活动的安排情况,取得重视和支持;二是要紧密配合,统一组织一些影响力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统一刊登宣传公告,统一开设专栏、专版,统一制作税收宣传标语、口号、公益广告,形成声势,扩大影响;三是根据各地情况,联合印发税收宣传的相关资料,使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优化组合,实现最优配置和最佳的税收宣传效果。

  (二)形式与内容要有机结合。多年来,税务系统既有大规模上街宣传税法的形式,也有通过办税服务厅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宣传,还有深入企业开展税法辅导、送法上门的宣传,还有利用媒体开展的形式多样的宣传等,都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不论采取何种宣传形式,要注重宣传的实际内容,把形式和内容融为一体。特别是要根据宣传的重点,选择有效的宣传形式,力求税收宣传内容形象化、具体化,切忌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三)坚持节俭务实的原则。税收宣传月的各项活动既要注重效果,更要节俭务实;既要通过必要的宣传形式和声势,扩大税收宣传的影响,又要防止铺张浪费,劳民伤财。严禁借宣传月或税制改革10周年纪念之机搞庆典、宴请、送纪念品等活动,严禁借机出版高档画册、纪念册等,向纳税人摊派,损害税务部门形象。

  (四)强化工作措施。一是加强交流。宣传月期间,总局办公厅将通过总局税务简报编发“2004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了解和掌握各地税收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税收宣传信息交流,主动、及时向总局上报信息。要加强与税务系统外部,特别是新闻媒体的沟通,在各级媒体上刊发税务系统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的情况。二是搞好督查。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赴各地了解、检查、督促税收宣传活动的开展。三是及时总结。总局将对宣传月工作进行总结,请各地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税收宣传月总结、税收宣传月优秀创新项目(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限额2个)报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