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委托代征”,还是应“委托代缴”?平台经济下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纳税遵从路径探析
发文时间:2024-09-12
作者:滕祥志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539

纳税遵从与合规是税收征管和税法实施的永恒主题。平台经济相关纳税主体的税务合规问题,愈来愈受关注。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为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纳税遵从,积极探寻新的路径,完善纳税服务,做好制度安排,十分重要。

  对于数字经济下的纳税遵从问题,目前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是“委托代征”。实践中,一些省份已开始相关试点。但笔者认为,从税收法定的角度看,这个模式的大面积推广存在法理障碍。较之委托代征,更可行的纳税遵从模式是委托代缴,也就是意定代缴。

  税款缴纳包括法定代缴和意定代缴。法定代缴,指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代缴税款。意定代缴,是民商事交易实践中,在交易真实的条件约束下,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约定代缴税款,并形成代缴税款的民事合意。代缴,主要基于商事交易惯例和契约安排,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税权的前提下实施,实践中已有诸多先例,比如,卖场与进驻商户之间的开票代缴,商户在大卖场销售,由大卖场开具发票,卖场代商户缴纳税款。又如,营改增之后保险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代缴税款,拍卖公司代委托人(物主)缴纳税款,电力公司替零散销售户缴纳税款等。

  委托代缴税款的法理基础是,税收之债作为金钱债务,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在平台经济视角下,委托主体是纳税人即灵活就业人员,其为了便利纳税主动发起委托代缴契约。平台企业依照委托协议代为缴纳税款,为代缴主体。纳税人作为法定的税收债务人,代缴不改变其纳税主体身份,也不改变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人的身份。

  从法理上看,委托代征与委托代缴主要有三方面区别。

  一是委托合同性质不同。委托代征中委托主体为税务机关,属于公权力部门范畴,其与代征方签订的合同也有行政委托色彩,合同标的是部分征税权。此时,代征方根据委托协议享有一定的征税权,同时税务机关负有审核、监管职责。委托代缴中,委托主体为纳税人,委托合同为民事委托合同,因为签订合同的双方皆为民事主体,是双方自愿主动签约,合同规定的内容属于民事范畴。

  二是委托内容不同。委托代征中,税务机关将征税权委托给了代征方,税务机关的重心是如何规范代征方的征税行为。受托主体为代征方,根据协议行使征税权。委托代缴中,委托的是履行税收之债,平台企业受纳税人委托,按照合同规定代委托主体缴纳税款,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民商事契约关系。

  三是税务机关承担角色不同。在委托代征中,税务机关是主动方,仍需在代征的各个环节履行审核、监督、指导的职责。由于与平台企业的信息完全不对等,对平台企业委托代征情况的监管并非易事。委托代缴中,税务机关是征税方,也是被动接受平台企业代为缴纳请求的主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征收税款,核查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税务机关依照申请,审核其委托合同、代缴税款、接纳平台传送的相关涉税信息。

  笔者认为,数字经济时代,纳税遵从路径必须创新,以顺应新的经济业态,激发纳税人主动遵从的意愿。

  倡导数据共享,鼓励主动纳税遵从。坚持协同共治理念,发挥平台在纳税遵从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会登录第三方平台且使用时间较长。税务机关可与平台合作,对平台上从事交易的纳税主体强化税法教育,明确其纳税人权利,及相对应的纳税遵从义务。同时,第三方平台往往会积累大量交易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交易物品和交易金额等。平台企业可与税务机关商讨共享数据的可能性,完善小微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涉税信息,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里面关键是如何激发平台企业主动遵从税法的意愿,以及对平台企业和平台经济参与者主动遵从税法的路径探索。

  慎用委托代征模式,由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平台代缴税款。纳税遵从受遵从成本和遵从便利度等因素影响。建议探索新的纳税遵从路径,降低遵从成本。笔者调研发现,除了传统的委托代征模式外,平台企业存在接受代缴税款这一新的遵从路径的意愿。平台掌握纳税主体的准确交易信息,可以由纳税人主动委托平台缴纳税款,代为办理涉税事宜。依照平台企业的申请,征纳双方可以积极探索委托代缴征管路径,积极协调落实涉税信息传输通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税务机关应制定关于委托代缴的流程规定,帮助平台企业合法合规受托代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不过,如果灵活就业者收入是由平台企业直接支付的话,视情形平台或构成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在此不论。

  借助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探索以数治税新应用场景。基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可追溯性等特点,实践中,修改区块链中的数据成本过高,实现可能性极小。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保障交易的真实性。由此笔者认为,通过平台上传至区块链的交易数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对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这部分交易数据上链后,税务机关有相应的查看权限,法理上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建议推动平台企业交易数据即时上链,对数据进行规范归集、分析和管理,保障上链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满足条件的数据可以以内部凭证的形式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完善抵扣或扣除凭证链条。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