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07-14
文号:国税办发[2003]3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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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漏洞,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从2003年7月份开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简称"一窗式"管理)。为了便于正确地领会和操作,现将"一窗式"管理流程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落实。

一、基本内容

"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关系必须相等;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金额、税额信息,且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两项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窗口处置

为实现"一窗式"管理,征收单位应当将办税大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管理,即在一个窗口面对纳税人,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不再单独设置报税窗口,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对"票表稽核"不符的需现场解决,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各征收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

"一窗式"窗口设置有如下三种模式。各地应以模式一为主;如果各地因空间等条件限制而无法实现模式一,可以采用模式二;模式三需要增加设备。

  (一)模式一,“两窗三人”

  在并列的两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两人分别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纳税申报事宜;第三人在后台,负责处理两个窗口接受的纳税人的抄报税事宜。具体流程为,两个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将报税卡交后台,由后台一人在读卡器上完成插卡报税,然后,将申报资料交由两个纳税申报人员处理纳税申报和票表比对等事宜。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纳税申报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处理纳税申报;抄报税人员配备一台装有读卡器的PC机。

  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按照“两窗三人”模式,扩展成为“三窗四人”形式,即,三人临窗办税,一人在后“插卡报税”。

  (二)模式二,“一窗二人”

  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人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申报事宜;另一人在后台,负责处理纳税人的抄报税事宜。具体流程为,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一人处理抄报税,完成后,将申报资料交由纳税申报人员处理申报事宜。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其中,一台装有读卡器。

  (三)模式三,“一窗一人”

  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个税务人员按照先抄报税、认证,后申报的顺序临窗受理纳税人的抄报税、认证和申报事宜

 ?窗口计算机的配置方式为,两台PC机,共享一台显示器、键盘和鼠标,在两台PC机上分别运行报税子系统与征管系统的客户端程序,通过转换器进行系统切换。“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一人通过转换器依次处理抄报税和申报事项。

三、管理流程

"一窗式"管理流程的要点为:税务机关在一个窗口受理抄报税、认证和纳税申报。每个纳税人进入办税大厅后,直接到纳税申报窗口递交纳税申报资料、抄报税IC卡或软盘以及需认证的发票抵扣联(抵扣联认证量大的也可单设窗口办理),然后由负责受理工作的税务人员依照先操作抄报税、认证,再操作纳税申报的顺序进行。抄报税和认证信息先由防伪税控系统采集,并形成接口文件。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必须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先用发票存根联销项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信息,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信息,从而达到在申报系统中即时比对的目的。

具体流程为:

(一)认证环节

具体操作按规定的流程处理。

由于企业可能多次到税务办理认证业务,每次办理业务可能在不同的窗口,因此,税务局操作人员应在月末将多台认证工作站的认证结果数据库合并成一个数据库,然后通过认证子系统提供的接口文件生成功能,统一生成各企业认证汇总数接口文件。

(二)抄报税环节

具体操作按规定的流程处理。

(三)申报环节

1、申报资料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科人进行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申报要求详细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资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 的要求报送申报表、附表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的还需报送相应的磁介质。

2、申报、对比

在处理纳税人申报时,增加如下比对规则 :

(1)销项

申报报请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总金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金额";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总税额=报税系统"正常发票税额"

(2)进项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金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金额"

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总税额≤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比对结果(相符或不符)必须记录,并可以查询打印。

四、技术实现方法

总局目前已经完成与"一窗式"管理相关的防伪税控软件和CTAIS软件的升级补丁。补丁程序以及在DOS操作系统下共享文件 的软件,还有与之相关的说明等已经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中的金税工程和CTAIS----软件下载栏目下。各地可以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中心的热线电话咨询相关的具体事宜。热线电话公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

(一)单机版防伪税控系统的升级

1、单机版报税子系统V3.42升级安装步骤说明

第一步:

打一并启动计算机,然后将升级软件安装盘放入A驱动器,在出现的DOS窗口内健入A:imstall并按回车键。

第二步:

屏幕显示升级安装画面,显示当前软件版本号为V3.42,按回车键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三步:

屏幕显示"请指定原报税子系统安装目录 ",用户可以改变安装目录,然后按回车键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四步:

如果在该目录下安装有以前版本的报税子系统软件,屏幕会弹出信息框,点击"确定"按钮后开始升级安装。

第五步:

屏幕显示系统会先装原报税数据备份以C:\BS2000目录下,直接按回车键进行备份。

第六步:

稍后,屏幕显示"报税数据备份完毕,按(继续)开始升级",直接按回车键开始升级操作。

第七步:

屏幕显示复制文件过程。

第八步:

屏幕显示"安装过程已成功完成,键入BS进入报税子系统 "。按"确定 "后,就可以正常使用新的报税系统了。

2、单机版认证子系统V3.22版升级安装步骤说明(该版增加了批处理生成接口文件功能)。

第一步:

打开并启动计算机,然后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金科工程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认证软件3.22版升级包,并放在本地计算机上。

第二步:

用鼠标左侵以击升级包RZ030702,exe,则系统显示安装窗口,同时给出了升级后的版本信息、修改说明及目标文件夹。

第三步:

对目标文件夹进行正确的设置或选择后,点击"安装"按钮,系统开始进行升级安装并显示安装进度当安装进度全部完成后即为升级成功。

(二)单机版拉口文件的联机共享

对于单机版防伪税控系统,需要通过某种局域网联网技术,实现数据文件的联机共享,即多台防伪税控报税和认证终端,可以将其产生的销项汇总数接口文件和进项汇总数接口文件写入1台服务器中指定的共享子目录下,CTAIS和各地征管软件可以从该共享子目录下读取相应接口文件进行比对,下面对部分联风办法加以描述。

1、认证子系统产生的进项汇总数接口文件

防伪税控单机版认证子系统运行在Windows9X操作系统上,其产生的进项汇总接口文件可以通过Windows9X操作系统的网络共享功能实现。

2、报税子系统产生的销项汇总接口文件

防伪税控单机版报税子系统运行在中文DOS操作系统上,为实现联机共享功能,需要采取DOS平台局域网组网技术,主要有以下两种:

(1)多台报税DOS工作站连接到1台Windows服务器

一般情况下,Windows服务器可采用winNT系列操作系统。

DOS工作站可以使用Windows nt4光盘中的clinets目录中的两个DOS客户端软件:lanman DOS版和msclient3.0。msclient3软件也可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的软件下载栏目中取得。下面以msclient3.0为主说一下。

报税工作站使用的DOS平台,一般采用DOS6.XX或7.XX都可以。

运行安装盘中的serup程序,缺省安装目录为:C:\net,最好不要改动。安装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A、选择网卡驱动。Msclient安装文件中自带了一些驱动程序,但是都比较老了,现在流行网卡的驱动程序大多需要手工指定,一般情况下,这些网卡的驱动程序都在随网卡所带驱动程序软盘中的类似于a:\ndis2\dos或者a:\ndis2dos的目录下,具体安装时选择第二项(netword adapter not show on list below),然后手工指定驱动程序的路径。

B、接下来需要指定一些网络的名字,比如这台DOS工作站的计算机名,计算机名字在局域网中必须惟一,这一点与传统Windows联网的要求是一样的,还需要指定工作组或者域的名称,一般缺省的workgroup就可以了。

C、安装网络协教育方针 时可以做一些改动,缺省安装的协方旬nwlink还可以选择netbeui协议,也可以两个都 安装,不管安装哪一个协议,被DOS工作站连接的Windows或者其他计算机中都需要安装相应的nwlink 或者ipx\spx协议。

安装完成后,重新启动计算机,登录到DOS工作站,就可以开始使用网络了,常用的命令有:

Net view\\computername 查看对方计算机上有哪些资源(共享目录,打印机)。

net rse[driver letter]\\computername\shareresource 建立到对方计算机上的映射,其中[driver letter]是要映射到的本地虚拟驱动器字母,通常都从最后一个字母Z开始。

Net use[driver letter]/d删除映射。

其他的命令,可以使用net/?来查看。

(2)多台报税DOS工作站连接到1台NOVELL服务器

NOVELL服务器可以安装NetWare4.11及以上版本。

报税DOS工作站安装相应版本的客户端软件,即可实现多台报税DOS工作站连接到1台NOVELL服务器。

(三)申报软件的修改与升级

1、各地申报软件的修改

(1)从防伪税控系统的接口文件中读取抄报税(存根联)、认证(抵扣联)信息(金额、税额的汇总数)

(2)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界面中,增加比对界面实现。具体可以在界面中增加"申报与抄税、认证比对"按钮,通过按钮方式调出比对界面。对比界面应自动取出抄税(存根联)、认证(抵扣联)信息,同时能够录入纳税人申报时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信息,并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应明确显示。比对不符时,可以由操作员选择受理或不受理申报。对于比对结果应在数据库中保存结果。

(3)能够按税款所属时期和税务机关产生比对不符清册和比对相符清册。

2、各地电子申报软件的修改

各地应在电子申报软件中增加比对审核的功能。在界面、比对关系和结果处理等方面可参照上述申报软件修改的要求实现。

3、CTAIS软件的升级

(1)准备工作

金税系统中报税、认证子系统升级完毕。如使用单机版防伪税控系统,应由技术部门设计数据传递方案:一是软盘传递;二是使用技术手段联网,并确定网络共享目录 ,以导师出存放报税和认证接口数据文件,并供征管软件读取。

(2)升级补丁的下载

CTAIS补丁可以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的CTAIS软件下载栏目中下载。

(3)后台升级

执行补丁中的脚本41sbjp-table.sql;同时执行安装脚本中的文件:92siynonym-grant.sq1,重新生成同义词。

(4)前台升级

将升级脚本中的[前台程序 ]覆盖CTAIS安装目录下同名文件。

(5)注册表修改

技术人员根据两个系统的数据传递方案,修改注册表文件相关键值,并下发前后操作人员。注册表文件执行后,在注册表中[HKEY-LOCAL-MACHINE\SOFTWARE、CTAIS]增加一目录项"GOLDEN-TAX",该项下面有以下值:

(6)操作使用说明

A、获取接口文件

在防伪税控单机版的情况下,抄税和认证子系统的数据分散在单机的硬盘中,无法集中存取。因此,我们采用文本文件 的形式在抄报、认证和CTAIS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传递。

对使用CTAIS系统进行操作的前台PC机,应事先在操作系统注册表中设置好获以防伪税控文本文件的路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抄税或认证之后,由防伪税控单机版系统生成该户纳税人正常发票税额或认证相符发票税额的文本文件,通过软盘或者网络共享传递到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前台PC机指定路径。

B、申报操作

CTAIS系统在进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录入时,录入纳人识别号以及申报所属期后,系统根据设置好的文件路径自动读取文本文件,获得该纳税人本月的抄报和认证数据 ,提示在界面上供操作员进行人工核对。如果系统在指定的路径没有找到文件 ,系统将提示是否查找文件 ,若"是",系统将弹出选择文件窗品,操作员可以手工指定文件 。

若操作员受理申报,录入申报表主表之后,需要根据附表计算防伪税控开具发票金额、税额和取得防伪税控开具发票的金额、税额,录录申报表界面中相应栏目 。

进行申报表保存时,系统将防伪税控系统的数据与申报表录入的"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数和取得防伪税控发票数"进行比较,若不符合逻辑关系,则系统自动提示,告知操作员比对结果,操作员可以选择"返回"终止操作,告知纳税人修改申报表;操作员也可以选择"继续保存"保存申报表,并继续进行开展操作。由操作员告知纳税人。 

五、数据接口文件格式(适用于单机版防伪税控系统)

(一)认证子系统传出抵扣联信息

1、文件名约定:

输出文件名:纳税人识别号后8位

文件扩展名:R+2位月份(R01,R02……,R12)

例:纳税人识别号为110108123456789的企业5月份的认证数据,其汇总数据输出文件名为23456789,R05

2、文件内容格式

文件为纯文本文件,同一行各项内容以空格符分隔,文件 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所属月份

认证相符发票份数  认证相符发票金额   认证相符发票税额

认证不符发票份数  认证不符发票金额   认证不符发票税额

密文有误发票份数  密文有误发票金额  密文有误发票金额

无法认证发票份数

(二)报税子系统传出存根联信息

1、文件名约定

输出文件名:纳税人识别后8位

文件扩展名:B+2位月份(R01,R02……R12)

例:纳税人识别号为:110108123456789的企业5月份的报税数据,其汇总数据输出文件名灾23456789 B05

2、文件内容格式

文件为纯文本文件,同一行各项内容以空格符分隔,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  报税所属月份  报税成功标志

正常发票份数  正常发票金额  正常发票税额

作废发票份数  作废发票金额  作废发票税额

(三)文件格式说明

1、认证月份和报税月份格式为YYYYMM。

2、报税成功标志:成功Y,不成功N。

六、案例一

(一)某局应用现状

报税系统及认证系统均使用单机版

片管软件的平台为FOXPRO2.5FORDOS,网络操作系统为Net Ware4.11,服务器采用专用微机服务器,工作站为PC机,采用了IC卡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通过采集发票使用的具体明细和进项发票抵扣明细,生成增值税申报表,持IC卡到申报厅申报。

(二)技术实施方案

1、将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防伪税控认主子系统进行升级。将V3.42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V3.21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测试,根据所提供的功能确定数据比对方式。

2、在征管软件的服务器中设置报税、认证数据接收共享目录(BTACN/SBBD)。将报税机安装网络登陆办件,使出NOVELL服务器,可以防问共享目录(BTACN/SBBD)。一般纳税人报税完毕后,执行报税系统提供的企业报税汇总数据传出功能,输入税务登记号及传出路径(BTACN/SBBD),将报税信息传入共享目录,为申报比对提供发票报税信息。

3、开发认证系统数据读取软件,为申报比对提供发票认证信息。

由于纳税人认证时间与报税、申报时间不一致,上月月底前可多次进行认证,且发票认证子系统V3.21版只提供了按户汇总输出功能,为避免纳税人等候时间,该局信息中心开发了认证系统数据读取软件。认证人员在上月月底全部认证工作完毕后,从认证机通过软盘读取当月全部认证数据,执行此软件,将所有认证发票按户进行累加,生成纳税申报比对所需的分户的当月认证信息(DK1,DBE)放入共享目录(BTACN/SBBD),为申报比对提供共发票认证信息。

4、修改IC卡电子申报接收软件,实现申报与报税、认证信息的票先期比对。

该局信息中心对CI卡电子申报接收软件进行了修改,在申报数据接受前,进行申报表附列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数据与报税信息的计算机自动比对(比对发票开具数量、销售额、税额, 两者必须相等),通过输入当期认证且当期抵扣数据,进行进项税额的比对(比对发票认证数量、销售额、税额,认证系统采集的数据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填列的数据),比对不符,可以强行通过,并记录到比对不符数据库(BDCWDBF。DBF)中,保证后期处理。

5、编制了比对错误查询打印程序,按所属期打印比对不符企业,便于进行分析、评估及进一步处理。

(三)DOS环境下将报税计算机连至服务器

在DOS下插下novell第一张光盘,进入光驱根目录下,键入install命令,在出现的安装界面中选择English,然后按下一步执行默认安装,而后会出现选择网卡界面,按照本机的网卡类型选择安装,如果本机的网卡类型不在列表内,选择从文件安装,插入网卡的驱动软盘,从软盘中选取。最后点下一步直到安装完成。安装程序会在C盘根目录下安装一个novell 目录,并在autoexec.bat文件中加入callC: \novell \client32 \startnet.bat语句,调用client32程序。此时需要人工插入语句lobin用户名,此语句将报税计算机连接至服务器。需要注意的是,要在novell服务器上加入此用户,并将此用户的映射目录加入到此用户的登陆脚本中。这样才能将此用户的文件输出到服务器指定位置。此时,报税计算机已连至服务器,设置好输出的路径即可进行一窗式处理。

Startnet.bat文件内容如下:(以NE2000网卡为例)

Novell\clien32\nios.exe\w

Novell\clien32\Isl.com

Novell\clien32\nl60di.com

Novell\clien32\nesl.com

Novell\clien32\ne2000.com

LoadC:\Novell\client32\lslc32.nlm

LoadC:\Novell\client32\pc32mlid.lan

LoadC:\Novell\client32\ipx.nlm

LoadC:\Novell\client32\client32.nlm

(四)windows环境下将报税计算机连至服务器

首先保证安装的操作系统已正确安装网卡驱动,并已将nwlink ipx\spx协议安装。然后将w9531cs.exe文件拷贝到本机,此文件为novell客户端安装文件 ,可从novell网站获得。在Windows下执行W9531cs.exe,会弹出DOS窗口,为解压缩窗口,按照提示按Y,半安装文件解压至指定目录 。进入安装目录,执行setup.exe,按照默认设置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可能会要求设置首选服务器等参数,请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安装结束后,重启计算机,在弹出的client32使出界面,还可以选择目录树等参数,如果没有在安装过程填写参数,现在还可以选择。

填写好用户名和密码后将报计算机连接至服务器。需要注意的是,要在novell服务器上加入此用户,并将此用户的映射目录加入到此用户的登陆脚本中。这样才能将此用户的文件输出到服务器指定位置。此时,报税计算机已连至服务器,设置好输出的路径即可进行一窗式处理。

七、案例二

(一)基本情况

某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的报税系统及认证系统均使用单机版。征管软件使用ORACLE版CTAIS。绝大数一般纳税人采用了IC卡申报。

该所网络是一个VLAN。但是涉及到金税工程的前如计算机都是单机的没有联入LAN中。因此不论是认证还是报税的计算机都是独立的,数据共享成为难题。而CTAIS蝇报窗口的计算机都是连接到网络中的。所以金税工程的计算机和CTAIS基本是没有任何联系的。

(二)技术解决方案

1、确保金税工程数据的安全性和单机版认证和报税系统的可靠性。

金税工程数据安全关系到全市、全国数据比对的准确性的大问题,因此不能有一点的差错。认证和报税系统的系统安全也关系到金税数据是否能够及时、准确的传输。所以该局信息中心采取了严格的措施,以确保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1)严格查杀病毒,在每台计算机中必须安装实时杀病毒软件,及时自动升级病毒码;2)每个工作日必须备份一次认证和抄报数据,并将其保存到指定的服务器,每台金税计算机在服务上建立自己的目录与计算机名相同(如:第一税务所01);3关闭与金税工程有关计算机的软驱和光驱。

2、在一个窗口实现一套键盘、鼠标和显示器管理两台PC多台PC机共用一套键盘、鼠标和显示器的问题。切换速度快,它只是一个物理开关,不需要外加电源。

3、实现纳税人到任意窗口的抄报税

原来纳税人的抄报税是分窗口的,固定纳税人到某个窗口去抄报税。现在要把第一个窗口的都变成既可以抄报也可以申报,就要在每一台抄报税计算机中导入所有一所的防伪税控企业基本信息。

(三)实施方案

该局的"一窗式"解决方案如下:

1、高速窗口设置。将税务所现行独立的纳税申报窗口、抄报税窗口和认证窗口合并为一个窗口,统一办理防伪税控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手续。

为了解决使用DOS版开票系统纳税人报送软盘的杀毒问题,确保系统的安全,暂时按照DOS版和Windows版分设窗口。

2、为了实现"一窗式"管理,对于计算机硬件采取以下措施:

(1)将CTSIS系统与认证系统调整到同一台计算机终端上。

(2)增加抄报税计算机终端和CTAIS应用计算机终端的内存,提高运行效率。

(3)采用转换器,将抄报税计算机和认证、CTAIS计算机两台主机共用一套键盘、鼠标、显示器。

(4)统一调整抄报税计算机的认证、CTAIS计算机的配量数量,增加认证系统所需的扫描设备,相应增加并安装抄报税和认证的金税卡。

(5)搭建共享数据用的文件服务器NOVELL NETWEAR4.11。

(四)工作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受理抄报税的申报资料

申报受理窗口受理企业报送的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税控IC卡、备份数据软盘(使用Windows版开票系统的企业不用拷贝软盘)、列印的专用发票清单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二步,处理抄报税

申报受理窗口通过报税系统核对企业报送的税控IC卡与备份数据软盘中数据的一致性(Windows版开票系统不需要核对),并与列印的专用发票清单和手工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逻辑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已报税"戳记并签名。

第三步,处理纳税申报。

申报受理窗口按照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不同形式分别进行处理:对于使用IC卡申报形式的,将IC卡读入CTAIS系统;对于使用手工申报形式的,将〈增值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录入CTAIS系统。

第四步,进行数据比对

进入CTAIS系统后,系统自动读取防伪税控单机版伪报认证系统传递过来的文本文件,弹出对话窗口,显示该纳阁人本月防伪税控抄报和认证数据。如果在指定的目录找不到对应文件,申报受理岗可以通过系统"查找文件"的提示手工指定文件 。

保存申报表数据前,系统将根据抄报数据、认证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如果比对不符,系统将显示这一比对结果的对话窗口。

申报受理人员须根据系统显示数据和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比对,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税额必须大于等于申报表列资料中所填列的"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必须与申报表附列资料中所填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相等,凡逻辑关系不符的,均为申报异常。

第五步,申报异常的处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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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需提前申报:

  受理破产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应办理申报并纳入破产债权。

  强化管理人履行涉税职责的义务:

  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开票等义务,并细化了办理流程与保障机制。

  2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系统整合了以往分散在破产法规中的涉税政策,统一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的衔接标准,强化了操作性与一致性。本文从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和结语及展望等四个维度,系统解读其制度创新与实务影响。

  一、24号公告发布前破产案件中涉税争议事项

  目前在破产案件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既涵盖税款债权的申报范围、确认标准等核心问题,也涉及欠税滞纳金的计算基数与截止时点、清偿顺位等具体操作问题,部分事项因现行税收法规与破产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明确,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

  (一)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的债权性质

  主要争议点:

  破产案件受理前所欠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税款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之规定,滞纳金与税款都具有税收优先权,滞纳金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之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二)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予以确认

  主要争议点:

  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是否应予以确认为破产债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该条款并未约定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本金,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应予以确认。

  《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对于加收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部分不应予以确认。

  (三)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是否具有优先权

  主要争议点: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其由税务机关征收,具备税款属性,具有税收优先权,应列入优先债权,优先清偿。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归类为税务机关代替其他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应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就前欠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争议点:

  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就前欠税款是否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有失公平?

  《税收征收管理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之规定,税务机关就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应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丧失该项权力。

  《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再强制执行追缴税款,否则可能形成“个别清偿”,有失公平。

  (五)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优先级

  主要争议点:

  当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税款债权是否应先于担保债权清偿?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之规定,税款债权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的,税款债权应优先于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破产法司法解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之规定,担保债权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其他无担保债权清偿,即:无论税款债权是否发生在担保债权之前,担保债权均应优先于税款债权清偿。

  二、24号公告建立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衔接机制

  24号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专项政策,其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地构建了税收征管与破产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该机制有效整合了以往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涉税规则,统一了衔接标准并细化了操作指引,从而有效化解了因部门规范不一、执法尺度不同所导致的实践冲突。

  (一)系统整合既有政策

  24号公告对破产涉税领域的主要法律及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其规范基础主要包括: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等。

  3.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等相关规定。

  (二)明确施行与衔接安排

  为确保新规定平稳落地并保持政策连续性,24号公告明确了以下施行与衔接规则:

  1.施行时间:

  自2025年11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2.衔接适用:

  对于公告生效前已受理但尚未终结的破产案件,统一按照24号公告的新规定执行。

  3.文件清理:

  同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及《税总发[2019]64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等相关内容,以避免新旧政策冲突,确保执法依据的统一性与清晰性。

  三、24号公告的核心要点及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范围及债权性质

  1、债权申报范围

  企业破产时,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公告”)第四条(该条款已被24号公告废止)规定的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基础上,2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将以下项目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

  (1)税费及滞纳金、罚款:

  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除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

  (3)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

  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

  此前,虽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税务机关作为社保费和部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通常已代为申报。本次24号公告将上述事项正式纳入法定申报范围,实现制度统一与明确,确保了申报范围的完整性与权威性。

2、债权申报类别与清偿顺位

  24号公告明确“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的分类标准,进一步明晰债权类别,终结以往“滞纳金与税款同顺位清偿”等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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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受理破产前未到期纳税义务的申报规则与债权确认节点

  24号公告系统规范了破产受理前纳税义务的处理,核心在于确立税款债权确认的法定截止日,并对未到期义务作加速到期处理,以确保破产债权核查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1、税款债权确认的截止日

  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计算和确认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截止日。截止日之后新发生的税费,不纳入本次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2、未到期纳税义务加速到期

  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其申报期限已到期。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的申报,税务机关据此申报债权,并纳入后续的破产清偿程序统一处理。

  Case

  【典型场景示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即使破产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途,也应将破产受理前的实际经营期间视同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依法完成汇算清缴。

  举例:

  若法院于2026年3月1日受理A企业破产,则A企业202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原申报截止日为2026年5月31日)视为已到期,须立即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

  若在破产受理前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申报的,应依法进行清算申报。

  此前,对此类情形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就是否需要提前申报常存争议,影响了破产债权核查与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整性。24号公告填补了制度空白,其意义在于:一是强化税收债权及时确认,确保所有破产受理前已产生的税费得以全面揭示和确认。二是防止税费规避,堵住了利用破产程序启动时点来规避潜在大额税费的漏洞。

  保障公平受偿:

  有助于全面、准确地厘清债务人资产负债状况,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

  (三)明确管理人涉税义务与履职保障机制

  24号公告将破产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从一项可行使的权利,正式确立为一项“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管理人自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即应代表企业依法履行包括申报纳税、扣缴税款、开具发票等在内的全部涉税义务。

  为保障管理人有效履职,24号公告同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范与支持措施:

  1、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

  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2、统一办税证明材料

  管理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需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此举统一了各地税务机关此前口径不统一的要求,解决了因“证明材料不足”导致的办税难题。

  3、认可管理人印章效力

  明确允许管理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企业公章。同时,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作为办税人员操作。这有效解决了因债务人公章遗失、人员离职或不配合而产生的实操障碍。

  4、支持电子化办税

  经实名信息采集与验证后,管理人的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处理债务人的涉税费事项,提升办理效率。

  5、明确非正常状态解除程序

  若债务人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管理人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出具相应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解除企业的非正常状态,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这一系列规定,在压实管理人涉税主体责任的同时,配套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和便利化措施,强化了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合规性,显著提升了涉税事项办理的规范性与操作效率。

  (四)首次在税收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破产程序中两类新发生税费的法律属性

  24号公告明确对于新发生税款区分不同情形,“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优先级高),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并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解决“先缴税还是先偿债”的争议。对于破产程序中新发生的税费,应根据其产生原因分别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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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部分地区法院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已有类似操作,但此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未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企业破产法》本身虽对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有明确规定,却未就具体税费类型作出对应操作指引。24号公告从税收征管角度与司法实践衔接,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税法与破产法的有效协同。

  (五)明确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规则,助力企业重整再生

  24号公告针对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明确了宽松的信用修复与便捷的税务注销规则,旨在实质性地消除市场主体退出或重整过程中的制度性障碍。

  1、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24号公告明确规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债权未获清偿或未以现金方式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该类债权属普通债权,依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可能被豁免或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处理),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也不影响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项。

  此前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虽普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但常以“缴清”相关款项为隐含前提条件,这与破产法律框架下普通债权的处理规则(非必须现金清偿)存在冲突,导致重整企业背负历史污点、难以轻装恢复经营。本次公告统一了全国执行口径,消除了关键分歧,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制度支持。

  2、破产清算税务注销

  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24号公告明确了便捷的退出通道:企业仅需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规定核销“死欠”(即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税)。

  此规定为彻底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便捷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了清晰、高效的制度依据,有效清理了企业的历史包袱和“堵点”。

  四、结语及展望

  24号公告的发布,是在深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推动税收征管体系与破产司法程序深度融合、构建协同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步。该公告系统整合了长期以来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破产涉税规则,从债权申报、管理人职责、未到期纳税义务处理到新发生税费性质的划分、信用修复与税务注销等多个核心环节,建立起一套权责清晰、覆盖破产全流程的税收管理机制。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以往因规则不统一、口径各异所导致的诸多实践争议,更显著提升了破产涉税事项处理的规范性、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随着各地执法标准逐步统一,破产程序中的财税管理将步入更加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公告既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便利,也为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法院依法裁判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基准,有助于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之间实现更优平衡,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与脱困渠道。

  同时,24号公告作为一项框架性规范政策,在部分具体执行层面仍留有一定解释与细化空间。例如:滞纳金超过税款本金部分的债权确认与清偿规则、破产期间新生税款所产生滞纳金的性质界定、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发生竞合时的清偿顺位等实务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尚未在公告中进行最终明确。这些“留白”既反映了制度的审慎,也提示了未来政策持续完善的方向。

  展望未来,期待有关部门依据24号公告施行后的实践反馈,通过发布操作指引、问答或案例等方式,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推动形成更统一、透明、可操作的执行标准,从而在更高水平上统筹破产程序的公平、效率和可预期性,助力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健全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的几大易错点及操作指引

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是建筑行业高频税务事项,操作细节复杂,极易出错。以下是4个常见易错点的详细解析与正确操作指引,帮助您精准规避风险。

  易错点一:预缴义务判断错误——什么情况下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1:所有去外地(跨市、县)的施工项目都需要预缴。

  错误理解2: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无需在项目地预缴。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是否需要预缴,关键看项目地点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地级行政区。

  需要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跨省),或虽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省内跨市/县)。通常需在项目地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2. 必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管证”)。这是预缴的前提,需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并在有效期内经营。切记:“报告”≠“报验”,线上办理后一般自动报验,但需确认项目地税务系统是否成功同步。

  易错点二:预缴基数计算错误——到底按什么金额预缴?

  错误做法1:直接按收到的全部工程款(含分包款)计算预缴。

  错误做法2:从总包款中扣除分包款时,使用了不合规凭证或错误时点。

  错误做法3:忘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导致多预缴税款。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预缴计算公式是核心,必须准确掌握: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1 + 税率或征收率) × 预征率

  预征率:一般计税项目为2%;简易计税项目为3%。

  扣除前提:必须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仅凭合同或付款凭证不得扣除。

  扣除时点:在预缴当期,仅能扣除已实际支付且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未支付的部分,即使有发票,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价外费用:包括奖励、违约金、补贴等,需一并计入预缴基数。

  易错点三:计税方法选择与预缴匹配错误

  误做法: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却错误地按一般计税方法(2%)预缴,或反之。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判断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这是前提):

  一般计税(税率9%):通常情况。

  简易计税(征收率3%):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甲供工程、清包工、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等。选择简易计税需按规定备案。

  2. 预缴时必须与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严格对应:

  一般计税项目:预征率为2%。

  简易计税项目:预征率为3%。

  3. 重要提醒:一个建筑企业可以同时有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预缴时务必按单个项目判断其计税方法,切勿混淆。

  易错点四:预缴时间与抵减申报错误

  错误做法1:收到工程款后未及时预缴,超过规定时限。

  错误做法2: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忘记或错误抵减已预缴的税款。

  错误做法3:预缴时未同时预缴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及企业所得税。

  核心解析与正确操作

  1. 预缴时间:按次或按期。通常应在收到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切勿拖延,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2. 抵减申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将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进行抵减,允许抵减当期或以后期的应纳税额。预缴税款不是“费用”,是已缴税金。

  3. 关联税费预缴:

  附加税费:随增值税预缴一同在项目地缴纳(按项目地税率)。

  企业所得税:跨省项目,需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部)。省内跨市预缴规定需查询本省政策。这是另一个独立税种的预缴,切勿遗漏。

  避坑自查清单

  在办理异地施工预缴时,请按此清单逐项核对:

  1. 第一步:判断义务

  项目地与机构地是否在同一地级市?否→需预缴。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是否已开具并报验?

  2. 第二步:确定计税方法

  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9%)还是简易计税(3%)?

  简易计税项目是否已完成备案?

  3. 第三步:准确计算

  预缴基数是否已减去已支付并取得合规发票的分包款?

  适用预征率是否正确?(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4. 第四步:完整办理

  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预缴?

  是否同时预缴了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如需)?

  预缴完税凭证是否妥善保管?

  5. 第五步:正确抵减

  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已准确填报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最后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在操作细节(如系统界面、资料要求)上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建议在首次办理前与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规范操作,既能履行法定义务,也能有效管理企业现金流,避免资金占用和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