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付汇之服务费or特许权使用费涉税分析
发文时间:2024-09-19
作者:史宣珍
来源:税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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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前言

  当前,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进程的加速,跨境交易愈发频繁,对外支付的费用类型也日益丰富多样,前面小必也曾以花果山控股集团遇到的非贸付汇案例进行了不同税务处理的讲解,详见“一文看懂非贸易类型付汇的不同税务处理”。

  本次我们就以案例的方式单独讲容易混淆的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判定,以及相关涉税处理。

  案例1:人力资源培训服务

  甲方(境内企业):为了提升员工在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及团队协作方面的能力,决定引入专业的人力资源培训服务。

  乙方(法国企业):一家专业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公司。

  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制了一套包含项目管理最佳实践、创新思维工作坊、高效团队协作技巧等内容的培训方案,并采用线上直播与线下研讨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知识产权归属

  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在提供培训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专有技术和知识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仅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无权复制、传播这些技术和知识。

  服务收费

  合同收费金额为5万欧元,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费为扣除中国境内应缴纳增值税后的余额。

  对于该项合同,首先判定乙方是提供的一项主动所得(培训服务),还是一项被动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再根据所得的类型来确定涉税流程。

  根据该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条件可以判定,服务提供方未转让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仅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其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是提供的一项设计服务。

服务费对外支付的分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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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骤一:确定服务类型

  该合同为培训服务。

  步骤二:判断增值税是否需要扣缴

  增值税只有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才不缴纳,本案例中乙方需要到境内进行线下研讨和培训,且消费地也在境内,需要缴纳增值税。

  1.判断适用汇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假设本案例下甲方选择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支付当月1日的汇率为:1欧元≈7.8659人民币

  2.计算应纳税额

  本案例中5万欧元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则应纳税额=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5万欧元*7.8659*6%=2.36万元(人民币)

  步骤三: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我们按以下流程图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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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例中乙方有发生人员派遣到境内,且中法有签订税收协定,根据税收协定,劳务型常设机构,需要判断境外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我国境内提供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为限。

  假设乙方在该项目中派遣人员到境内仅待了30天,则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2:软件开发与维护服务合同

  甲方(境内企业):需要定制软件开发及后续维护服务的企业。

  乙方(香港企业):一家拥有先进软件开发技术和专业团队的科技公司。

  服务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利用其掌握的编程语言(如Java、Python)、框架(如Spring Boot、Django)、数据库技术(如MySQL、MongoDB)以及云计算技术(如AWS、Azure)等专门知识和技术,为甲方开发一套定制化的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并提供为期一年的系统维护服务。

  知识产权归属

  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开发完成的软件代码、设计文档、技术资料等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明确转让给甲方。

  服务限制

  乙方仅提供软件的开发和维护服务,不向甲方转让或许可其使用的任何技术、软件工具或框架的源代码、使用权或所有权。甲方仅获得软件的使用权,并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软件。

  技术支持与培训

  乙方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以帮助甲方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软件,但这并不构成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对于该项合同,首先也是要判定乙方是提供的一项主动所得(技术服务),还是一项被动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再根据所得的类型来确定涉税流程。

  从服务内容来看,香港企业提供的是一项软件开发服务,那是否就跟案例1一样提供的是一项主动所得——技术服务费呢?

  根据国税函[2009]507号:

  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由于该项服务的成果软件系统为专有技术和秘密程序,包含在税收协定特许使用权的范围内,且乙方保有成果的所有权,甲方仅有使用权,所以该项所得为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对外支付的分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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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案例1的差异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扣缴差异,判断为特许权使用费后,境内企业就需要进行源泉扣缴,一般适用税率为10%,因内地与香港有税收安排,特许权使用费可享受7%的协定税率,则应按照不含税价的7%进行预提所得税扣缴。

  特别提醒

  对于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相对一般特许权使用费又有个特殊规定,就是当提供方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则应适用营业利润(主动所得)的条款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参照案例1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判断原则,如果提供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则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对前述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扣缴的预提所得税按照营业利润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小必提醒

  有时候一项业务到底是服务费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在判定上会存在很大争议,例如提供一项定制化设计服务、市场拓展服务(含客户名录)等,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判断,提前确定纳税义务,确定税款承担方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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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