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发文时间:2024-10-30
作者:颜静雯
来源: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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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家庭教育支出的相关文献主要关注家庭资源和教育支持政策这两类因素。在家庭资源方面,家庭收入和家庭财富对教育支出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Qian等,2011;耿峰等,2019;Jenkins等,2019),且现有文献大多认为家庭资源主要影响子女的校外教育支出(Chi等,2016;刘利利等,2020;Yan等,2021)。在教育支持政策方面,杨汝岱等(2009)研究发现,政府对家庭高等教育支出的补贴可能挤出家庭的教育消费。方超等(2022)认为,公共教育财政投入实际上对家庭教育支出具有挤入作用。Shi等(2012)的研究结果显示,家庭教育支出具有“粘蝇纸效应”。如果家庭教育支出具有一定的粘性,容易增加却不容易减少,那么教育支持政策的激励效果也会更明显且更持续。

  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起,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与家庭的特定支出项目密切相关,其对个体和家庭的影响不同于以往的免征额或税率改革措施,因此,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效果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广义上,专项附加扣除是一种税收优惠,其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通过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提高家庭教育支出。Bastian等(2018)发现,扩大美国低收入家庭的税收抵免显著改善了子女的教育和就业情况,这些子女们完成高中和大学学业的概率、就业概率和收入水平都有所提升。第二,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可能会特定地增加家庭的教育支出。比如,Gao等(2009)在研究税收抵免政策对家庭支出影响时发现,扩大儿童税收抵免有助于提高家庭在子女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的消费支出。因此,除了提高家庭收入,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还可能对特定的家庭支出项目产生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教育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家庭教育支出有一定影响。然而,现有文献没有专门针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影响家庭教育支出的研究。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效果的研究中,对于收入分配影响的相关研究较多(陈建东等,2021)。本文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y,CFPS)2014—2020年四期面板数据,结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条件,实证检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是否具有积极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以下两点:第一,结合微观调查数据实证检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第二,根据扣除政策的具体规定建立实证模型,并以放开人口生育政策构造工具变量进一步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识别政策效应。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2014—2020年CFPS的微观调查数据,该数据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提供。为了分析家庭中受教育子女的平均教育支出变化情况,本文以一对父母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为样本单位。相较于使用被调查家庭总体的教育支出数据,将子女信息中的教育支出项目加总得到的教育支出数据更加准确。处理数据后,2014—2020年的四期调查共有18 294个样本。为了深入研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本文基于符合条件的受教育子女数量与扣除金额成正比的规定,将受教育子女数量作为政策变量。受教育子女数量越多,家庭在此项扣除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就越多。据此,本文以2020年调查数据中家庭受教育子女数量作为样本家庭的政策变量,并剔除了在2020年数据中未出现的样本家庭,使得总样本数量减少至12 175个。由于存在变量缺失值,最终用于回归分析的样本数量为6 265个。

  (二)模型构建

  本文主要采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模型建立如下。

1.png

  其中,educationj,k,t为被解释变量,代表k省(自治区、直辖市)家庭j在t年的教育支出(货币相关变量转换为对数形式)。关键变量chinumj,k代表2020年家庭受教育子女数量,改革后的样本数据postt赋值为1,否则为0。此二者交叉项的回归系数用于识别改革后不同受教育子女数量的家庭教育支出差异。Xj,k,t为回归中控制的其他变量,包括家户规模、家户人均收入对数、父亲和母亲年龄及其受教育年限、是否城镇地区,以及所在城市上年实际人均GDP对数。μj表示家庭固定效应,νk表示省份固定效应,τt表示访问年份固定效应,εj,k,t为随机扰动项。所有回归都采用稳健标准差。

  (三)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略)。相关变量均根据各年份地级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调整为实际值(以2013年为基准)。本文研究的家庭教育支出包括平均教育支出、课外辅导支出、校内教育支出和其他教育支出。样本家庭年平均教育支出均值为4 955元,24.5%的家庭有子女参加课外辅导,且年平均课外辅导支出均值为1 088元。关键解释变量是受教育子女数量和该数量与政策实施后的交叉项,受教育子女数量均值为1.487,而政策实施后的样本比例为33.3%。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略)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微观家庭调查数据,结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条件,构造面板固定效应模型探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家庭中受教育子女数量越多,政策实施后平均每个子女参加课外辅导的概率增加越多,且平均每个子女的课外辅导支出提高越多,该结果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和工具变量检验下仍然保持稳健。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积极影响对于有高中受教育阶段子女的家庭更明显,对财务负责人为女性的家庭也更明显。

  根据实证结果,尽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费用扣除额度有限,但确实能够有效促进家庭教育支出的增加,这对于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提高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精准性。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 000元提高到2 000元,这对家庭子女教育支出将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但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取决于其边际税率大小,适用同样的扣除标准,高收入群体将受益更多。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所有子女设立同等的定额扣除标准,无法根据不同受教育阶段进行精准调节。未来应对扣除额度和政策覆盖面进行更加精准的设计。比如,可设置随收入递减的扣除标准,更有利于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教育支出负担。又如,可结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积极影响对于有高中受教育阶段子女的家庭更明显这一结论,根据子女所处的不同教育阶段设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第二,细化扣除项目以改善家庭教育支出结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有显著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课外辅导支出的提高,涵盖课程培训支出以及才艺技能辅导支出等各种课外辅导项目。由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确实能够有效促进家庭教育支出的增加,未来其可作为引导家庭改善教育支出理念和行为的重要工具。我国可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项目进行细化,比如,区分课程辅导和才艺培养等不同类别设立不同的扣除标准,引导家庭投入教育支出至素质教育方面。细化设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利于助推家庭改善教育支出理念和行为,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优化扣除方式以使得更多低收入者受益。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显著促进家庭教育支出增加,但专项附加扣除的顺序排在免征额之后,低收入者难以完全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免征额由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门槛较高。为了使得低收入群体同样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受益,并促进其子女人力资本积累,建议进一步优化扣除方式,可适当结合可返还税收抵免等形式(寇恩惠等,2020;张志勇等,2023),让低收入者在最大程度上享受到税收扣除。这有利于扩大个人所得税改革发挥的缓解家庭支出负担和促进家庭消费支出的作用。

  第四,加强税收宣传以扩大政策实施的积极效果。税务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服务,开展好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线上线下多措并举,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增进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提高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的积极性,让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扩大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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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