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起用工平台被认定虚开发票!未实际组织管理工人成争议焦点
发文时间: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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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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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不少企业开始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如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的独特机制重塑原有的用工关系,形成“劳动者——平台——用工单位”的新型用工模式,但这种用工模式重塑或招致税务机关对业务真实性及发票合法性的怀疑。本文将结合两起平台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案件,分析案涉业务在具备真实劳务且没有资金回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平台并未自行组织人员”为由认定案涉发票为虚开是否合理合法,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对策。

  01、平台接受用工单位推荐的劳务人员、司机被认定虚开

  (一)案例一:企业自带骑手,灵活用工平台被认定虚开发票

  近日,昌州税务局向A企业送达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从某灵活用工平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A公司被认定偷税,并处以增值税款及加计扣除部分50%的罚款。经查,A公司从某灵活用工平台获取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0万元,发票品名包括物流辅助服务派送费、现代服务市场推广和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等项目,A公司共支付了90万元给该灵活用工平台,由后者将83万余元资金转至A公司指定的14名自然人名下。

  上述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根据A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工资明细表和系统后台在职人员信息截图,证实这些骑手实际上是受雇于A公司,某灵活用工平台未自行组织人员向A公司提供劳务,案涉发票系虚开。

  (二)案例二:企业自带司机,网络货运平台被认定虚开发票

  B企业从某网络货运平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稽查局定性为虚开,所涉税额较大,且该网络货运平台已被司法处理,稽查局拟将B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B公司为当地经营运输业务的货运企业,由于维护车队成本较高,没有自有运输车辆,而是通过雇佣个体司机承担实际运输工作。由于个体司机开票意愿不高,为解决进项问题,B公司联系该外省网络货运平台,让个体司机在网络货运平台上注册后接单,并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进行结算。由于该网络货运平台并无实时结算功能,因此运费通常由B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网络货运平台后,平台扣除一定服务费,再根据B公司提供的司机名单、银行账户支付运费。

  B公司的运输业务均真实发生,并且运费均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转给真实承担了运输业务的个体司机,没有资金回流。但稽查局认为,个体司机均由B公司自行联系,案涉业务并非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撮合形成,与网络货运平台的业务实质不符,并且平台将运费支付给B公司提供的个人及其账户,有资金回流嫌疑。因此,税务局认定B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三)小结:税务、司法机关界定平台义务日益严苛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劳务人员、司机真实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且资金未出现回流,但税务机关仍认定该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其核心原因在于平台未能独立组织、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以往的平台企业虚开案件中,往往是“无货虚开”和伴随资金回流情形的“有货虚开”,但这两起案件的认定表明税务、司法机关对平台企业的监管标准日益严苛,将平台的业务模式也纳入考量范围之中。在多方高压之下,平台企业及其受票方将面临更高的税务风险。

  02、争议焦点:“企业自带人员”模式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民事合法性

  实践中,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否认“企业自带人员”模式安排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认为平台企业介入已成立的用工关系以开具发票为目的,缺乏商业合理性,形成的“三方”业务关系没有法律基础。但本文认为上述观点与商业实践不符,违背民法、税法的基本原理,不能成为认定“企业自带员工”模式下所开具发票系虚开的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自带人员”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或司机来源的不同,平台企业的用工模式可以分为“平台组织人员”模式与“企业自带人员”模式。“平台组织人员”模式中,平台企业的核心功能在于发布需求信息,并匹配或筛选供给,部分平台企业还承担合同签订、资金结算、税费代缴等辅助功能。“企业自带人员”模式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提供者自行建立联系并达成合作,平台企业不发挥匹配供需的功能。部分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认为,平台企业的核心功能和优势在于匹配供需,而“企业自带人员”模式下供需已然匹配,平台企业介入用工关系并没有必要性,除违规降低成本之外没有其他合理解释,因此缺乏商业合理性。

  然而,上述观点忽视了平台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需求匹配以外的新的商业价值。平台经济发展至今,除了企业倾向于和长期合作的自然人继续开展业务的主观意愿外,平台企业在责任承担、业务留痕、税务合规等方面具有直接用工模式难以替代的优势。

  首先,平台企业的加入降低了用工风险。在直接用工模式下,由于自然人容易失联且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因此用工单位在追究劳务提供者的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赔偿责任时,往往难以挽回全部损失。而平台企业作为稳定经营的实体,偿付能力较高,在平台企业加入用工关系后,用工单位可以就劳务提供者对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害向平台企业求偿,偿付率大幅提升。

  其次,平台企业可以解决业务留痕痛点。部分企业缺乏合规意识,不注重业务留痕,导致在受到稽查时难以证明真实发生支出,面临虚开风险。而合规的平台企业为佐证发票开具的业务实质,一般可借助数字化工具为用工业务留痕,例如记录灵活用工人员、司机的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实时定位司机位置,备份磅单和GPS轨迹等数据,以此证明三流合一。

  最后,平台企业的加入有助于税务合规。平台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用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企业获得进项和抵扣成本的税务需求,减少白条入账情况发生,同时还辅助自由职业者完成个税申报,确保税务合规,防止个税风险外溢。

  (二)“企业自带人员”模式具有民事合法性

  部分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认为,平台企业加入已成立的用工关系缺乏法律上的合法地位,因此否认该用工安排。但税法作为二次调整法,其依附于基础民商事法律关系之上,换句话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民商事基础法律关系合法,则不宜从税法层面对该行为做出违法性评价,或者穿透基础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对经济基础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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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图所示,用工单位和平台企业、平台企业和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分包协议,本质上是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也即平台企业加入用工关系有民法上的合法性基础,且人员究竟是企业组织还是平台组织并不影响三方法律关系本质。并且如前所述,平台企业的加入有商业合理性,也不满足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前提条件,不应否认平台企业加入用工关系的法律安排。

  03、法律辨析:“企业自带人员”型交易不满足虚开发票的构成

  (一)平台基于合理、合法的业务关系,提供的服务真实

  在引入的案例中,涉案企业均真实雇佣骑手、司机提供劳务,业务均可通过相关接单记录、磅单、行车记录等证据证明。尽管用工模式有所变化,但“企业自带人员”型交易并未改变应税行为的本质,也即只要业务参与三方能够在民事层面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则雇佣骑手、司机无论是挂靠平台开展业务,亦或是采取业务分包、转包的方式开展业务,均应当将劳务视同为平台提供。则平台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了真实的应税服务,平台企业据此开票并无不妥。

  (二) 没有资金回流,资金支付真实

  部分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认为凡是向下游受票企业提供的个人私户进行资金转账均构成回流,因此,即使资金最终流向真实服务提供者,但该人员与受票企业有事先关联,收款账户也为受票方提供,也认为有资金回流。

  本文认为该理解错误,也与实践有所脱节。一般而言,虚开类的资金流为“受票方——开票方——受票方”。尽管出于规避税务稽查的目的,可能会中插多个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账户用于走账,导致回流链条复杂难辨,但是这些账户通常都有一个特征,即由受票企业或开票企业实际控制,资金最终会流向受票方公账或实际控制人私账。但如引入案例中的情形,虽然账户由受票企业提供,但受票单位是基于提供灵活就业人员或者司机身份信息、工资清单的目的提供的账户信息,这些账户也不由受票企业控制,资金则属于真实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报酬,与受票企业无关,因此不属于资金回流。

  (三)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不属于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将虚开分为“无货虚开”和与实际不符的“有货虚开”。而“企业自带人员”型交易中,存在真实服务,并且平台开出的票据如实反映了真实发生的业务,资金、发票、服务“三流一致”,不符合行政法上关于虚开的定义,相关票据不应认定为虚开。

  (四)未扰乱发票管理秩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企业自带人员”模式下开具的发票如实反映了真实发生的业务,无论是平台企业开票还是受票企业抵扣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市场自由交易的环节,不会造成国家经济秩序的扰乱,也未扰乱国家发票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受票企业为真实发生的交易真实支付了足额的含税价款,因此拥有了实质的抵扣权,并没有滥用抵扣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04、建议:加强业务合规管理,做好事前防范与事后应对

  (一)平台企业应当做好事前合规

  互联网平台企业容易牵涉虚开案件,因此更需加强税务合规建设。具体而言,为了防止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劳务、司机提供的运输服务与平台企业无关,应当在业务开展之前就三方法律关系订立合法的协议,尤其是应当让实际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个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以平台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其挂靠平台开展业务或者承接平台分派的业务。

  (二)积极做好稽查应对与刑事应对

  对于已经进入稽查环节或者刑事诉讼程序的平台企业,应当聘请专业人士从业务模式开展及其合理性的角度开展沟通或者辩护工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出现了否认“企业自带人员”业务模式合法性、合理性的倾向,对平台企业而言构成犯罪的风险和概率上升,更应当积极主动通过举证、提供类似案例等方式开展辩护工作,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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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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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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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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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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