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辽14民终2731号 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与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3-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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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  号 (2022)辽14民终27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06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4民终2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街136号。

负责人:李京原,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42号。

法定代表人:唐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娜,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14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14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及内业手续,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不应向其付款,法院不应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在一审所主张工程尾款3095元及质保金65995元事实存在,但是上诉人不支付上述费用的原因是因为被上诉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内业,导致上诉人在工程手续上不齐全。同时被上诉人也未向上诉人提交“内业”(指的是在项目建设中负责工程项目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及内部文秘管理工作。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及内业管理工作。)上述材料的不及时提交导致上诉人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出现极大的困难。因此,被上诉人才是违约方。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69,9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万玖千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1月6日起,以人民币3,90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自2018年1月5日起,以人民币65,99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为13,924.68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费用合计83,824.6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8日,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公路管理段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为兴城市公路管理段,承包单位(乙方)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工程名称为兴西线榆树林桥加固工程;工程范围为兴西线榆树桥加固工程,全长100.2米,详见兴西线榆树林桥加固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2、建设工期定于2015年7月28日开工,2015年9月15日前交工;3、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承包价格1319900元,承包方式为以总承包方式由乙方承担施工,乙方无权对本工程再次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4、价款结算与支付,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验工计价。每月20日为验工计价日,乙方在25日前将本月计价表报送甲方,甲方在21天内作出审批,并在42天内给予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情况表和甲方批准的次月工程进度计划;5、工程质量保留金按总包价的5%扣留,其方式为从每月计划款中按5%逐步扣出,待保修期满二年,甲方确认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后,一次性返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于2015年12月24日开具了金额为1319900元发票,2016年1月12日,兴城市公路管理段支付工程款1250000元,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月15日记账凭证显示,该公司收到1250000元工程款。又查明,兴城市公路管理段已注销,其权利和义务由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公路管理段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兴城市公路管理段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工程款。依照合同的约定,工程质保金为65995元。兴城市公路管理段已支付工程款1250000元。因此,兴城市公路管理段应当给支付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05元,工程质保金65995元。依照合同的约定,工程完工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前,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从2016年1月6日主张尚欠的工程款3905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5日起主张工程质保金65995元及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法律适用,双方发生纠纷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9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6599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59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元,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0元,退还948元。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合同义务,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当返还工程质保金65995元及逾期支付质保金的利息。

关于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上诉提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内业资料,导致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工程手续不齐全问题。因《工程承包合同》中对该问题没有明确约定,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可另行解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上诉人兴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亚伟

审判员  钟金芹

审判员  谭西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宁

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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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