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02-12
文号:国税发[200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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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已于2002年6月在全国全面试运行。试运行情况表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明联”)数据的时效性较强,对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且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需要。据此,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建立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在数据规范、信息传输、数据转换、单证打印等方面的运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会同海关继续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宣传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有关人员能熟练操作,正常运用。

  四、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国税部门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要求核查并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时间范围: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三)由于目前部分海关试运行H2000系统,打印的报关单号是18位,而传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电子数据是依照H883系统的报文格式打印的,报关单号为9位,因此,在全国海关统一实行H2000系统前,对此类报关单“证明联”,各地国税部门可比对后9位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比对全部18位+标志位(0)+项号(2位)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国税部门要及时维护清分规则,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及时、准确地清分给基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各地退税部门应通过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查看不可清分数据,了解数据清分情况。对存在不可清分数据的情况,要及时调整清分方案,并交由当地信息中心根据新的清分方案调整清分程序。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分别为:企业按日确认的数据,代码:001;一个月终了后企业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数据,代码:003;修改、更正数据,代码:002。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001”数据;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申报、审核时,可使用“003”数据。

  (六)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等电子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核对,对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七)“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经出口企业网上确认后,其数据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传输数据的核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给各地的数据,由各地国税部门管理。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参见附件1。为方便企业查询,现将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予以公布(附件2)。

  五、各级海关应充分认识到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录入、传输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正确性。保证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的相一致,是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顺利运行的基础。为此,各级海关应配合国税部门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该张报关单“证明联”的底帐数据随即通过海关总署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项目的严格一致。报关单“证明联”一经打印,不得人工修改,对确因录入、网络传输及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修改数据的,要收回原报关单“证明联”,重新打印并上传新电子数据,不得采取人工填写或修改后加盖印章的作法。

  (二)各级海关要加强业务管理,严格业务操作规范。尤其是在成品油、煤炭、粮食、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审单、接单部门在对进出口审单过程因报关单数据修改而进行的重审环节中,必须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的操作要求,进行计算机系统上的“复审计证”操作,不得省略,以确保报关单数据逻辑关系一致。

  (三)应出口企业申请,海关应按照出口退(免)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清洁仓单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运输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回复的书面回执联或转关电子回执后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四)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的畅通,各海关要加强热线值班服务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解答企业疑难问题并协助查询数据。为方便企业咨询,现公布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电话(附件3)及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附件4)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附件5)。

  六、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将《公告》稿(见附件6)下发你们,请及时对外公布。


  附件1:

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


  一、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办法

  利用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可以完成税务系统内部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工作,对于监控台显示数据核对有误,由当地信息部门负责解决。

  二、基层出口退税部门发现缺失和错误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处理办法

  1、确保企业已经在电子口岸上查询到该信息,并正确报送。

  2、检查该企业的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为新增或变更,如果是,考虑是否因清分规则没有更新而导致数据无法清分。

  3、确保已从当地信息中心的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服务器中及时、准确地取得所有报关单信息,并正确地导入退税审核系统。

  4、通知当地信息中心检查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5、登入税务系统内部网中的出口退税技术支持网站

(HTTP://130.9.1.116/CKTS/),进入“报关单查询”页面,输入9位报关单号即可查询。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已收到该信息,则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数据传输问题,由税务系统各级信息部门负责解决;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没有收到该信息,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数据传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核实解决。

  6、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单证不符的情况,也可通过上述查询办法,以核对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改变。

  附件2: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 

  附件3: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值班电话表

  附件4: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010)65195991

  (1)企业已经打印了出口退税证明联并已经上传总署信息中心,而在电子口岸查不到数据;

  (2)企业在电子口岸上查询的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信息中心帮助企业定位不一致的原因,并答复企业,属总署信息中心的,一并解决;其他方面的,负责通知有关方面。


  附件5: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010)65195656

  (1)用户使用操作方面的咨询:包括用户向国税局报送数据的具体操作和“数据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的操作;

  (2)客户端软件问题:包括网页上有错误、表头无信息和表体无信息等问题;

  (3)有关17999上网卡的业务咨询;

  (4)纸质报关单数据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数据不一致;

  (5)数据传到电子口岸后,发现有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

  (6)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使用相关的业务咨询。


  附件6:

公  告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根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在全国试运行情况,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必须依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子系统”)生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退税子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电子底帐,使海关、税务、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的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提供结关信息查询及网上交单等操作功能。企业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电子数据,经选择确认后在网上向退税部门提交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税子系统”的企业身份认证

  (一)企业必须经过身份认证方可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操作员输入的密码进行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退税网上操作。

  (二)企业应确定负责本企业办理退税的人员并向本地区国税局申请身份认证,参加相关培训。人员如有变化,应提前5天向本地区国税局办理更改手续,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网上交单操作流程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

  指出口企业通过本系统向国税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其他单据,如:专用税票、核销单等数据暂不通过本系统提交,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帐数据。

  2.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3.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可完成向国税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4.用户也可使用“批量提交”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国税局。

  (二)结关信息查询

  指海关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即结关后,通过本系统向出口企业发布结关信息,通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企业可通过网络查询该信息,并及时到海关申领、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结关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

  2.用户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可打印出该页结关信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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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票巨变!《规范开具发票操作指南》和《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指引》

近期,众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开具发票时,系统频繁提示“系统未检测到您与购买方存在有效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请报送后开具”或询问“是否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品目?”。这并非系统故障,而是国家税务总局系统11月底升级,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行信用评价体系而实施的重要举措。

  为何会出现这些开票阻断和提示?

  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落地和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税务技术升级: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七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准确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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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技术封堵漏洞:

       11月底税务系统升级后,系统建立了硬性的“前馈控制”机制:在开具特定品目发票前,系统会强制校验是否存在已报送的对应服务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法开票,从技术上杜绝了不规范行为。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所称的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包括:

  (一)纳税申报代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准备和签署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一般税务咨询。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办税事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三)专业税务顾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提供长期的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四)税务合规计划。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纳税计划、纳税方案。

  (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

  (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理建账记账、发票领用、减免退税申请等税务事项。

  (八)其他税务代理。

  注意:不具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能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务合规计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类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3、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的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入电子税务局页面,选择【企业业务】,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手机号、密码,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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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发票开具页面

  登录后,进入【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点击【蓝字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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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涉税专业服务发票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后,点击【立即开具】,可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选择票类”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选择后点击【确定】,跳转至提示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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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开票单位

  选择已采集的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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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开票信息

  填写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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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开具发票

  根据实际业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类别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输入开票信息中的【项目名称】等内容。填写完整开票信息后,点击【发票开具】,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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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操作指引

  01如何报送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报送协议要素信息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和委托方发起两种方式。

  (1)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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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新增”,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定”新增一条协议信息。点击“导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填写完整后再选择文件进行清单导入,可批量导入协议信息。勾选需提交的协议,点击“提交”完成协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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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服务项目包含“纳税申报代理”或“其他税务事项代理”,还需委托方确认才能完成协议采集。委托方登录新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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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最多可同时报送30条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2)若由委托方发起信息报送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实名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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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报送协议信息。

  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我的代理机构”-“新增”。再次点击“新增”,根据业务实际填写委托服务项目,如“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等,对应添加服务大类、服务中类、功能权限及服务人员,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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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的待办”-“其他”-“办理”,确认信息无误,点击“同意”,协议采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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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变更或终止协议要素信息

  规定要求

  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操作指引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

  选择“企业业务”,输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代理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或用户名)、代理人员个人新电子税局密码,拖动滑块,点击“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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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变更或终止协议。点击“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如为税务师事务所,请在该界面选择“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进入)。点击“协议要素信息”下方“管理”。点击“编辑”变更协议信息。勾选想终止企业信息,点击“终止”终止协议。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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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醒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热点问答

  Q:在批量采集协议要素模块提交导入的清册后,显示“部分信息导入失败”,是什么原因?

  A:提交清册后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在表格中填写信息时更改了表格的格式,如粘贴复制时带格式粘贴,改变单元格下拉选项里的内容等,因此填写该表格时务必注意不得改变原有表格的格式及选项内容。

  Q:报送协议后在办税进度查询里显示导入失败并提示“与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有效的服务协议”,是什么原因?

  A:出现该提示是因为导入的新协议服务时间与以往导入的旧协议服务时间存在重叠,即新导入的协议服务时间起应在旧协议服务时间止之后,如旧协议服务时间为“2022-01-01至2023-01-01”,新协议服务时间起应为“2023-01-02”或之后。

  Q:之前报送了协议要素信息,但是有一些客户我已经不做了,协议要素怎么取消?

  A:协议要素信息在协议的服务期限到期后会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在未到期前停止服务,可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变更及终止】中选择相应协议要素信息进行终止操作。

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