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内二级分支机构注销,如何缴纳税款?
发文时间:2025-01-21
作者:张艳萍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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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结合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情况,优化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的表样和填报说明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规则,企业先对全年应纳税款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年应补退税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当年度内发生二级分支机构注销情形,补税情况较之前是否会发生变化,或导致多缴纳税款呢?

  【案例】甲公司是2023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甲公司分别在山东省、天津市、河北省设立了分支机构A、B、C。2024年,甲企业全年预缴了250万元,其中,总机构预缴了125万元,A、B和C按照50%、30%、20%的分摊比例,分别预缴了62.5万元、37.5万元、25万元。甲公司2024年度汇缴应纳税额300万元,其中2024年10月B分支机构注销,A的分配比例是70%,C的分配比例是30%。

  1.原计算方法

  第一步,整体计算企业本年应补(退)税额。

  甲企业应补(退)税额:300-250=50万元

  第二步,根据分摊比例分别计算总分机构应补退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50×50%=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50×50%×70%=17.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50×50%×30%=7.5万元

  2.新计算方法

  第一步,根据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全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甲企业:300万元

  总机构:300×50%=150万元

  分支机构A:300×50%×70%=105万元

  分支机构B:300×50%×0%=0万元

  分支机构C:300×50%×30%=45万元

  第二步,计算总分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补(退)税额:150-125=25万元

  分支机构A应补(退)税额:105-62.5=42.5万元

  分支机构B应补(退)税额:0-37.5=-37.5万元

  分支机构C应补(退)税额:45-25=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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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由于分支机构B在预缴环节已经注销,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后,分支机构A在汇算清缴时应补税42.5万元,分支机构C应补税20万元,导致分支机构合计补税的税款大于实际应补税款25万元。只有将分支机构预缴期间的税款返还给公司,公司预缴税款才等于实际应预缴税款。但是分支机构B已经注销,如何将税款退还,实操如何进行,建议国税总局提供后续具体指引。

  建议可在分支机构B注销环节,主管税务局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就返还至分支机构的税款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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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