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土地使用税还须缴纳吗?
发文时间:202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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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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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土地使用税虽然为小税种,但其税务合规问题不容忽视。实践中,企业在受让土地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际使用,引发税企争议的案件不在少数。近期,某房开企业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涉及税款数额巨大。本文拟从该案出发,对税企争议点作出简要分析,供类案企业参考。

一、实案分享: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房开企业未缴纳土地使用税被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及滞纳金近千万

2014年5月,甲市政府引进新城区建设项目,项目规划包括三个地块01#、02#、03#。2014年7月,A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与甲市国土资源局就该项目中03#地块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人于2014年9月15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土地受让人。受让人A房开企业全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9800万,拟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规划方案开展项目建设。2014年9月,A房开企业取得了0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后,03#土地所在地的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供水、道路等未通,导致A房开企业无法开展项目建设,该土地一直闲置。2019年7月,甲市自然资源局向A房开企业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导致闲置。近期,03#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向A房开企业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企业补缴2015年至2024年的土地使用税,预计税款及滞纳金近千万元。

A房开企业认为,其没有实际使用土地,不是纳税义务人,不产生纳税义务。即便其有纳税义务,也是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现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无须缴纳土地使用税。即便企业需要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存在过错,应适用三年税款追征期,企业仅需补缴2022年至2024年的土地使用税和相应的滞纳金。

针对税企双方的观点,笔者总结并分析以下三大问题。

1、A房开企业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2、A房开企业现在能否以“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为由,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3、本案的税款追征期如何确定?

二、A房开企业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该问题的分析,需要拆解为两个小问题。其一,A房开企业是否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其二,如果A房开企业是纳税义务人,其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一)A房开企业是否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据此,单位或个人是否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实际使用;

2、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晰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本案中,案涉土地使用权并不存在权属争议,A房开企业系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因此,其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A房开企业认为其没有实际使用土地就不是纳税人的观点存在前提与结论倒置的错误。

(二)A房开企业的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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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A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了0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土地的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前。据此,A房开企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

综上,A房开企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A房开企业现在能否以“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为由,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该问题的分析,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实体层面:“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范围?

为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由国家税务总局层层下放。随着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权限下放地方,各地对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部分地方没有将“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纳入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范畴,如内蒙古、陕西等省份。部分地方规定“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详见下列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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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规定中,部分地方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才可申请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如贵州省,还需要满足“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甲市所属省份对“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作出了规定,A房开企业还需要进一步判定导致03#土地所在地的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供水、道路等未通的具体原因为何,是否属于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国家建设需要等。如果甲市所属省份没有规定“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可以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尝试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参照其他省份的规定或从其他款项规定作为突破口争取减免——如四川省规定对属于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也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二)程序层面:能否追溯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核准类减免,指的是按照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并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二是备案类减免,指的是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减免税项目。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减免税项目,按照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的流程处理。那么,能否追溯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过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现已失效)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据此,A房开企业如果符合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实体要件,可以追溯申请享受减免税。现在,上述办法虽然失效,笔者认为,仍然可以参照该规定,纳税人没有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可以追溯申请享受,这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代税法法治理念相契合。从实践来看,也可以证成笔者的观点——2020年3月19日,纳税人提问,“我司自2013年以来一直亏损,符合困难企业免征房产税的条件。但我司一直未申请享受困难企业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请问:我司能否在2020年追溯申请享受以前年度应享受的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河南省税务局答复,“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实行核准管理,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纳税人符合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条件,但当年没有申请办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并要求退还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多缴的税款”。虽然该回复并非针对土地使用税,但是土地使用税当然可以参照适用。一方面,从前述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实体规定来看,多数地方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规定一致。另一方面,房产税困难减免也属于核准类减免项目,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性质相同。故笔者认为,本案中,如果A房开企业符合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的实体要件,现在仍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此外,从土地使用税的立法目的来看,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也可以追溯申请享受。开征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本案中,A房开企业受让的土地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其没有使用该宗土地,其权利已然受损,此时,如果不允许其追溯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与引导企业合理、利用土地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四、本案的税款追征期如何确定?

对该问题的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税款追征期的期限,确定好期限后再分析追征期限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一)税款追征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对税款追征期限作出了规定:

1、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即税务机关适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税款追征期限为三年;

2、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即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以及因纳税人不申报造成的,此种情况下,如果不缴、少缴累计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税款追征期限为五年;

3、纳税人故意造成的,包括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税款追征期限没有限制。

本案中,A房开企业主张因税务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才导致其少缴土地使用税的观点不能成立。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并不因税务机关没有宣传教育、提示、催交而减损或免除。A房开企业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知晓最基本的税法规定,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税款,不能将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责任推卸给税务机关。同时,在本案中,税务机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也不存在执法行为违法的情形,因此,不应适用三年的税款追征期限。A房开企业系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因其不申报造成超过10万元的少缴税款,应当适用五年的税款追征期限。

(二)税款追征期限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如何确定?

1、税款追征期限起始时间的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对税款追征期的起始时间作出了规定: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需要予以区别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款缴纳时间的区别,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并不意味着即刻就需要缴纳税款。税款追征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当以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为准,并非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日为准。如何确定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需要依据不同的税种作出相应的判定。对土地使用税来说,采取的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各地关于具体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以青岛市为例,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税款追征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为1月16日、4月16日、7月16日、10月16日。

2、税款追征期限终止时间的确定

现行税收法律规范文件没有对税款追征期限的终止时间作出规定,导致实务中的认定不统一。通常情况下,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之日为准,实务中,一般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或《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之日作为税款追征期限的终止时间。

具体到本案中,笔者认为,需要先行确定甲市对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以确定税款追征期限的起始时间,再按照实务做法以税务机关向A房开企业作出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为终止时间。据此,税务机关应当对超出五年税款追征期部分的土地使用税及相应的滞纳金不予追征。

五、结语

从近期披露的税收违法案例来看,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暗藏的税务风险逐渐显现,企业对小税种的合规管理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存在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应当依法缴纳;符合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减免,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税企争议。如果产生税企争议,企业应当审慎应对,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依法依规陈述申辩,并及时向税务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和专业支持,避免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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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90%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都获得过创业投资支持,平均每家获投9.3亿元。目前,科创板引导“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风气逐渐形成。在这背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激励作用不容忽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对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有哪些?

  目前,我国支持创投的税收激励政策以所得税优惠为主。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同等比例抵扣优惠,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其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5个条件,具体包括: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个人所得税方面,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创投企业可选择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中的一种方法,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长期投资,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区域内的公司型创投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享受税收优惠的创投企业,应当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实务中,某私募股权基金90%的资金都投向了初创科技型企业,但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类型为“私募股权基金”,而非“创业投资基金”,导致其投资者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笔者提醒,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类型具有唯一性,已备案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产品不可变更类型,企业可在相应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补充备案,以满足享受优惠的主体条件。

  持续关注投资对象,是创投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的另一关键事项。M创投企业为公司制创投企业,在2021年投资了一家具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科技企业,2023年该科技企业因专利转让丧失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而M创投企业没有及时关注这一情况,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最终,M创投企业在退出投资时被要求按投资额的7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提醒,创投企业要持续关注被投企业相关情况,定期跟踪经营指标变化,包括研发投入、人员结构等核心指标,确保被投资企业始终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哪些事项容易引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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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看,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被投企业在接受投资的时点如果未能同时满足政策规定的5个条件,即使后期调整达标,创投企业也不能追溯享受优惠;如果满足条件,但后期规模超标,创投企业也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对于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投企业,如果被投企业仅规模超标,不影响创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若在投资时被投资方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期成功认定,创投企业可自认定年度起重新计算2年投资期限,期满即可享受优惠。

  在投资期限计算方面,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起始日以被投企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仅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例如,某合伙创投企业2023年12月完成对初创科技企业的投资并工商变更,其法人合伙人在2024年1月实缴出资,2025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要求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


企业违章建造的房屋税会处理分析

在现实中,有些企业的厂区以外也会存在一些闲置的土地,于是,有的企业就非法占用了本不属于自己产权的土地,有的还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简易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对于这种违章占地,违章建造房屋的行为,一旦被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并要求拆除时,一般情况下就会无条件的拆除。那么,对于企业违章建造的房屋,该如何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呢?现根据现行相关税务与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税务处理分析

  (一)增值税的处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

  (1)违章建造的房屋在建造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内,因此,违章建造的房屋在建造时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当违章建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而被依法拆除时,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应当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违章建造的房屋其计提的折旧不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之内,因此,违章建造的房屋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要取得了有效凭证,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在第五章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中,只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损失的类型,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第三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显然,这其中并没有规定违章建造房屋被拆除的损失,因此,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其拆除发生的损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一文,该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43号文件。由此可知,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比照35号令的规定确定。

  35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35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应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资产损失,应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即按照25号文件的规定扣除。

  按照上面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分析可知: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违章建造的房屋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要取得了有效凭证,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其拆除发生的损失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四)房产税的处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上面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的规定,并没有强调房屋是合法建造的,还是违章建造的,因此,只要是在房产税征收区域内的纳税人,无论是合法建造的房屋,还是违章建造的房屋,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处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上面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规定,并没有强调土地是有合法审批手续取得的,还是违章占用的,因此,只要是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无论是有合法审批手续取得的土地,还是违章占用的土地,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的处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企业违章占用的土地如果属于耕地范围,且在占用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就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会计处理分析

  (一)案例

  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电动三轮车经销业务。由于该公司经营状态良好,购进的电动三轮车比较多,存储电动三轮车的库房已无法容纳。因此,该公司于2023年4月把公司大墙外一片低洼荒地经过平整,在其地面上建造了一栋简易的存储电动三轮车的房屋,该项工程承包给了B工程队,工程含税价款为81750元。同月,工程完工后A公司取得了B工程队开具的一张价款为7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7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公司向B工程队支付了款项。

  但在2024年12月,该栋房屋被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并认定为违章建筑,且勒令其自行拆除。于是,A公司又把拆除房屋的工程承包给了B工程队。拆除房屋后A公司取得了B工程队开具的一张价款为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A公司向B工程队支付了款项。

  (二)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 1 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设备、器具、工具等。

  从上面的两个会计政策规定可知,无论是哪个政策,都没有规定违章建造的房屋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是只要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无论是合法建造的房屋,还是违章建造的房屋,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上面的两个会计政策均没有规定违章建造的房屋不允许计提折旧,因此,违章建造的房屋允许计提折旧。

  (三)会计分录

  (1)向B工程队支付建造房屋款项时:

  借:固定资产——房屋   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750

  贷:银行存款   81750

  (2)每月计提折旧时:[假定该栋房屋无残值,按照20年计提折旧,每月折旧额为75000÷20÷12=312.5(元)]

  借:销售费用  312.5

  贷:累计折旧  312.5

  (3)该违章建造的房屋在被勒令拆除时,已经计提折旧20个月(即2023年5月——2024年12月),累计折旧额为6250元。

  ①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房屋  68750

  累计折旧   6250

  贷:固定资产   75000

  ②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

  贷:银行存款  5450

  由于拆除违章建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此,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50

  注:支付清理费用时,也可以直接做一笔会计分录,即:

  借:固定资产清理   5450

  贷:银行存款   5450

  ③当初建造房屋时发生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也不允许抵扣,因此,也应当把当初建造房屋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750

  ④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时:

  借:营业外支出   809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