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02-25
文号:财税[2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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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8日至10日在重庆市联合召开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简称“重庆会议”)。会议总结了2001年度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2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还没有将其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的地区应于今年全部纳入,并定员、定岗。

  由于税收调查是一项对税收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调查内容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保证调查工作的稳定,今后各省级税务机关调整税收调查的牵头部门应事先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关心支持调查人员的工作,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税政(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涉外税)、计统、法规、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省级税务机关请于2003年6月20日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汇审工作,做好参加拟于2003年6月下旬举行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调查数据全国汇审后,各地要对2002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对调查数据的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数据分析报告,除完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分析任务外;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进行各具特色的测算分析,促进调查工作与税政、征管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调查数据的利用率。各地应在2003年10月15日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报告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调查范围

  为了保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并适当提高其代表性,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今年的税收调查企业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方面的要求:

  (一)调查企业的规模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国家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全部的内资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且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3)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50%;(4)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5)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200户,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500户以上,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列入调查范围,部分户数超过5000户的地区可在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酌情减少调查户数,调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占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入库数的30%以上,并且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2、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2%;(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30%;(3)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交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5%以上;(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户。

  (二)除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企业外,应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同时,将列入全国和各地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全部纳入2002年度税收调查范围。

  (三)各地在选定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同时,可以将本地某些较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全面推行CTAIS的地区,可以运用CTAIS的数据来帮助选择适合的调查企业。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调查过程中确定调查企业时要加强协商,避免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的重复调查。

  目前各地的税收调查有按规模从大到小选择调查企业的现象,与随机抽样调查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调查数据代表性不够的问题。为此,努力扩大调查面是一个有效措施。鼓励各地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增加调查户数,增强调查样本的代表性。

  四、调整的调查内容

  (一)企业代码的调整内容

  1、增加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代码(第14部分),具体为:0表示未实行出口退税的纳税人,1表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2表示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3表示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4表示实行免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2、增加了税控方式代码:(第15部分),具体为:0表示未使用任何税控装置的纳税人,1表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2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3表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4表示同时使用上述3种税控系统的纳税人,5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6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7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第3部分)采用了2002年修订的全国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

  (二)企业表(01表)调查指标的调整内容

  11.增加了第十二部分“增值税出口退税指标”,包括11个指标(01表204行到214行),将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已退税额,实行免退税或先征后退办法出口的应退税额、已退税额等与出口有关的指标在这部分集中反映。

  2、在原来的十一个部分中增加的个别指标包括:(1)反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年初和年末逾期未缴税额,分别是21、26、43、49、58、64、132和137行;(2)反映按政策规定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本年度按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税额”(32行);(3)“本年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5行);(4)“本年已纳车辆购置税”(74行);(5)反映企业年初和年末存货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145和151行。

  3、指标名称或填报口径有变化的指标包括:(1)将内销货物的计税(免税)销售额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在指标上区别开,涉及的指标包括:“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1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2行)、“本年适用6%、5%、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6行)、“适用6%、5%、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13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3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34行);(2)将上年度使用“本期”、“期初”、“期末”的指标改为使用“本年”、“年初”、“年末”,但含义没有变化。

  (三)货物劳务表(02表)调查指标的调整内容

  1、增加了“本年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2行)。

  2、与企业表中名称和填报口径发生变化的几个指标一致,货物劳务表对应的指标也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3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4行)、“本年出口货物销售额”(5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0行)、“本年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1行)。

  3、与企业表相同,将上年度使用“本期”、“期初”、“期末”的指标改为使用“本年”、“年初”、“年末”,但含义没有变化。

  五、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关键所在,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

  (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

  (二)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布置落实调查工作、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按时安全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

  (三)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这点需要着重强调。由于客观经济现象十分繁杂且千变万化,调查参数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只能是普遍情况的体现,因此,对其不能盲从,应把它只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判断其正误,主要是看它是否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我们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是以书面说明形式层层上报。一定要破除以审核公式为中心,以消灭审核提示信息为终极目标的错误观念,充分认识审核公式控制的局限性,回到认真按照填表说明填报的正确轨道上来。

  (四)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入、审核工作尽量转移到基层,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尽量将调查软件SDMS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入,使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同时,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并大力宣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能自觉支持我们的工作,正确理解和领会调查指标及其填报口径。

  (五)调查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各地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中特殊情况下调查企业的确定方法来选定调查企业,在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本部及其下属企业填报01表和02表的同时,要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合并填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下属企业的01表,并单独建库上报。

  六、使用新版调查软件

  针对税收调查软件存在的主要问题,财政部对调查软件作了进一步的升级。从今年起,将统一使用全自税收调查软件SDMS2.2版。为保证调查软件的正常运行,各地在安装新版软件前,必须先卸载旧版的调查软件。另外,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586以上档次的电脑用于调查工作。同时,注意避免电脑安装的病毒防火墙对调查软件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查软件操作时,原则上应关闭病毒防火墙

  七、安排调查补助经费

  为了保证各地更好地进行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今年继续安排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收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补助经费,财政部已以《财政部关于追加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政府机关经费的函》(财行[2002]297号)拨付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加2002年税务经费的通知》(国税函[2002]133号)下拨各地;各地地方税务局的补助经费,财政部已以《财政部关于增加2002年度财政事业费的通知》(财税[2002]149号)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请各地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局)联系划款事宜。此款应专项用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改善有关软、硬件环境,加强调查数据应用的课题研究,解决基层在调查数据录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八、加强联系

  为及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调查人员统一在税务广域网上建立了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为了及时发布最新的税收调查信息,方便调查人员下载最新调查参数、调查软件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税务广域网上和财政部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均开设了税收调查工作网页,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人员通过访问上述网页了解最新动态。要访问财政部网站上的税收调查工作网页,应通过http:www.mof.gov.cn登录到财政部主页,选择“税收资料调查”便可进入。各地还可继续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两个税收调查工作专用电子邮箱ssdc mof.gov.cn和tsms mof.gov.cn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行联系。

  各地应积极转变思路、提高认识,认真按照重庆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确保2002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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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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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