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全解:办理原因、适用对象及实操要点解析
发文时间:2025-11-12
作者:跨境合规研究院
来源:跨境合规研究院
收藏
2123

2024年6月,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及《汇发[2014]37号文》有关规定,非法将外汇汇入境内,金额高达2883万美元。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青岛市分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591元,并对其违法金额的10%(1863万元)处以罚款。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再次提醒个人在境外投资时,对外汇管理的合规性不可忽视。那么,37号文到底有哪些具体要求?哪些群体需要办理37号登记?

  一、37号文概念

  37号文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由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

  该文件的核心目的是规范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流动。具体要求强调境外融资目的及其资金回流路径的合规性。实践中,只有通过VIE架构或红筹架构等境外上市公司,才有可能成功办理37号文所要求的外汇备案。

  返程投资概念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a4df16adc9a4f40148157776392b8e21_48a27d606fd49d5bf4e9018bffe8ffc5.png

在实际中,普遍存在的境内个人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进行境外经营的模式,并不在37号文登记的适用范围内。目前,境内个人并不被允许直接将资金汇出用于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此类资金流动通常需要通过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来完成。由此可见,37号文的政策重点在于规范境外资金流入,并未鼓励或允许境内资本直接流出。

  二、为什么要办理37号文?

  01 合法合规的资金流动通道

  办理37号文登记为境内居民提供了合法的路径,使其能够在境外设立投融资架构并持有境外股权,同时确保境外融资资金合法进入境内、境内企业利润向境外分红,以及个人境外收益合法调回境内。通过这一登记,避免了因资金流动不当而被认定为逃汇或非法跨境资本流动,确保了境内外资金的合规、透明流动。

  02 防范外汇风险与资本外流

  外汇管理局通过37号文的登记与审核机制,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帮助防范大规模的资本外流。外汇登记有助于政府掌握资金流向,确保资本不会用于非法目的(如洗钱等),也避免因资金流失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03 精准的政策调控与数据支持

  外汇管理局通过登记制度获取详细的资金流动数据,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依据。如果外汇流动出现异常,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这些数据及时调整外汇政策,优化国家经济结构,避免系统性风险。

  04 保障资金安全与投资者利益

  外汇登记制度保障境外投资者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滥用、失踪或欺诈等情况的发生。通过登记与审批,能够有效防止非法资金的流入或非法资金用途的发生,确保投资者资金得到合法保护。

  注意:

       未按照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进行境外投资或资本流动的,将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处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37号文?

  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三类:

  企业创始人

  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已行权员工等个人主体

  四、37号文流程及实操要点

  01 37号文流程

  1)成立境内权益公司

  2)规划公司整体架构

  3)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4)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5)注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OFE

  6)境外融资

  原则上,在特殊目的公司(SPV)设立之后就能够开启37号文登记的流程了,最晚得在“融资”环节(也就是境内外架构相连接的时候,例如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之前把登记做完。

  变更与注销登记: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确保投资活动的动态合规性,如果初始登记时已选择了一个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后续变更也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02 实操要点

  SPV登记的前提条件

  为了符合37号文登记要求,SPV登记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前提:

  ◦ 股权持有要求:登记的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 融资需求:境内公司必须具备融资需求,并有能力获得境外融资。

  ◦ 返程投资要求:境外融资资金必须返程并实际用于境内公司。

  境内个人出资方式

  ◦ 境内出资:境内个人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境内公司资产或权益出资。

  ◦ 境外出资:境内个人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包括股权、无形资产、现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不允许境内个人直接将资金汇出用于SPV设立(注册费用除外)。

  境外融资返程时间要求

  境外融资模式的返程时间通常较短,而境外上市模式的分成时间则较长,且受企业境外上市审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外汇局要求,境内个人在办理SPV登记时需承诺返程时间。银行需要定期跟踪客户的返程情况,若未按承诺时间返程且无合理解释,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如融资失败,银行应协助客户注销SPV登记。

  员工持股计划的外汇登记方式

  ◦ 集中登记模式:由其中一位员工集中办理外汇登记,并可委托一人进行行权。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责。

  ◦ 代理机构模式:由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外汇登记。

  五、总结

  办理37号文是确保境外融资资金合法进入境内、境内企业利润合法向境外分红,以及个人境外收益合法调回境内的重要合规通道。通过办理37号文登记,可以避免因资金流动不当被认定为逃汇或非法跨境资本流动,从而避免遭受高额罚款及其他法律风险。

  目前,境内个人并不被允许直接设立海外公司进行投资。对于资金的流出,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是境内企业合法将资金汇出境外进行投资的主要途径。因此,个人在境外投资时,必须确保资金流入或流出路径的合规性,避免触犯《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能在10月征期少申报一部分收入吗?

10月大征期开始后,有纳税人咨询: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7—8月销售额20万元,9月初又有一笔16万元的订单,货物已交付、货款已收,导致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能否把这16万元在9月只确认8万元收入,剩余8万元推迟到10月份再确认收入,以规避超过起征点?

答案是不行的。按照税法规定,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本案中,货物已经交付、款项已经收讫,纳税义务在9月就已经发生,与是否开票、何时开票无关。如果故意推迟确认收入、规避缴税,后续查实不仅要面临调整申报、缴纳滞纳金,还可能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延伸提示:一是关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二是关于征期。由于国庆节放假,2026年10月申报纳税缴费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纳税人应在顺延后的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

实务提示: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台账,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货物发出或服务完成日期、开票日期三者孰先原则确认收入时点,避免以「未开票」「未回款」为由延迟申报。对接近起征点临界值的小规模纳税人,更应逐笔核对,不能人为拆分收入跨期确认。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5年分期确认——新政要点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要点一:适用主体与期限。适用主体限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如交易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要点二:所得的计算。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要点三:混合交易的拆分处理。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所得可按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如交易双方均涉及货币性资产,则以换入货币性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的差额部分处理。

要点四:停止执行的情形。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企业在享受分期政策的同时,需对换入资产建立台账,跟踪后续处置情况。

实务提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所得」与「损失」处理不对称——所得可分期,损失不得分期,企业在方案设计时应据此测算税负。同时应注意,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应留存交易合同、评估报告、权属变更凭证等资料,并在申报时按规定填报分期确认所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