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终止经营:个人收回投资款项,分四步计算应纳个税
发文时间:2025-11-21
作者:郭立江 王美田 朱明刚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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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是实务中的常见情形。那么,个人从终止经营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款项(投资资产),应如何计算确认个人所得税,一直是税收实务中的难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看,笔者认为,可以依据现行政策,分四步来计算相关业务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自然人张某与居民企业A公司各以现金500万元出资共同成立居民企业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均已实缴到位),A公司和张某各占50%股份。B公司章程约定,张某和A公司按出资比例,享有B公司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因市场环境变化,B公司股东会决议终止经营,进行清算。2025年1月,B公司停止经营开始清算时,账面资产价值为1.8亿元(与计税基础相同),可变现价值1.9亿元;负债1.65亿元;清算时支付清算费用100万元,无须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5000万元,无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续,张某收回清算款项(投资资产)时,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计算方法

  根据41号公告等规定,张某从终止经营企业收回的投资款项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分四步计算。

  第一步:计算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据此,B公司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账面资产价值(计税基础)+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19000-18000+5000-100=5900(万元)。B公司清算所得的应纳税额=清算所得×25%=5900×25%=1475(万元)。

  第二步:计算被投资企业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总额。财税[2009]60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B公司可供分配剩余资产总额=资产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清偿企业债务=19000-100-1475-(16500-5000)=5925(万元)。

  第三步:计算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总额。张某分回的剩余资产=B公司剩余资产总额×投资比例=5925×50%=2962.5(万元)。

  第四步:计算确认个人从终止经营企业收回投资款项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税额。张某收回款项应纳税所得额=收回款项(投资资产)-张某初始投资成本=2962.5-500=2462.5(万元);张某收回款项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2462.5×20%=492.5(万元)。

  合规提醒

  个人从终止经营的企业收回投资款项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算,其税务处理的核心,在于准确确认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总额、投资成本,进而确定应税所得额;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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