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协举办所得税和增值税业务研讨会
发文时间:2025-11-28
作者:程煜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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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程煜)11月23日,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的“论税经邦”第十六届企业所得税暨第二届增值税业务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有关负责人,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有关负责人及2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参加了研讨。

  本次会议聚焦行业实务需求,从前期调研收集的251个真实案例中,筛选出8个企业所得税实务案例和10个增值税实务案例展开深入研讨。“本次会议中案例的收集、筛选、提炼都凝聚了税务师行业的集体智慧,也是行业协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又一次务实行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秘书长张维华说。

  会议研讨的18个典型案例中,多数涉及资本交易税收问题。比如,甲公司拟将经营的保障房项目作为底层资产,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由于甲公司还持有非保障房项目,企业将保障房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人员作为经营业务包整体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转移的资产金额大于负债金额)。甲公司提出疑问: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经营业务包整体转移中,能否以划转负债抵销资产后的差额作为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即资产负债同步划转情况下,负债是否可比照资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文进分析,企业在对划转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当严格区分资产和负债分别处理,不能相互抵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且甲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及非股权支付,其向乙公司划转其持有的资产,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对于此次划转业务中的负债,有关专家分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40号公告等规定,在企业重组业务中,企业在进行股权或资产划转时,如满足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据此,甲公司向乙公司划转负债,不符合政策文件中列举的情形,不能按资产划转的相关文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研讨中,部分案例还涉及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税务问题。以直播电商行业为例,E公司在企业直播账号中出售自产商品,没有关闭直播打赏功能,一些收看直播的观众虽然未购买该商品,但为E公司的直播账号进行打赏,那么E公司收到的打赏收入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对此,有专家认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案例中,E公司没有为这些直播观众提供产品和服务,收到的打赏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但是,也有专家认为,E公司的直播账号用途为销售自产商品,直播账号的打赏功能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开启,E公司如果自行开启打赏功能,其取得的打赏收入应视同E公司的个人主播在直播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E公司获得了收益,应当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按照“现代服务”对应的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无法分清具体明细项目的,可以按照“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新业态、新经济模式涉及的税务问题,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厘清业务的经济实质十分关键。如遇到不确定的事项,企业应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认为,近年来,税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着力营造诚信纳税、合规经营的良好生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牢牢守住合规底线,将依法合规作为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重要准则,引导企业从短期逐利向长期稳健转变。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胡军表示,本次会议是进一步深化落实三方沟通机制的重要实践,能够促进税务师行业执业的规范性和确定性。下一步,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将继续扛牢主责主业,推动北京市税务师行业发挥专业优势,在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过程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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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税务、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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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高质量参保行动,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既是履行法律义务、保障职工切身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合规经营体系、筑牢风险防范屏障的关键一环,更是激发职工活力、助推市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支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首批合规缴纳社保费典型案例,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

  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打造“技术+制度”社保合规管理体系,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17年,现有在职员工200余人。

  为提升社保合规性,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锂电行业用工管理特点,构建标准化、数字化社保合规管理体系,推动人力、财务、社保等多环节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实现人员变动、薪资核算与社保申报高效衔接,强化实时核对与风险防控。同时,公司明确专人统筹社保全流程事务,细化参保、申报、待遇申领等环节操作规范,将社保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考核,从制度层面规避漏缴、迟缴等风险,连续5年未产生社保费申报缴费逾期记录。2025年,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760余万元,已培育建立一支近40人的研发技术团队,实现职工福祉与公司成长共进。

  案例二: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管理贯穿用工管理全过程,全面提升社保参保准确性。公司成立于2016年,从事大宗物资贸易流通,重点对接钢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现有职工120余人。公司始终把社保合规作为用工管理的核心抓手,全面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构建起符合贸易行业特点的社保合规管理体系,做到依法参保、应保尽保。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为提升职工工资薪金与社保申报数据核对效率及准确性,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集成核心业务数据管理平台与办公系统,构建“数据同源、流程同步、风险同控”的线上联动管理机制,通过系统间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职工变动信息,并“一键”比对工资表、考勤记录、绩效考评结果、岗位薪酬标准等数据,统一核算职工应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费明细,生成标准化薪酬明细单;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和区域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总部共享中心完成工资统一代付。相关数据在工资发放前就由系统自动生成,从源头防范应保未保、基数不实等社保风险。2024年以来,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率和按期缴纳率均达100%,为其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内部环境。

  案例四: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案例五: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

  重庆庆铃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制动器分公司建立社保基数核对机制,防范社保漏缴风险。公司成立于2024年,从事汽车安全控制零部件研发生产,现有职工107人。在办理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前,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通过比对涉税、涉费数据,发现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绩效奖金未被纳入缴费基数计算。公司重新梳理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时更正当年的基数申报,并同步建立“月度计提、季度复核”基数风控清单,将“准确核算全员足额缴费基数”列为合规要点,从源头防范基数计算不实等潜在风险。得益于对税费合规缴纳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公司核心岗位在岗稳定率为100%。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